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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措并举 打造群众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 ...

  •   多措并举打造群众满意的森林公安队伍
      燕山森林公安派出所

      森林公安局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双重身份,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否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个思想核心,真正实现“人民公安为人民”“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承诺,是决定我们森林公安队伍能否真正成为一支“老百姓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上”的队伍的根本条件。因此,有幸能借助此次机会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这方面的一些思考和看法,我感到十分荣幸。今天我主要围绕三个方面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这方面的一些经验教训,希望能够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新形势下,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面临的考验。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思想的变化,给社会管理工作必然带来新的形势和挑战。具体到我们森林公安工作中,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时期,近些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颁布。而国家林业部也会适时地出台林业相关政策对林业生产关系进行调整。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策的调整,对我们每位森林公安民警学习新知识的能力、适应新要求的能力、合理处理新旧衔接的能力、正确运用新法律的能力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在此处仅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例,进行简单的解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继1996年之后,今年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很多人将《刑事诉讼法》称作是“宪法的测振仪”和“小宪法”,可见其意义重大。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障公民人权”最为重要的一部部门法,其主要是规定在形式诉讼过程中与有关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应当遵守的一些诉讼程序、活动步骤。通俗地讲,《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一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应该怎么侦查、检察院应该怎么起诉、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审判、当事人和代理人应该怎么参与诉讼的法律。可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我们森林公安办案侦查工作可谓息息相关。
      此次修订的思路是立足中国的国情充分地反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寻求平衡,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框架内逐步地。循序渐进地推进。这次修改改动的条文有100多条,增加的条文有65条,可以说,从立案程序到刑法施行,涉及面极广,修改幅度很大,亮点十分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对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深入的学习,彻底领悟其修订的意义和精神,这样才能真正及时准确地收悉并吸收其精神真髓,真正做到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运用实施。
      比如说第43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句话看起来简单,但是它的重大意义在于对包括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强制的方法让他去证明自己有罪。或者说通过作证而致自己于不利的地位。这一条就是把刑法诉讼中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原则,就是口供再现原则在法律中得到了彰显,也和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沉默权利制度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实现了保证被告人自愿供述的精神。也就使得侦查办案机关不得再采用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的非法方法去获取证据。
      此外,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有诸多亮点,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个在下面一点也会讲到)、还有近亲属没有作证义务、增加了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等特别程序、扩大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等等,都体现了对于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机关权力的限制。除了《刑事诉讼法》,国家其他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此外,林业部《林业科技“十二五”规划》等林业政策也在根据林业发展现状进行调整,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一一展开来讲,相信我们民警同志们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和回去以后自我学习提高,都已经很熟悉了。
      我举这个例子来详细说,主要就是想说几点,一是新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对我们的学习能力和运用新法能力都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第二是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法律修订的内涵,才能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第三是新法的修改需要真正投入到实践中去,才能彰显修改的意义所在。而我们的工作就是完成这一从法律规定到实践实施的过程。因而任何新法颁布或者修改,都给我们森林公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二是、人民群众法律知识不断完善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我们执法活动的严密性提出更高要求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因此,党和政府坚持贯彻普法宣传工作,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体系,提升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我区公安处也积极贯彻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在辖区范围内大力进行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森林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
