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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前11世纪—前770)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慎罚具有很大进步性,对后世影响很大。
二、礼治思想。“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仪礼》是夏商周三代礼制的集成。《礼记》则叙述了人们修养德性即格物、致志、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要义。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一)、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孝于亲和忠于君是一致的,孝于亲即是为了忠于君。“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二)、礼的基本内容:五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包括十二种形式。
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五种形式。
宾礼:即宾客之礼。“以宾礼亲邦国”
军礼:即军队之礼。
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这些准则大都具有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
(三)礼与刑的关系:西周还存在着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当时称为“刑”,如《吕刑》等。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积极层面道德教化;刑:小鸡层面制裁、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礼”是“刑”的指导。“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族权与政权的合一。西周被称为“宗法社会”。走向了族权与政权合一、宗权和君权合一。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一)、周礼: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了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二)、九刑:一种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一种认为“九刑”指奴隶制的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三)、吕刑: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甫侯)立法,所制定出的法律称为“吕刑”(甫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遏绝苗民,无世在下”,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赎刑在此达到制度化,“罪疑从赦”、“明德慎罚”等原则成为法律的组成部分。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还有誓、诰、命等,它们都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第三节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七下八十上。“三赦之法”儿童、老人及痴呆者除故意杀人,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对故意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和偶犯从轻处罚。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是明德慎罚直接体现。适用五刑有疑义者,从轻宽宥,以赎刑代罚。适用赎刑有疑义者,应当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4、世轻世重原则。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
(二)、刑罚:
主体是:墨、劓、剕、宫和大辟为基础的五刑。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的处罚。死刑方式较多:斩、杀、焚、膊(肢解后暴晒其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击毙于市后陈尸三日)等。仍较残酷,但与夏商比,有所减弱。
五刑外还有流、赎、鞭、扑四种,合称“九刑”。
流:主要用于处罚犯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及故意违约罪三种行为。
赎:西周赎刑只适用于疑案。平民交不起,被后世认为是贵族与官吏的特权。
鞭:“鞭作官刑”主要是用于对贵族犯罪的惩罚。
扑:扑即杖。“扑作教刑”主要惩罚官僚贵族。鞭刑用荆条,扑刑用株木。鞭刑侧重于惩罚,扑刑侧重于教化。
(三)、罪名:
罪名尚不成体系,比较杂乱。
1、违抗王命罪:处以死刑。
2、不孝不友罪:“刑兹无赦”,严加惩罚。
3、杀人罪: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以示众。
4、寇(抢劫)攘(夺取)奸(在内作乱)宄(在外作恶)罪:即出于劫货目的而杀人的,一般处以死刑。
5、失农时罪:按农时进行农业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6、群饮罪:一方面吸取商朝教训,一方面怕百姓聚众饮酒闹事。
二、行政法制:
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士是贵族的最低层,士的庶子就是平民。通过分封异姓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式,使天下为一家。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原则。
三、民事法制:
人主要分三类:奴隶主贵族(社会统治者,内部分等级)、自由民(农、牧、商及其家属,需缴纳贡赋、服力役、兵役,随土地封赐,人与地有依附关系)、奴隶(最低贱阶层,是物不是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所有制制度:国家土地所有制。向周王交纳贡赋,周王可以“削地”。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周前期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并且在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可见周初土地绝对王有日趋松动,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被打破
(二)、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质较长剂较短;质买有生命剂买无生命。由“质人”负责稽查券书并统一货物度量,巡查各种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处罚。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书面、债务人执左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是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婚姻: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立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宋朝有将其简化为:纳采纳征亲迎三道程序。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以男方家庭单意离婚为主。三不去其出发点主要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家族伦理道德。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父权家长制。家长权利: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子女只有使用权)、立嗣权。儿子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他的人身大事均由父母掌握。
3、继承:宗桃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中央设司寇,也有称为“大司寇”的。辅佐周王,全面处理司法事务,主要包括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报的案件等。司寇下有小司寇,负责直接审判案件。司寇下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分设官职,如士师。
2、地方:国、乡、遂均可称为国,属王畿之内,野、县、都均可称为野,属王畿之外。乡设乡士,遂设遂士。王畿之外设有县士、方士等。宗族组织也有一定司法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1、种类:刑诉称为“狱”,民诉称为“讼”。
2、起诉与受理:原告提起,一般口头、重要书面,称为“剂”,诉讼费叫“束矢”和“钧金”。民一束箭,刑三十斤铜,不交“自服不直”,以败诉告终。
3、审理:“两造具备”,即原被告都到庭,先盟誓,法官核对供词,检验物证,用“五听(辞、色、气、耳、目)”。遇疑难案件“三刺”,群臣、群吏、万民的意见。
4、判决:做判决书,法官宣读,称为“读鞫”,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规定时间内提出才有效。
5、刑罚执行:死刑公开,“王之同族”和“有爵者”秘密,女犯也不公开。肉刑上,奴隶主贵族也有特殊待遇。秋冬行刑。
三、监狱制度:圜土或囹圄。戴狱具,桎、梏、拲。从事劳动,三至一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