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经由特别令状之审查,是在民事程序中一审结束后的一种再审程序;而刑事上也有类似的程序,但没找到名字。
注2:其实不只是宪法问题,还有一些异籍管辖等,但太复杂了,就不列举。
注3:在美国,陪审团的意见被认为是上帝的意见,没有程序推翻;以及,陪审团的决定是不需要释明理由的,仅仅是一个有罪或无罪的决定,法官负责量刑问题;又及,安迪的案子事实上已经审结,即便只是一审,美国采取三审终审,但二次上诉虽然是权利上诉(一定会受理),但仅进行法律审,并不再配备陪审团。
注4: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的一场世纪审判,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杀妻后,由于警方搜集证据时存在程序不当,因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辛普森被当庭无罪释放。
注5:就是上上章提到的那个,其实就是新闻里经常出现的‘狱侦’;当然,新闻里出现的总是不是什么好事,似乎就是赵作海案;但事实上,这个秘密制度在此前运作,为破案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注6:第2章里面提到的监狱亏空以外,还有的一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