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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六十六章 ...

  •   “爷爷,您答应我的事儿可别忘了啊!”
      “知道知道!臭小子,你爷爷我答应过的事,什么时候食言过?”
      “嘿嘿,爷爷您当然是言出必行的啦,我就是心急嘛!”
      “啧,沉不住气。放心吧,这也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上面不会压着的,用不了多久就能落实下来了。”
      “谢谢爷爷!”
      穆子铭放心一笑,挂断了电话。
      自从【Drugged Driving】的纪录片被越来越多人关注、讨论,毒驾的话题也开始频频出现在了主流媒体上。
      不仅仅是国内的电视、报纸,毒驾的问题在欧洲、美洲、澳洲也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则则令人触目惊心的毒驾肇事案件被翻了出来,各种各样的声音充斥着舆论,“毒驾”这个词,似乎一夜之间便成为了人人们最关心的话题。
      这当中当然少不了穆子铭的努力。
      穆子铭在国外的人脉不算广,舆论多是借助着电影节的影响自然发酵。可在网络水军才刚现雏形、自身又有足够权势的国内,穆子铭可操作的事情就太多了。
      不说或花钱或托关系请的那些明星大腕做宣传,当初奥运会时祁昀认识的那些个体育巨星们,这次可都被统统打扰了个遍。再加上官方媒体的正面宣传,人们想要不关心这个话题都难。
      不过光是舆论造势仍然远远不够,这一次,穆子铭想要的,是真正推动国家律法对于毒驾的限制。
      有这么多的民众盼望着,有穆老爷子在后面支持,他有这个底气!
      2011年3月,全国两会召开,全国政协委员、燕京市人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林提交了《关于在现行“危险驾驶罪”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限制和惩处条例》的提案,指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
      一场关于“毒驾入刑”的讨论,终于在全国、甚至全世界人民的注视下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提案上交后,“毒驾入刑”成为了2011年两会最重要的议题之一,与会的各位代表纷纷对此进行了发言,各大媒体更是全程跟进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燕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梁乾在会上提出了“关于对毒驾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或服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以参照“醉驾”对“毒驾”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辞源市□□万历江则提出应当从源头上进行管控,对吸毒人员取得驾驶资格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不得申领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在被查出有吸毒行为时,也应吊销其驾驶证。
      全国政协委员、广南省林深市交警大队大队长范史林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类大型、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证人或校车工作人员的驾驶证年审可由原来的两年一审,改为一年一审;同时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照申请门槛,审核驾驶证时也应增加一项毒品分析的内容,通过头发检测的手段检测驾驶员一年内是否有吸毒情况,对毒驾“零容忍”。此举不仅能对大型机动车驾驶员的毒驾行为进行限制,同时也能起到震慑和规范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自杞省清原市缉毒大队大队长秦绍彦表示,缉毒部门与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在确定其驾驶资格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
      但同样,也有不少代表发言,认为此时将毒驾问题列入“危险驾驶罪”惩处范围有些操之过急。
      “入刑当然是必然趋势,但现在在实施和监管上还有非常多的困难,执法手段也还需进一步完善,此时入刑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
      “吊销驾照容易,可我国涉毒司机,尤其是专职司机人数太广,贸然实施不仅会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影响,也容易引起反弹。万一吊销了驾照,这些人干脆无证驾驶,怎么办?”
      “毒驾入刑,首先必须解决毒驾行为如何界定、怎样确立量刑标准的问题。毒品成分复杂且更新换代极快,如何才能对毒品进行准确快速的有效检测?并且毒品对人的影响与吸食量、吸食时间和个人体质等相关,吸毒多少、多长时间后驾驶算是毒驾?如果确立不了一个客观且合理的惩罚毒驾的量化标准,那么入刑也是无济于事。”
      “如果我们只满足于民众的呼声或者行政机关的诉求而将毒驾犯罪化,而不去考虑其入刑之后能否在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较好的执行以及公平的判决,那么就会造成立法资源虚置、立法目的落空,不仅如此,法律的权威还会受到质疑。”
      各位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的发声将“毒驾入刑”问题一步步推至了风口浪尖,全国人民对此都倾注了十二分的关注,更有报纸、新闻媒体在街头进行了随机采访。无论是上街买菜的中年妇女、出门约会的年轻情侣,还是双鬓斑白的六旬老人,甚至是天真不知世事的孩童,在被问到关于“毒驾”的问题时,竟都众口一词地表示了支持。
      “当然要支持!毒驾的危害可是比酒驾还要大的,这么恶劣的行为必须得到惩处。”
      “连吸毒都是犯法,何况毒驾?我可不希望某一天好好地走在路上就被当做NPC给撞了。”
      “毒驾?我知道呀!老师给我们看了那个纪录片,小北北好可怜呀!我希望所有的爸爸们都不要吸毒……”
      ……
      有学者针对“是否支持毒驾入刑”发出了一个调查问卷,最终收回的一万多份有效问卷中,支持的人数占到了92%,剩下的8%中也有半数以上是由于担心毒驾问题难以核查才选择了“暂缓入刑”的选项。
      在这样的民意支持下,两会对于“毒驾入刑”的讨论也终于渐渐明朗起来。
      最终一锤定音的,是□□会副委员长穆起的发言。
      穆起在13号的全国人大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开展毒驾入刑立法工作的建议》,指出:“毒驾肇事不能只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应该列入刑法,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制度。”
      “毒驾在检测和量刑上是存在困难,但不能因为检测有一定难度就不考虑将毒驾入罪。检测技术等问题可随着技术改进逐步推进,目前存在的毒驾入刑的技术性障碍也可以通过设定实体规范和标准来解决。但如果等到各方面技术完全成熟再推动毒驾入刑,不仅涉及时效性的问题,而且随着新毒品不断出现而变得不可能。”
      “我们现在提出要将毒驾列入刑法惩处范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彻底消灭毒驾行为,而是为了对其进行震慑和遏制。只要这项法律存在、只要有执行的可能,毒驾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再也不能大摇大摆地出现在天光之下。”
      最终,这个话题以“毒驾行为正式列入危险驾驶罪”的方式落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加入了“服用管制药物后驾驶机动车”一条,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则参照酒驾、醉驾的罪刑处罚,对已造成犯罪后果的实害犯,依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对尚未造成犯罪后果的危险犯,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此决议一出,举国欢庆!
      虽然这只是迈出了毒驾入刑的第一步,很多技术性的困难也远未解决,但至少,毒驾,从此以后便真正被放到了法律的监管之下。
      随后,政-府常务会议和公安部又相继通过并发布了新的《禁毒条例》、《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这些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中对吸毒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并且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同时,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染毒者也要在30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驾驶证补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或者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要严格审查比对吸毒人员信息,对发现驾驶人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的,注销其驾驶证。公安部还建立了驾驶人数据库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的关联。
      这些本该在2013年才被提出、实行的法律法规,提前了整整两年,出现在了中国的历史上。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68章 第六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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