      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使得群众更加懂法,为他们守法办事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与此同时,也对我们森林公安的行政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密的要求。常言说得好“己不正,不能正人。”执法人员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就会体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的发生。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特别是我们人民警察在执法行政过程中的表现,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执法工作,因其工作的特点,就是要与当事人进行最直接的沟通,甚至会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执法工作者稍有不慎就容易与群众产生矛盾,站在了群众对立面,引发群众纠纷和干群矛盾,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大局。倘若再有个别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欠缺,那么暴露在群众面前的问题就容易被放大,造成对森林公安形象的破坏。这一点我想是比较好理解的,我们身边也出现过因为个别民警麻痹大意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国民参政议政热度持续高涨,对我们及时引导公众舆论导向的能力提出新挑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百姓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也逐渐提高,越来越关心国家大事,参与政府决策的需求日益增强。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人们表达诉求的渠道越来越宽广,微博、微信、各种论坛等现代多媒体技术带给了人们更广阔的表达自己看法的空间,人们言论的自由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微博的迅猛发展,给了人们一个轻松地制作信息、分享信息、交流信息的平台,通过链式反应,常常能使得很多社会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大的关注度。网络问政,提供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平台,并有利于实施权力监督,使得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是也带了了诸多隐患。
      常常我们看到一个事件发生以后,经过网络无限的扩大和传播,可能很小的事件,就会被推上风口浪尖,各种声音充斥着网络。陈凯歌新片《搜索》大家可能看过,就是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都市白领叶蓝秋,一天早上没有在公车上为一位老人让座,这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经过网络的大肆炒作和不实报道,竟然彻底改写了数人的命运。城中富豪沈流舒因此陷入不安的漩涡;阔太太莫小渝因此勇敢地从被人羡慕嫉妒恨的婚姻家庭中落荒而逃;资深电视人陈若兮因此大红却又急转直下职场情场两失意……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是不胜枚举的。诸如前两年农产品炒作事件,盐、大蒜、绿豆等等被不法份子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疯狂炒作,致使市场价格一路攀升,超过正常价格几倍之多,给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恐慌,甚至有网民戏称“蒜你狠”“姜你军”等等。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看到由于有些政府部门的无视或者是应对不及时导致错误信息越传越广,误导了公众的视线,严重者甚至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隐患,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不便。而如何合理地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正确引导人民进行合法诉求表达,真正发挥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的积极作用,以及在各种危机发生时刻,如何进行政府公关,维护政府形象,及时有效地向公众传达正确的信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则是新的网络形势给我们提出的挑战。
      四是,制度变革过程中多元化的群众诉求和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向我们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提出叩问。
      群众工作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党最大的真是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我们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的四大危险“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中明确把脱离群众的危险放在了最核心的地位。因为如果党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群众的支持,最终失去执政资格。因此,我们森林公安工作更应该时刻把群众工作放在首位。
      要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难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加剧,群众工作出现了新的形势。群众的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
      一、新时期群众工作的难点不在群众,而在我们自己。有调查显示,新时期下,群众工作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在市场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我们还有把握好群众工作规律,出现了立场、态度和感情问题。回顾建党90年的第一个30年,我们党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巨大胜利。第二个30年,我们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而进入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后,国家富强了,人民富裕了,但是社会分化后,矛盾却加剧了,干群关系紧张了,甚至群众出现了仇富仇官仇警察的心态。这是问什么呢?
      二、人民内部矛盾不同于敌我矛盾,具有多元性和和谐性,需要我们运用智慧去进行调解化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变容易产生一些纠纷。例如我们燕山森林公安派出所新近接警的一个案子。某村某某为了盖房,不得不砍伐了某某种在路边的树。此类矛盾纠纷虽小,但是是否能够妥善解决,却关系着群众之间是否有良好的邻里关系,群众对于我们的工作是否满意等等。如果我们民警掉以轻心,就可能造成不同利益主体相互损害利益,同时也损害森林公安的执法形象。
      五是、计算机的普及、电子政务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我们学习新知识、运用新资源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这一点我想简单谈一谈,因为电子政务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对民警工作的影响大家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区公安处也已经下发了有关文件,对我们全体民警使用计算机进行办公的能力进行培训考察,相信各位民警同志都已经了解了其重要意义。我想稍作补充的就是,我们民警应该重视提高自己运用新科技新资源的能力。
      为了我们办案方便,林业局公安处为派出所配备了一些办案设备,如规范执法通等等。这些办案设备的使用对于我们规范执法过程,保留证据材料等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将其充分利用起来。(这里说的不详细,对咱们警用的设备工具不太了解,您看再补充一下)
      二、森林公安队伍现状和存在的不足
