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章 目录 设置
1、绪论 ...
-
1.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在概念上有何区别,对它们的保护在目的上有什么异同?
答:(1)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在概念上的区别①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②自然资源是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③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被此通过物质循理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2)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三者目的的差别①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②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③生态保护的日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器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的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同时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的目的。
2.为什么环境立法要对“环境”的定义做出立法解释?
答:较之于自然科学而言,将习惯用语或专门术语应用于环境立法中,就必须明确定义的内通、外延及其范畴界限,以便法律适用不出现理解的偏差。环境的定义直接影响着环境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所以环境立法要对“环地”的定义做出立法解释,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有如下几种类别:(1)概括性地将环境在立法上作类别化描述。概括性描述的优点在于包容性,但某些场合下个别物质或者要素是否属于法律上“环境”的范畴则需要立法机关另行解释。(2)采用类别化的方法在立法上作列举式描述,类别化和列举式描述也没有对环境作定性解释,因此,需要由单项法律重新规定或者由立法机关或法院对未来立法中列举的物质或者要素根据实际作出解释。(3)采用概括加列举式方法在立法作出规定。概括加列举式的解释方法对法律的适用显得更加灵活
3.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哪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要控制的问题是什么?
答:(1)环境问题的成因①早期环境问题早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起因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所造成的人为破坏a.机器的使用虽然大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加快了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以及增强了人类对环境的改变和控制能力,但是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和浪费也大大地增多;b.世界人口呈高度增长趋势,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c.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给人类带来了灭顶之灾的隐患②现阶段环境问题的成因a.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从而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们的环境成本。b.政策失误当政府的干预政策不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或者加剧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政策干预失灵。 c.科学不确定性科学不确定性是指即使依靠现有科学技术也不能就某一行为可能造成未来的不良影响得出明确和确定结论的现象。d.国际贸易的影响能够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包括从发达国家或地区流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有害废弃物交易活动,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等。第二,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包括热带木材贸易、水产品类贸易等。第三,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这类贸易活动主要是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环境标准宽松而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的生产技术设备投入到这些国家。(2)法律所要控制的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环境问题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即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即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环境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前者是指由于人类在工业生产、生活活动等过程中,将大量污染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源(能量)排放到环境之中,致使环境质量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现象。后者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从事大规模建设活动或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如核试验生物实验等)而给环境带来显著不利变化的现象。
4.为什么要说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以此为依据结合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是将人类生存环境作为保护对象,将人们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环境法的主体以及环境利用关系的构成上不难发现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之处。①从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实践看,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利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将它们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由一类目的相同的法律进行全面的调整。如果将环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分别划入人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之中,不仅会出现这些法律部门不可能对环境问题予以专门的、全方位的关注,还会因这些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分散不一而导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目的不能实现,此外还会出现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难以纳入某一法律部门之中的现象。②交叉、渗透的现象表现在法律部门中也是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应当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5.环境法学的体系有哪些?
答:(1) 环境法学体系,指由环境法学教科书所展现的环境法的研究范围及其分科。①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就环境法学研究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介绍,内容包括环境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环境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以及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内容②环境法总论编环境法总论编,主要就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环境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问题展开了论述。③环境法各论编环境法各论编,主要对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侵害救济法以及环境犯罪制裁法等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等展开了论述,并与外国环境法律制度作了相应的比较。
6.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
答: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环境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社会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依然非常密切。①环境法与宪法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立法和行政的基础和依据。②环境法与社会法社会法与传统法相比具有明显的公益保护特征,其手段和方法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环境法是综合不同法律手段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现象,它具有一般社会法的主要特征。③环境法与行政法行政法的手段和方法是环境立法中运用得最多的。但是,环境法与行政法依然有着本质的区别,④环境法与经济法环境法与经济法有关宏观调控、财政投资与体制改革、税收征收和审计等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环境法与经济法中的自然资源法还有特殊的天然联系,但是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在本质上依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二者在保护法益方面,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方面都存在差异。⑤环境法与民法、商法在国家尚未大量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之前,环境纠纷与污染的被害救济是基于民法物权的请求权或者侵权行为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⑥环境法与刑法环境法与刑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危害环境犯罪的制裁方面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违反环境法规范的结果将导致法律制载,违反对他人的保护义务致害或者妨害他人也应当排除妨害或者赔偿损失。在此方面,环境法与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是,在追究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需要民事诉讼法在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果关系认定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实行制度创新。⑧环境法与国际法环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国际环境法这一分支学科之上。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在环境法学中具有较为独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