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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 4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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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总在出差,我马上给她留言。”苏瑶回复我,一会儿苏瑶发给我她和封雨的聊天截图,上面写着封雨很生气,让我向董事长申诉。
出于一种不想看着薛仲曦阴谋得逞,又想让他不好过的心理,我编辑了一个长短信,发给董事长。
“林总,您好!很冒昧打扰您,我是人力资源的卜一一。我是20XX年4月来公司工作至今,期间还有幸跟您出差北京一次。在公司的3年5个月里,我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遵守公司制度,从来没有在工作上出现过差错,对公司也有很深的感情。期间公司给我调薪三次,由专员提升为主管,我一直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但我怎么也没想到这个月初我休完产假上班,公司告知我已没有我的岗位,并要把我调到财务去,出于职业规划的考虑和专业的限制,我没有答应,今天下班前领导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我违反考勤制度,旷工两天,可是我一直按时上下班,我非常不理解,也是走投无路才越级向您求助。如果我犯了什么错误,我愿意接受公司对我的处罚。再次抱歉打扰您的宝贵时间。”
2分钟之后,董事长回复我了两个字——放心。
我跟苏瑶说了董事长的回复,苏瑶嘱咐我明天按时上班,不要理薛仲曦,既然董事长发话了,就安心等待。
第二天上班,我接到婆婆的电话说快递收到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问我是怎么回事,这真的是触及我的底线了。我让婆婆安心,我会妥善解决的。然后直接开车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我可以要求依法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条款我可以申请7月的经济补偿金和本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