      新形势下,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面临了诸多挑战,我们要做好工作,就更要了解清楚现状,查找不足和问题。结合房山区森林公安队伍的现状和我在燕山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的一些经验教训,我想就以下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极个别民警执行 “五条禁令”流于形式,重视程度不够,思想上麻痹大意,造成了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有损森林公安形象。
      根据森林公安局《关于第一季度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范围内共发生森林民警违法违纪案件5起。2012年1月12日,安徽省宁国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刘斌(非警人员)驾驶警车与一摩托车相撞,当场致1人死亡,另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引发互联网炒作,刘斌已被刑事拘留。在该案件中,暴露出宁国市林业治安消防大队警车管理混乱、警车被非警人员使用的问题;宁国市林业局撤销了该市林业治安消防大队长王德宁职务。2012年1月14日14时,呼和浩特市托克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胡海驾驶本单位车辆与一辆中型面包车相撞,导致车内一名老年妇女死亡。2月14日,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各负50%。托克县林业局党委就此事故给予胡海行政记过处分。2012年3月8日,内蒙古大兴安岭大杨树森林公安局乌鲁布铁派出所民警马占青在休班期间驾驶私家车赶往大杨树镇,途中与停在路旁的轿车追尾相撞,致使对方一人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检测,马占青属酒驾肇事而被立案侦查。该局副局长李枫因负领导责任而被行政警告。2012年3月15日,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看守所在押人犯郭红君(女)在女号内上吊自杀。民警李绍伟、马春福因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2012年3月16日,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鱼池派出所指导员缪义兴因工作时间饮酒,被亚布力林业地区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都列出来了,您可以挑一两件典型的讲)
      这些违令违纪案件发生在集中整治及纪律作风整顿工作期间或者刚刚结束后,充分暴露出了个别民警仍心存侥幸,执行“五条禁令”和各项纪律规定不坚决不彻底。对此,我们应该提高警惕,敲响纪律警钟长鸣。真正将查纠警风警纪问题落到实处,而不是喊喊口号,走走形式。
      (二)、个别单位对于执法安全不重视,执法过程存在隐患,个别民警安全责任心不强,导致执法安全问题频发。
      我区森林公安处在不久前给各个派出所转发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今年以来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情况的通报》,相信各位同志都认真看过学习过了,我想在这里呢,和大家共同再温习交流一下。
      今年我国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共发生了2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2012年3月15日早8时,黑龙江森工兴隆林业地区看守所,在押人员郭某在监室内自缢未被及时发现,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8月7日凌晨2时,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莘口森林派出所在押人员姜某以上厕所为由,在途中四级从5楼过道窗户跳下死亡。
      这两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暴露出了个别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场所设置不规范,值班民警责任心不强,未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对执法安全不重视,思想认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些血淋淋的案例,值得我们每位民警深思。
      (三)、个别民警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新的形势对我们民警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才能真正做好我们森林公安的日常工作。但是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个别民警对业务素质的提高不够重视,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对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深入学习。二是对电脑、电子政务等知识不熟练,办案设备使用不熟练。三是在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对案件中证据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在执法活动中对证据的收集,判断,运用不够完善。四是对法律的适用和政策运用能力欠缺。这部分同志虽然了解法律也懂得政策,但是“找法”、“释法”和“用法”的能力还欠缺。五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应变能力。对于突发事件,民警处理的反应慢、处理能力差等。六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的能力差,不能做到依法处访、让群众信服。七是案件的汇报能力和形成文书的能力差,不能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公文写作能力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森林公安民警业务素质提高的瓶颈,我们只有认清问题的危害性,找准方法,将他们彻底解决,才能大幅度提升民警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群众工作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服务意识不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社会本位、民本位,其本质就是,强调权力的来源和归宿是人民,政府是基于公仆的身份进行运作,目的是保证人民利益最大化,强调政府的公仆身份和政府的服务性贯穿政府行为的始终。服务型政府,必然要求我们每一名政府工作人员以服务者的心态对待行政相对人。具体到我们森林公安的工作中,就是我们以提供国家林业资源管理这一服务的方式来完成我们的工作。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对我们森林公安的执法行为无疑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对待林业相关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甚至刑事嫌疑人,要以更加尊重其人权,从为其提供便利的角度去思考和完成我们的工作。这一点,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领会。我们政府和社会上长久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还需要彻底肃清。真正改变群众心目中对公安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看法。
      前面我们说过,由于我们执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站在群众的对立面,因此群众工作对于我们森林公安工作尤其重要。但是我们群众工作就目前的现状来说我认为还是做得不够。比如说我们传统的森林公安工作,基本还是循着林区社会治安的变化而调整工作方向的,森林公安即使破获了大量案件,也只能称为“事后诸葛亮”,这些案件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影响已经形成,从而在有形无形之中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再比如说,我们评定森林公安工作的成效,还是没有把群众意见纳入考量的范围之中。新型和谐警民关系,需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带入到森林公安民警工作的考核之中,而优质的森林公安工作应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同不认同为基本出发点。真正使得那些受群众欢迎,值得群众信赖的森林公安民警得到最广泛的承认,那些受群众支持、为群众谋福利的森林公安机关制度得到最广泛的适用。这一点上,我们也存在欠缺。
