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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2 章 王赞成这阵 ...

  •   王赞成这阵子好不得意,他坐收几十家装潢公司的订金、保证金至少四、五百万元。有些公司的业务员看了他的合同,提出来:“王总,是不是改掉这个字。”业务员指订金的“订”,要求改成定金的“定”,目的是试图用法律上的定金罚则来制约王赞成,如果其不履行合同,不把工程交给他们做,其将加倍返还定金。王赞成则利用他手上有工程项目的强势,绕开定金罚则,占用他人的资金,不用付利息,也没有一定的还款时间,谁知道装修工程何时开工?王赞成笑嘻嘻地道:“本公司从来不用定金这个字,你爱签不签自便吧。”没有几个公司不就范,不敢再坚持下去,当然都是些小公司,有的刚刚成立不久,指望能够接到这个大工程。
      王赞成从大学副教授的位置上辞职下海也有些年头,他选择自己的建筑专业特长,直接从事建筑土建、水电安装、室内装饰装修的工程设计、施工等行业经商,并选择饮食行业的总承包,除了那句:“民以食为天”帮助他认清这个行业的业务量大,风险小,和经久不衰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将他的专业能力发展到了极致。他手上目前通过投标至少获得五、六家大企业、大商场的美食城租赁项目及装修业务。他成了装修市场的香饽饽,原因就在于这些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谁也要拍他的马屁,请他的饭局,已经排到一个月以后,谁也不敢不向他交装修进场订金、保证金,和不敢将订金写成定金。
      王赞成并不是真在做饮食工程业务,而是总能找出工程项目发包方这样那样的,在签约、履约等方面的毛病,然后最终迫使他们做出让步修改合同,同意他有权转让合同项目。他再在转让费方面小赚一把,不用费工费时的去搞设计和施工,因为他手上一个工程师和施工队都没有,公司中有资质的工程师都是他借来的兼职学生。然后至多退还订金、保证金,自己一点儿损失都没有。有时碰见好欺负的公司,“两金”不用退还了,放入自己腰包之中。这次与梁丽公司的房屋租赁工程项目合同也是这样,仅凭王赞成三寸不烂之舌,和大学老师的业务熟练水平及演讲风度,轻而易举地在五个投标单位中排名第一而中标。梁丽公司为解决开发区园区离市区较远,需要配套餐馆或者食堂,开出了房屋租赁合同期5年,第1年租金全免,第2年减半收取的餐馆租赁合同的优惠条件。原打算王赞成入驻后,能很快装修、开业,解决开发区众多公司员工吃饭难问题。没想到王赞成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从2015年10月招标进园区,并不急于签订租赁合同和进场装修,直到次年3月才与梁丽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也不进行交接房屋,进场进行装修,更别说开门营业了。期间总是挑梁丽公司房屋的毛病,王赞成说:“梁总,你们西边尽头的升降机如果不拆掉,影响美食城的形象,而且我们是一层营业厅没有实用价值。”梁丽说:“第一,升降机作为原设计二至四层楼配套设备,不能因现租赁期五年而拆除,还将为今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服务。第二,现在不使用可以封闭,没有拆除的必要。第三,该设备连同房屋都是2015年初刚刚投入使用的新建筑设备,拆除是个浪费,所以还请王总谅解。”梁丽以为她句句在理的答复可以说服王赞成,但王赞成又说:“这个升降机设备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上没有标明及约定,影响1210平方米房屋的使用面积,也就是说它不拆除,你们给我的使用面积减少了,补我面积或者降低租金。”梁丽差点笑出来,真的没有见识过这样斤斤计较的承租商。招标书和租赁合同确实没有注明该设备,但设备面积也只有五、六个平方米,对1210平方米房屋的使用面积影响不大。但王赞成提出来的问题确实是有理呵,今后搞招标和签合同时一定要细致,并注明这些问题,别让对方钻空子。梁丽只好说:“王总,可否谅解,只有五、六平方米的问题。”“不能原谅,生意场上讲规矩,不讲情面。”王赞成答。梁丽只好答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再作处理。后来领导同意出租面积减少五平方米,且从第三年租金中每年减掉相应面积的租金数额,满打满算每年只减少500元租金。再后来王赞成装修设计方案中,有500平方米的办公区设计,梁丽向王赞成提出,必须减到300平方米以下,并且已占营业面积的近四分之一,足够了。500平方米变成写字楼了,没有必要。王赞成从此开始不理睬梁丽了,不接电话,不答复电子邮件,同时却不断招来许多装修公司谈装修合同,收取订金、保证金,每家至少收取50万元,却又不让装修公司进场施工。有些装修公司投诉到梁丽处,梁丽向领导汇报后一致认为,王赞成正在利用租赁房屋骗取他人钱财,并且不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于是在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律师指导下,首先分别在2016年5、6、7月三个月,向王赞成公司发出三份,限时要求上报装修方案、进场装修、并限期开业的律师函。王赞成不予答复。其次,根据以上催促函,对方无动于衷的情况下,再发律师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租赁合同。王赞成不服气,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梁丽、顾问律师和其领导都认为,我们已经做到了三次催告,履行了催告义务,可谓仁至义尽,加上这个公司骗取他人钱财,我们的官司稳赢不输。
