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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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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环境利用行为,它可以分为哪几大类
答:(1)环境利用行为的含义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环境利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环境利用行为的主体是人(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②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③行为的结果是获取环境要素或者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2)环境利用行为的分类①本能利用行为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人类为了基本生存而本能地利用环境要素及其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权利的思想渊源。②开发利用行为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牟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2)怎样理解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对环境法主体研究的意义?
答:对环境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研究必然涉及环境法律关系问题,因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理论对环境法主体研究有重要意义:(1)从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方面看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早期的环境立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环境利用关系。代表国家行使环墙与资源管理权和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强力介入和规制环境利用行为,使得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政府及其公权力因素的介入使得环境法律关系兼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复合性特征。(2)从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看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重牵连法律性质的环境利用关系。在传统法中。因物的利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由私法调整,行政关系则由公法调整。而因环境利用行为在现实产生的利用关系,则比一般人们对物的利用关系的认识更为复杂特殊,它们突出表现在环境的公物属性和共有物与共益物属性方面。因此,采用传统的公、私法方法确立法律关系的性质明显不适应环境利用关系的定性。现实中不论所有权关系如何,实际都存在着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它们既存在民事关系、也存在行政关系,需要同时采用公法和私法的手段和方法予以调整。
(3)公众的概念包括哪些主体,公众的环境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答:(1)公众的主体环境法律实践中与公民(自然人)相关的概念还有公众,公众是指与开发利用环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种主体的统称。公众包括公民、环境保护组织等。(2)公众的环境权益的内容①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享受优美舒适环境既包括对清洁环境要素的生理享受,也包括对优美景观、原生自然状况的精神和心理享受。②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③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政府开发与环境决策行为、企事业单位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等,公众有提出主张或意见、建议的权利。④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在监督权方面,公众有权对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企业实行监督。⑤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4)环境权益理论有哪些,如何理解环境权的概念?
答:(1)外国环境权益理论①美国学者提出的“公共信托论”除了环境公共信托论外,美国有学者从宪政理论提出应当将受环境变更行为影响的健康、财产、濒危野生动物或审美的利益等纳入宪法保护对象的主张。将环境的内容特定化,作为自由权中“自由受到环境破坏”而可以主张的权利部分。②日本学者倡导的环境权环境权是“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对于过分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舒适的生活或者造成妨害的,可以基于这项权利请求排除妨害以及采取预防措施。与此同时,公众负有在一定忍受限度范围内忍受公害的义务。因此,可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一部分,即以环境为直接支配对象的“支配权”。综上所述,从环境的公共信托论,可以导出对财产和自然资源管理的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公民的信托,公民有权了解财产和自然资源的状况以及监督政府对权力的行使。从将环境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或者保护的权利理论,也可以导出环境权的私权性或者环境权益的公共性。(2)对环境权概念的理解一般认为,环境权包括两个关联权利:自然的权利和自然享有权。①自然的权利论为自然物具有法的权利,应当在行政、司法上予以考虑,并将其与程序的保障相联系。②自然享有权论然享有权是指人类享受被称为自然的这种有机集合体提供惠泽的权利。它是作为环境权的一种具体类型提出的,是将环境权从对抗污染的权利扩展至公民有享受自然的权利。与环境权主张不同的是,自然享有权论者认为。这项权利与被害人受到侵害的个别利益相接近,是一种生态系统的共益权,也可以将其称为他益权,也是人类以公共信托论为基础、受自然所信托的权利。另外,自然享有权论者还认为,人类也是作为自然的一个构成要素。具有防卫因功利主义的目标利益而破坏由所有构成要素组成自然的平衡的权利,它可以与国益功利主义的理念相抗衡。
(5)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是什么,怎么履行这些义务?
答;(1)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包括:①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②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义务。(2)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①公民履行一般环境保护义务除了关心和保护环境外,还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中减少行为对环境负荷的义务,例如,倡导节约精神、减少资源与能源的消费以及减少购买和使用污染环境的产品等等。②容忍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如一定限度的相邻噪声干扰或者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污行为。公民在政府监督之下的容忍义务可以分为两类;a.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环境保护的作为的义务;b,公民有容忍第三人为法律所允许环境污染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容忍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为判断标准。当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相邻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请求。
(6)开发利用行为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答:(1)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以及依法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取得开发、使用和经营管理权者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当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例如,开发利用者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承担对自然资源的养护责任、适当考虑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2)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①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者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排污范围、排污方法、途径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的法定义务。当污染环境造成侵害时,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赔偿(补偿)损失的责任。
(7)何为开发利用行为人的环境社会责任,它的内涵是什么?
答:(1)环境社会责任的含义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一般也称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具有如下特征:①责任主体为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它们同时也属于公众的范畴,是社会群体的一种类型②这种责任并非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用以维系和调整与本能利用环境的社会公众之间和谐关系的一种道义。(2)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内涵包括:①通过环境保护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②推行清洁生产③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