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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訴三等 ...

  •   一、甲駕駛大客車於下坡路段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到傷害。於損害賠償訴訟中,乙等以「甲與隨車員聊天」、「超速駕駛」為攻擊之焦點,主張甲有「過失」。法院就上述焦點事實無法獲得心證,乃依據證據調查所得酒測的結果,甲當時酒精濃度高於法定值甚多,而認定甲有「過失」。問:法院如此之認定,有無違背辯論主義之原則?

      擬答
      法院原則上已違反辯論主義之原則。
      理由:
      一,本題中,甲駕車肇事,致乘客乙等受傷。於損害賠償訴訟中,乙等並未對「甲酒後駕車」一事有所主張或聲明証據,法院逕依自行調查所得酒測結果,據此認定甲有過失,此一認定,已違反辯論主義主義第一、三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法院所得調查之證據,以當事人所聲請者為限」。
      二,在本題中,乙等可能因缺乏訴訟經驗或不諳法律等原因,遲未提出充份訴訟資料,此時審判長應向原告乙等闡明,使乙等得就甲之酒測結果予以主張;倘當事人仍未聲明就酒測結果部份調查證據,而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得到心証,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始得依民訴288條規定職權調查證據,以緩和辯論主義之缺失。
      2014-1-4

      二、試判斷下列訴訟之訴訟標的:
      (一)原告甲以被告乙違反租約、未經原告甲之同意任意改裝其所有之A屋為由,終止租約,並起訴請求乙返還A屋。原告甲同時依民法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二)原告丙對被告丁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自己就某B地有所有權;惟被告丁亦反訴請求確認丁為B地之所有人。
      (三)原告戊主張其妻己對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己同時對戊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乃依民法規定對己訴請離婚。

      擬答
      一,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有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及新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
      1.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767)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455)
      2.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甲對A屋之給付受領地位」。
      二,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無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爭議:
      1.本訴之訴訟標的:丙對B地之所有權。
      2.反訴之訴訟標的:丁對B地之所有權。
      三,刑成之訴之訴訟標的,有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及新訴訟標的理論之爭議:
      1.傳統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戊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與「民法1052條第1項第4款夫妻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不同的形成權。
      2.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為「戊使婚姻解消之刑成地位」。(至於戊主張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或1052條第1項第4款,僅為不同攻擊防禦方法)
      2014-1-5

      三、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1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200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

      擬答
      一,依民事訴訟法244條第4、5項規定,甲起訴請求醫療費用損害賠償,得在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並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補充。
      二,如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補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三,依《辦理民事訴訟法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原告甲依民事訴訟法244條第4、5項起訴,法院為判決後,原告甲不得再主張其係一部請求(醫療費),而就其餘請求另行起訴(機車修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若甲另行起訴,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其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2014-1-6

      85司
      四、試解答下列管轄問題:
      (一)原告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主張約定交貨地點在基隆港,乃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被告抗辯兩造並未成立買賣契約,自無約定交貨地點之事實;住所則在台中市,基隆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如被告之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院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被告提起上訴,抗辯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擬答
      一,本題基隆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法院應為原告敗訴之判決。
      理由:
      1.民事訴訟法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依提示,本題中原告起訴主張交貨地點在基隆港,管轄權之有無,即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原告之請求是否成立無涉。因此,本題中縱因被告抗辯屬實,原告主張不成立,並不影響管轄之判斷,基隆地方法院仍有管轄權。(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參照)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規定,被告住所地為台中,故台中地方法院亦有管轄權。
      二,若本件訴訟為專屬管轄事件,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若本件訴訟為任意管轄訴訟事件,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但第二審法院不得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第一審法院之判決合法性,因第一審之終局判決而補正。
      理由:
      1.若本件訴訟為專屬管轄事件:依民訴452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如一審法院判決違背專屬管轄規定,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2.若本件訴訟為任意管轄事件:因本件訴訟一審未經言詞辯論,故不符合民訴25條應訴管轄規定,一審法院不因應訴管轄而取得管轄權,而仍為無管轄權之法院。但依452條第1項規定,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因此,一審法院之判決合法性將因第一審之終局判決而補正。縱使被告向二審法院提出一審法院無管轄權之抗辯,二審法院亦不得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
      2014-1-7

      五、
      (一)分公司有無當事人能力?對分公司所為之判決,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二)原告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擬答
      一,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本身無獨立人格,亦無獨立財產。關於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問題,我國實務判例基於訴訟上之便利,承認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與本公司屬同一權利主體,故對於分公司所為之判決,其效力自然及於本公司。(40年台上字39號判例)
      二,已死之人無權利能力,既無權利能力則當然無訴訟上當事人能力,原告以已死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訴249條第1項第3款)
      2014-1-8

      六、試附理由簡答下列問題:
      (一)債權人甲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乙與第三人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甲僅對乙一人為被告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原告丁起訴主張被告戊欠其借款一百萬元,請求戊如數給付;法院查明後發現丁、戊間並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法院應如何處理?

      擬答
      一,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甲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所提起之訴,乃債權人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詐害行為,為一形成之訴。該詐害行為係存在於債務人(乙)及第三受益人(丙)之間,為雙方行為,故甲起訴時,應以債務人乙及第三受益人丙為被告,否則應認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題中,甲僅以乙一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欠缺,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程序判決)駁回之。
      二,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丁以戊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主張戊欠其借款一百萬元,請求戊給付,原告、被告均具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完整,為一合法起訴。法院查明後發現丁、戊間並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係原告丁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實體判決)駁回之。
      2014-1-9

      七、甲1、甲2繼承A地,如發現A地被乙無權占有,甲1欲起訴請求乙返還,甲2則無意於起訴,甲1一人如單獨起訴,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法院是否應駁回起訴?

      擬答
      僅甲1一人單獨提起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仍具當事人適格,法院不應駁回起訴。
      理由:
      1.依民法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甲1、甲2)對於遺產(A地)全部為「公同共有」。在本題中,甲1、甲2為A地之公同共有人。
      2.次按民法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由此可得知,訴訟實施權應為各共有人分別享有,得由各共有人單獨起訴,請求將共有物返還全體共有人,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
      3.本題中,甲1以乙為被告,單獨提起給付之訴,主張乙係無權占有A地,請求乙返還A地予全體共有人。原告、被告均具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完整,為一合法起訴,法院不應駁回起訴。20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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