      同年11月的一天,梁丽、顾问律师信心满满地参加开庭。在走完了陈述起诉状、答辩状、举证、质证、相互提问等法庭调查环节后,独任法官首先向梁丽公司的顾问律师发问:“双方合同有无约定美食城开业时间?”顾问律师从容答道:“当然有约定!”法官又问:“请被告代理人指出在合同的哪一页、哪一条?具体何时开业?”顾问律师仍然信心满满地低头在合同中寻找该条款,突然意识到这个条款似乎没有写清楚,自己备庭时也印象不深,或者说没有关注这一问题。这个条款根本不存在,自己在指导公司发函和代理本案的时候忽视了它。但顾问律师面不改色地答道:“在合同的第2条中,可以推定出来。”法官抬头扫了律师一眼,似乎是个温和的法官,不太愿意采取咄咄逼人地纠问式方式提问。法官本可再追问一句:“请明确回答该条款,有无明确约定开业时间,而不是推定。”没有再追问下去,但心里明白,合同中对于何时开业这个重要合同条款没有明确约定。
      梁丽后来告诉程飞,她并没有听出来这个问题对我方不利,也没有看出顾问律师犯了错误和诡辩。“我们当事人听你们律师说话,都觉得振振有词,条条有理。”程飞也告诉梁丽,这正是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且是个常识问题,合同中对于何时开业没有明确约定,如何判断对方违约呢?合同第2条后半句约定:“双方约定2015年3月2日交房,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为免租装修期。”交房是指你们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而装修期限不是开业期限,至多具有推定开业时间约定的意思表示。依常理,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我们交房时间和对方免租装修时间,装修期满后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开业,顺理成章,符合商业惯例。但因为租赁期5年,光有推定不行,至少属于开业时间约定不明确。何况法官们可不喜欢推定这种间接证据,常常是一根筋,喜欢直接证据的。法官再问:“说原告欺诈,有何证据?”顾问律师说道:“有!”罗列了原告收取几家装修公司的订金,迟迟不让他们进场装修,他们向开发区管委会投诉的证据材料,及网络上查询到该公司有多起民事执行案件未能履行的事实。王赞成的代理律师马上反驳道:“收取其他公司订金系另一法律关系,不但不能证明欺诈,相反能够证明原告正在积极履行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工程租赁协议,”同时强调“这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具有担保作用。只是为了选择更好的装修公司,属债权性质,并非被告所称的欺诈行为。至于民事执行案件,更是债权债务问题,不但与本案无关,更不是欺诈的事实。”这些话,梁丽听得懂,心中暗骂道“狡辩!”但也知道这是在合理运用法律规则,占用别人的资金,本质上是欺诈,但法律上不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出奇地快,仅仅在开庭后一个星期便下达了。一般法院开庭到判决至少两个星期、一个月才下来,但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程序上无可挑剔。王赞成大获全胜,计划着下一步转让项目的如意算盘,打电话给梁丽:“美女老总,怎么样啊?别上诉了,上诉也打不赢,今晚我请你吃饭。”梁丽推说今晚有事情没有空,肚子里哼哼道“别得意太早了,一个骗子想在中国骗国企的钱财,没门。”梁丽及其管委会的领导不高兴了,甚至气急败坏,特别是判决书写道:“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对于美食广场的具体开业时间作过约定,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就美食广场的具体开业时间向被告作过承诺和保证,被告单方预计的开业时间及单方催促原告开业之举,对原告均无约束力,”“--且被告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原告关于美食广场的开业根本已无可能,原告亦未向被告表示过美食广场的开业根本已无可能,故被告关于原告拖延美食广场开业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之说,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理由均不充分,不能成立。”判决主文判道:“被告解除房屋工程租赁合同无效。”“为骗子说话,为骗子撑腰!”“区法院法官都是怎么当的,院领导又是怎么把关、审查的?”管委会领导拿到判决书后大发雷霆。该领导感觉岂有此理的一个重要理由,没有公开说出来。管委会党委书记兼主任,是由区政府副区长兼任的,正是这位领导。法院是在本区党委、政府领导、拨款下的法院,居然不向着自己而向着骗子。当然该领导知道,他事先没有与法院院长打招呼,虽说目前有纪律,不准干预司法,但现实当中为了工作,还是可以这么做的,毕竟不是为自己的私利。都怪哪个顾问律师,汇报时“没有问题,我们稳赢不输。”麻痹大意了。梁丽公司,是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面的国资租赁服务公司,负责园区范围内国资房屋的出租工作,与各种各样的承租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是她们的主要业务和强项。但是公司碰到的首场租赁官司一审打输了,管委会领导很恼怒,撤换顾问律师的代理资格,从此也把他“挂”起来了,有法律事务不再找他,只等顾问合同到期后让他拍屁股走人。二审代理经其他人介绍,另请程飞律师担任,因为该案没有具体的诉讼金额,程飞只收了两万元代理费。
