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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些年我对历史的执着(五) 纵是无情 ...

  •   纵是无情也动人的商君,是一个时代文明的具体形象和战时法治社会的典型代表。纵观整个春秋战国社会,百家争鸣的文化盛世第一次在这样一个时代上演,我们从众多的争鸣学派中找到了比较成体系的十家,即儒、法、道、墨、名、纵横、杂、农、阴阳、小说十家。但是研究整个春秋战国史,尤其是战国史,这十家里面却又只有儒、法、道、墨、纵横五家可以作为兼并战大时代的思想代表流派。我们知道,从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这两件标志着战时战争性质由争霸战转变为兼并战之时起,或者说是更具体的从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这257年间,整个战国史的最浓墨重彩的一笔便是儒墨道法纵横这五家的大论战了。但是,对于战时典型代表流派,我认为第一不可绕过的话题便是法家了。
      法家的理念是厚今薄古的,是通过变法而传播和证明的。战国时代的魏国李悝变法,楚国的吴起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三大变法便是在这样的必要前提下进行的。但是李吴二人的变法志在富国强兵之余并没有一种通透的法家理念,所以虽然此二人也掀起了一股变法潮流但却依然不被作为研究法家代表人物的合理选择。倒是法家法治的商鞅在秦国掀起的变法、法家术治的申不害在韩国掀起的变法很值得让人深入研究。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代最为深彻全面的社会文明大变革。这次变革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中国文明的一次深刻裂变。所以如此,在于商鞅变法正确的解决了当时社会大转型时期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第一个是土地关系问题,第二个阶级关系问题,第三个是国家奖励机制问题,第四个是如何激发生产力问题,第五个是人口、就业与社会习俗问题,第六个是军队建设问题,第七个是国家体制问题,第八个是法治人治的关系问题,第九个是意识形态问题,第十个是政府信誉问题。凡是这些基本问题,当时的各国变法都在寻求解决道路。但是,只有商鞅变法抓住了社会基本矛盾,并找到了最为合理的解决路径,庖丁解牛式地完成了一场非暴力的社会文明大变革,使秦国一举完成了历史性的文明跨越。
      从历史借鉴的意义说,商鞅变法有两点永恒的价值:一则,是以非暴力的变法,完成了革命性的文明跨越;付出的社会代价最小,取得的历史进步最大;其间一系列的改革战略与实施策略的提出与运用,都给后世留下了极为丰厚的社会变革经验。二则,是恒定的法治精神,强大的政府信誉,最大限度地凝聚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如果我们认真细致又全面地研究了商鞅变法,我们就会发现,后世的所有变法与社会改革,都没有达到商鞅变法所具有的认识水准,没有达到那种无与伦比的社会运作能力。
      诚然,商鞅的法家法治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的,一种法治的概念已经不再局限在秦国庙堂和民间,而是给战时诸国送去了极大的冲击和震撼。也跨越了时间的距离,将这种精神文明传承到了今天,并且也将继续传承下去。当然了,这里必须要进行再次说明的是,这种法治理念是具有相对性质的,它虽然跨越了时间来到了今日的社会,但是它和今日我们所提倡的法治却有着根本立足点的不同。可以说如今的法治理念是超脱于古典法治的。古典法治(这里指战国时期的法治理念)它虽然源起史端,同时也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但是它依然不能避免它是适应于“战时”的法治概念。也即是说,这种法治概念虽然也有着良好的“法”的存在意义,但却是服务于战时社会而决不能作为常态法治而存在的。
      而商鞅的命运结局也正是被困于这种“战时”主义里,只不过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生产力等条件约束了百姓的法治思维,最低层的他们从这种法治行为里得到了无与伦比的实惠却依然不明白“法”到底好在了哪里。并不能理清自己的生存状况得到改变是源于什么。所以一生倡导法治的商鞅并未能用这可以聚拢民心之力的“法治”来作为自己命运的根本保障。或许,是商鞅本来就已经为自己的命运打算好了,那就是以身护法,虽死不悔!
      2016年10月18日蒙净于延大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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