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5、004 ...


  •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前221年—前206)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以法家思想治国。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以法家思想为其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①事皆决于法,主张“一断于法”;②法令由一统,包含两层含义:A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B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③轻罪重刑,秦二世而亡的直接导因。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法制概况:云梦睡虎地秦墓,略。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一)、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二)、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改命为制,改令为诏。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就是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
      (四)、法律问答: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既是对律文的详细解释,也是补充,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为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了经验。
      (五)、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依据。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此外还有“程”: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课”: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

      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若官吏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为“失刑”罪。
      4、共犯加重处罚。二人以上,秦律中五人以上为重大犯罪,更要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即“自出”。可酌情减轻刑罚。自首者可减轻其自首的罪刑。
      6、诬告反坐。即“诬人”。必须是“端告”,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7、犯罪连坐。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连同受罚。
      (二)、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罪:这是最严重犯罪。包括:
      (1)、不敬皇帝罪: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被视为不敬,要予以严惩。
      (2)、诽谤与妖言罪:禁止诽谤皇帝,甚至禁止聚集私下讨论。(前212“坑儒”事件)
      (3)、妄言罪: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妄言者无类”即族刑。
      (4)、以古非今罪: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族刑。
      (5)、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6)、投书罪: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
      (7)、挟书罪:即收藏违禁书籍罪。(前213“焚书”事件,李斯)黥为城旦舂。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盗窃罪:秦时的“盗”罪,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均以严惩,知情者或家属也要连带处罚。
      (2)、贼杀伤罪:贼杀=故意杀人,贼伤人=故意伤人。严惩,里典、乡老外出未听到,仍要受处罚。其他邻居外出不在可免于处罚。
      3、破坏经济秩序罪:
      (1)、逋事、乏徭罪:前拒绝报到,逃;后报道后,逃。
      (2)、匿户罪: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
      (3)、盗徒封罪: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三)、刑罚:
      1、死刑: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1)、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
      (2)、族诛:因一人犯罪诛灭其亲族。
      (3)、腰斩:斩腰处死。
      (4)、车裂:分裂肢解罪犯人体。
      (5)、磔刑:碎裂肢体而致死。
      (6)、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表示罪犯为人所摒弃。
      (7)、枭首:砍头挂木杆示众。
      此外还有凿颠、抽肋、镬烹等残酷死刑。
      2、肉刑: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刑罚。仅次于死刑。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
      3、劳役刑: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
      (1)、城旦舂:强制筑城、舂米。汉朝确定其刑期为五年。
      (2)、鬼薪、白粲:强制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做饭。汉朝确定其刑期为三年。
      (3)、隶臣、隶妾:强制从事不同场所劳役。汉朝确定其刑期为三年。
      (4)、司寇:强制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汉朝确定其刑期为两年。
      (5)、候:最轻劳役刑。发往边地伺望敌情。
      4、耻辱刑:带有羞辱性的刑罚。A髡刑:剃除鬓发胡须;B耐刑:剃除鬓发胡须保留头发,轻于A。
      5、身份刑:剥夺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A废刑: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B夺爵: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6、财产刑:罚没财产。A赀刑: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B赎刑: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C没刑: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7、流放刑:强制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
      二、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国家所有、私人所有两种。
      国有土地主要通过租佃和受田。
      禁止擅自移动田界标志的“封”,违者赎耐。
      奴隶和牲畜一样,主人对其有所有权。
      (二)、债权:
      1、禁止使用人质抵押方式。双方同意依然视为犯罪。
      2、可以用劳役抵偿官府债务。一天抵八钱,要官府提供饭食的的,一天抵六钱。农民农忙时可回家20天。
      3、租借关系主要是官府出借财物给人使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
      首先:秦对婚姻成立的条件,解除等均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休妻必须到官府登记。
      其次:夫妻关系上,秦律规定相对要平等些。一方有罪,另一方有告发义务,否则连坐。
      最后:对赘婿采取歧视态度,赘婿的法律地位很低。
      三、行政法规
      (一)、行政机关:1、确立皇帝制度。2、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3、地方行政区划采用郡县制(郡:郡守、郡尉、监察御史;县:县令、县丞、县尉;乡:秩、三老、啬夫、游徼;里:里正)。
      三公:
      丞相(最高行政长官,管理全国行政事务)
      御史大夫(负责百官奏章和传达皇帝诏令,并监察文武百官,相当于副丞相)
      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
      奉常(掌管皇室祭祀宗庙等礼仪,由商周占卜官发展而来)
      郎中令(统领郎中,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
      卫尉(统帅卫士,负责皇城警卫)
      太仆(掌管皇帝车马仪仗和国家马政)
      廷尉(负责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朝廷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
      宗正(掌管皇帝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和国家财政事务)
      少府(掌管皇室产业的税收和财政事务)
      (二)、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任
      (1)、选任的标准与限制:
      标准:道德标准(五善)、才能标准(明悉法律令)。
      限制:A不准任用废官;B长官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C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
      (2)、选任的方式与程序:中央、地方长官均由皇帝任免,长官可自己选任下属,方式主要有:察举、征召和任子等。
      察举:荐举,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征召: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任子:官吏保举自己的子弟为官。二千石以上官员可任一子为郎。
      在程序上,官吏只有正式任命后才能派遣出任,行使职权。
      2、官吏的考核
      (1)、每年定期中央对地方上计制度。(政绩,呈报中央,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2)、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予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3、官吏的监察
      秦朝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端。
      (1)、中央:御史大夫
      (2)、地方:监察御史,直接对中央负责。
      四、经济法制
      (一)、农业和畜牧业管理法规:种子管理、庄稼生长,按时整修水利;缴纳粮草、上报耕畜数字4、7、10、正月对耕牛进行定期检查评比,优奖劣罚。
      (二)、手工业管理法规:属于官营,少府统一管理。A产品规格(最早关于手工业生产标准化的规定)、B产品质量、C不符合规格和质量的,不得进行买卖,对责任人要给予处罚。
      (三)、市场贸易管理法规:A商品价格:明码标价、B度量衡:秦统一后,制定统一的度量衡制。每年检查校正一次,使用前也要校正,度量衡不准确的要予以处罚。

      第四节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皇帝(厉行专制统治,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廷尉(A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B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郡县由郡守、县令兼任,重大案件上报朝廷。
      基层也有一定司法权。乡:秩、啬夫(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游徼(缉捕贼盗)。
      二、诉讼审判制度:
      1、提起:A非因本人被侵害的纠举犯罪;B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告诉(类似自诉)
      限制:A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B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即必须告必须受理和不得告不得受理)。C为防诬告,规定“州告”,即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对诬告,秦实行反坐原则。
      2、审讯:A秦比较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必须详载于笔录,即爰书。B重口供慎用刑讯。
      3、判决与再审:读鞫、不服“乞鞫”,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4、司法官员责任:严禁徇私枉法、渎职失职。过失:“失刑”罪、故意:“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则为“纵囚”罪。

  • 本文当前霸王票全站排行,还差 颗地雷就可以前进一名。[我要投霸王票]
  • [灌溉营养液]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