      程飞通过仔细分析一审案情和判决书,写下了上诉状:“原判决无视双方合同就开业具体时间具有推定约定时间、被上诉人就开业时间在投标时作过明确承诺和保证,以及上诉人三份通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其认定事实严重失实、失真;原判决无视该合同的履行具有政府项目的时效性、公益性特点,和对被上诉人免租、半租优惠条件,在被上诉人签约后长达近半年的时间内,即不积极使用房屋,也不按约实施房屋装修,将房屋长期空置,导致涉案美食广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事实真相,明显一叶遮目,缺乏法律依据,无理袒护被上诉人;原判决无视上诉人《解除合同通知》的正当性、合法性,判决该通知无效,实属错判、误判;原判决未能识破被上诉人经办人王赞成的欺诈行为,造成判决的负面法律和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改判该房屋工程租赁合同解除。”不过程飞告诉梁丽及管委会的领导,一方面在仔细分析了卷宗材料后发现,原判决没有重视合同的公益性,而不是商业性目的这个根本性问题。该租赁合同虽然欠缺约定开业时间这一主要条款,但有别于普通的商业合同,美食广场的尽早开业,关乎园区众企业和员工利益,的确有错判、误判之处,上诉后有得一拚、一搏,有一定胜诉把握。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又是俗称的“维持会”,奉行“小案不改,大案小错也不改”的潜规则。每年改判率,包括发回重审率仅占全年民事上诉案件的5%,且这个指标一般由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等人掌握。除了案件事实和法律真的难以维持,时常用在与自己或者院级领导有关系的案子上,没有真正起到二审终审制的法律监督作用。也就是说,光有以上理由,二审打赢官司的概率非常小,不但要有充足证据和理由,最好要有新的证据,不但要得到二审承办法官的改判意向,还得得到法院分管该业务庭的副院长的支持。二审承办法官拿到案子后,第一反映是维持原判,第二反映才是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且要有能力去说服本业务庭的庭长,更要打动该副院长。有的时候,承办法官汇报的有理有节,但院长一句话说“不宜改判”即把它枪毙了。有的汇报尚没有两句话,便被院长打断,院长会说:“小张呵,你太年轻了,这种鸡毛蒜皮的案件还能改吗?那么我们一年的改判指标就不够用了。”又被毙了。弄得承办法官喜欢办维持案,不喜欢办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子。法院内部审批程序上也颇有“维持会”的倾向,维持的上诉案,只要合议庭三人签字,即可敲章、下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须经副院长签批,有些案件甚至还要上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改判难呵。管委会领导告诉程飞:“没关系,你大胆去做,我们管委会对二审案件全力支持,要钱有钱,要人有人。看案子分配在哪个法官手里,我会找市政府领导协调的。我就不信,共产党的国家,共产党的公司还打不赢骗子公司的官司。”
      梁丽告诉程飞,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震宇现在在美国洛杉矶定居,她(他)们之间过去有过微信往来,他倒很同情我们,并说了王赞成的许多坏话,也认为王赞成是个骗子,倒是肯跟我们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梁丽问:“和他签订解除合同的协议有用吗?”程飞的职业敏感度立即活越起来,意识到这是个机会和突破口。就外部法律关系而言,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相对方合同当事人当然具有外部法律效力。这叫釜底抽薪,利用对方内部矛盾,加上自己原有的上诉观点或许能够打败对方。但程飞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只是不动声色地说道:“我先去工商行政部门,调查他们公司的股权结构后再决定吧。”因为刚刚结束的一审诉讼,李震宇这个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查明,本来无须再调查这个公司的工商登记,但为何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经办人之间有这样大的矛盾和分歧,应当再深入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后才能确定。果然,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王赞成投资900万元,占90%的股份,是绝对控股股东。李震宇和另一人各投资50万元,各占5%股份,但李震宇却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恐怕也是王赞成玩的花样吧,如果出了事,由小股东去应对和担责,至少法院的判决书上不会出现自己的名字,且执行局的法官也不会找他要钱。甚至要抓人或者列入失信人名单的话,也不会抓我王赞成吧,我照样可以坐飞机,住高档酒店。包括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恐怕也不是实际注资,有注册公司垫资再撤资的手笔在里边。程飞业务水平怎么样?梁丽不知道,只知道程飞果断地同意了她的方案,并且这次美国之行原本梁丽所在的国资公司,出国规定很严格,她不能同行,因为程飞的要求和坚持才能成行。梁丽去美国是第一次,从这个意义上看,还得感谢程飞的信任和美意。程飞则知道,梁丽与李震宇通过微信聊天谈得非常火热,整个牵线搭桥都是梁丽的功劳,她不去美国恐怕完不成调查取证的任务,她不去谁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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