      三、如何打造“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森林公安队伍
      当拿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一直在思考,怎么才能做好工作,让群众满意,怎么才能让领导放心。事实上,做好了我们森林公安的本质工作,也就做到了群众满意,群众满意了,领导也自然就放心了。因而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如何多措并举,将我们森林公安的工作做好的问题。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新时期森林公安工作的挑战和现阶段我们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因而这里我们主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即可。在这里我也简单和大家交流以下几点。
      (一)从严治警,打造群众信得过的森林公安队伍
      警风警纪的重要性,区森林公安处在各级领导部门的指示精神下已经三令五申地强调了很多遍,相信我们每位民警也已经十分清楚。但“从严治警”,贵在把“严”字落在实处。而不是仅仅注重强调要做到严格纪律、严格教育、严格执法。而我们现在讲“从严治警”,很多时候只空喊口号,却无实际内容;只有运行机制,而无监督机制;只有违反规定,而无处理办法;只有零散的大标题,而无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因此,要真正把“从严治警“落在实处,就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全面地落实“从严治警”。
      一是要加强教育,牢固树立“教育必严”的观念,大力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法制教育建设。通过严格、持之以恒的教育,牢固筑起民警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抗变能力,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民警思想观念。
      二是牢固树立“管理必严”的观念,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公安形象案件的发生。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严格管理队伍提供保证;要通过长效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民警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公安机关装备规范,普遍推行对基层单位和民警的考核评议制度,并把考评结果和单位、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为规范管理队伍保驾护航;要引进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工作的监督,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三是,牢固树立“查处必严”的观念,依法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通过加强对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零容忍”程度,对违纪人员严格查处,对典型案例要内部通报,真正做到以前车之鉴为后车之师,深刻剖析原因,让民警从中受到深刻教育,时刻敲响警风警纪的警钟,牢固筑起其抵御各种违纪行为的铜墙铁壁。
      (二)执法为民,打造群众靠得住的森林公安队伍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是我们对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仅仅八个字,要实现这一承诺,却并不容易。它要求我们从坚持民本,服务民生、保障民安、体现民意各方面入手,着力研究解决应对林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创新森林公安工作,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是,以民为本,从“事后跟踪社会反应”,向“事前倾听群众呼声转变”,把森林公安工作做到群众心里。我们森林公安民警应该把倾听群众呼声作为一项日常性的专项工作,与群众“零距离”面对面交流,多听听群众不愿说、不想说、不敢说的声音,帮助解决群众认为不好办、难以办、办不了的事情,将“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把问题想到群众之前,工作做到案子发生前。
      二是,服务民生,从“片面追求破案率”向“勤政为民办实事”转变。“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涉林案件的侦破率自然是林区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但是关系到林区百姓切身利益的时候,往往是一些小案个案,甚至是小纠纷。我们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主动与群众沟通,耐心细致地摸清群众关注的小事,把这些连民心的琐事当做我们的大事来办,聚少成多,会流成河,形成“办小事累积大和谐”的良好格局。
      三是,保障民安,从“被动破案”向“主动防案”转变,努力打造安居乐业的林区社会治安环境。我们在林区管理工作中,常常过多关注案件破不破,而不够关注案件少不少。我区森林公安处林区治安管理实践显示,“打”固然重要,但是“防"效益更高。我们应该吧防止案件发生摆在突出位置,探索源头防控举措,有效遏制滥伐林木等案件发生,实现更好的现实效益。
      四是,体现民意,从“关注发破案件指标”向“关注群众满意度”转变,开创警民和谐新局面。群众满意不满意是判断公安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我们应该扭转“破案指标观”,运用群众视角的指挥棒来开展林区工作。侦查案件的同时,将追逃、追赃、返赃作为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在防火巡逻的同时,随时帮助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以情感人,争取最大满意度。
      (三)增强业务,打造群众用得上的森林公安队伍
      当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区范围内乱砍滥伐林木、乱垦乱占林地、乱采滥挖珍贵树木、乱捕滥猎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犯罪依然存在。违法犯罪的智能化、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新的违法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大案要案也偶有发生。我们森林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好使命和责任,让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就必须有很强的业务知识和警务技能。因而我们要把增强业务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狠抓、紧抓、抓出实效。
      一是,要培养每位民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鼓励民警深入林区,走进林农,熟悉山情、林情、社情。
      二是,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我反思提高等方式,全面提升每位民警侦查办案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完成文书案卷能力、接受和吸纳新鲜事物能力、处理复杂人际关系和有效化解矛盾能力等。
      三是,加强监管,大力敦促民警业务能力再上新台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竞赛和所内、所间业务能力比拼,开展民警能力测评考核等方式,表彰先进,鞭策落后,为全体森林民警树立“业务强则荣,业务差则耻”的荣辱观念,在全区森林公安处形成业务能力竞比高潮,推进民警业务能力提升。
      以上是我在近期学习过程中的一些个人体会,希望借此机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望大家多多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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