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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反对校园霸凌,反对故意杀人——从童知意案看我国法律对霸凌与杀人的严惩 本文系长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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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长篇普法专题。文中“童知意”为前序小说《报复:霸凌者相继死亡后》中之虚构人物,其经历用于刑法学假设性分析,不代表任何真实事件。全文围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展开,旨在普及校园霸凌分级追责机制与故意杀人罪量刑原理,并郑重声明:坚决反对校园霸凌,坚决反对故意杀人,坚决反对以暴制暴。
引子:一个虚构案件的法治叩问
在前序创作的小说《报复:霸凌者相继死亡后》中,虚构了女主童知意——一名法医,小学至初中长期遭受九名同学的孤立、套话、肢体暴力、烟头烫伤、垃圾栽赃、冷水泼头、黄谣诽谤、精神病传言、粉笔头纸团水瓶攻击等系统性校园霸凌,警方当年以“够不上校园霸凌标准”不予立案。多年后,童知意花一年时间精心策划,接连杀害当年九名霸凌者,向刑警男友陆星辞坦白后投案,最终一审被判死刑、当庭不上诉。
这个故事是虚构的,但其中折射的问题极为真实:校园霸凌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究竟如何定性、如何追责?若霸凌受害者忍无可忍以杀人报复,法律上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私力复仇与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
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性案例,作系统阐述。贯穿全文的核心立场只有一句话:反对校园霸凌,反对故意杀人,反对一切以暴制暴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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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校园霸凌——情节轻重与三级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校园霸凌——法律定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包含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主体,即发生在学生之间,不限于同校、同龄,也包括高年级对低年级。第二个要件是主观,即一方“蓄意或恶意”,具有欺负、侮辱的故意。第三个要件是手段,包括肢体手段如殴打、推搡、绊倒,语言手段如辱骂、起侮辱性绰号、威胁,关系手段如孤立、排挤、造谣,财产手段如强拿硬要、毁坏物品,网络手段如人肉搜索、P图、群嘲。第四个要件是后果,即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
这里有必要纠正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认为“只是开个玩笑”“小孩闹着玩”“没打伤就不算霸凌”——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即便未造成轻伤,也构成学生欺凌,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霸凌者的责任年龄与“刑责阶梯”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并非“不予处罚”。随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6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年龄小等于免责”已经成为过去式。
民事侵权责任——全生命周期可追责
依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在于:即便霸凌者年仅七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霸凌者本人有财产,先从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在霸凌导致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时可主张。
行政责任——治安处罚与专门矫治教育
2026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的干预。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寻衅滋事、强拿硬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拘留并处罚款。其中初次违反且情节严重恶劣的,可依新法执行行政拘留,打破了以往“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执行拘留”的做法。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治安拘留,但符合特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包括心理辅导、行为矫正、法治教育,相关记录纳入成长档案,防止“一放了之”。新法还建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为未成年人后续就学、就业预留空间。
典型的治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幅度包括: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寻衅滋事,包括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触犯刑法将被判刑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满十二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负刑事责任。这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规定,旨在回应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发的社会关切。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霸凌中常见的涉刑罪名包括以下几种。
故意伤害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侮辱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侮辱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强拿硬要财物达到数额标准或采用暴力胁迫的,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霸凌过程中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则适用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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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必要引用一个真实判例作为参照。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三名十三周岁的嫌疑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中的张某某和李某核准追诉,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李某十二年有期徒刑;第三人马某某未参与预谋和实施,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接受专门矫治教育。该案首次激活了“十二至十四周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条款,彰显了“年龄不是免罪金牌”的法治精神。
三、霸凌情节轻重的三档分流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将校园霸凌按情节轻重划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是情节轻微的情形。这包括偶尔推搡、起侮辱性绰号、孤立排挤、轻微言语辱骂,未造成轻伤或严重精神损害。处理方式是学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满十四周岁的可依法责令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档是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这包括反复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公然侮辱、造谣诽谤,尚未构成轻伤或特定重罪。处理方式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并罚款;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不满十四周岁的,依法责令接受专门矫治教育。同时受害者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第三档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这包括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制侮辱等犯罪构成要件,且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及核准追诉条件。处理方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据《刑法》判处相应刑罚,最低可至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故意杀人且罪行极其严重时。
必须反复强调:校园霸凌不是“成长必经的挫折教育”,不是“男孩之间的小打小闹”,不是“过去了就翻篇”的小事。它是违法行为,严重时是犯罪。任何形式的霸凌——肢体的、语言的、关系孤立的、网络暴力的——都应被零容忍对待。学校不能和稀泥,家长不能护短,司法机关不能因为“未成年”就一概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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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故意杀人罪——法律底线与童知意案的假设性分析
一、《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包含两个层次。基本犯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如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受嘱托杀人、帮助自杀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死刑的适用,《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故意杀人罪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法院会综合案件性质、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自首坦白等情节审慎决定。
二、“长期受霸凌后杀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这是公众极易混淆的问题,必须予以澄清。
结论是:曾遭受校园霸凌,并不当然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须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裁量。
理由如下。从法律层面看,“情节较轻”通常指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激情杀人等情形。长期受霸凌激愤杀人虽与无缘无故滥杀有所区别,但仍属严重暴力犯罪,是否归入“情节较轻”需结合具体案情。从司法实践看,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认定存在长期受虐等酌定从宽情节,从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但这绝不等于霸凌可以作为杀人的“正当理由”,更不意味着必然从轻处罚。从因果关系看,霸凌是恶,但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来“讨公道”是更大的恶。以私刑代替司法,本质上是对法律秩序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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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即便霸凌者逍遥法外,受害者也应通过报警、申诉、民事索赔、心理救助等合法途径维权,绝不可以杀人作为报复手段。否则将从“受害者”滑向“加害者”,用自己的一生为别人的错误陪葬。
三、童知意案的刑法评价
以前序小说情节为假设,仅作法学案例分析,不涉及任何真实事件。
案件的事实要素如下。行为人是童知意,成年女性,法医专业背景。动机是报复小学、初中时期九名霸凌者。行为是历时一年策划,分九次实施,手段包括医用针扎心脏、钢钎贯穿双人心脏、勒颈、药物过量、活埋、枕头闷死等,并在每具尸体留下“Doom”样标记。结果是九人死亡。事后,童知意向刑警男友陆星辞坦白全部罪行,次日随其至警局做笔录,庭审中认罪不上诉。
从法律定性来看,童知意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死亡结果,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不属于“情节较轻”。
从量刑档次来看,因存在“多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等情形,可能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具体刑罚须由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裁判。
从从宽情节评估来看,若其主动向男友坦白并自愿随同归案,符合自首或坦白的法定条件,可依法从宽。但鉴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仍需法院综合考量。
综合全案,假设性结论是:童知意可能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小说中写“一审死刑、不上诉”在假设情境下具有刑法逻辑自洽性,但现实中的具体量刑仍取决于全案证据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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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必要延伸思考一个问题:正当防卫为何不适用?正当防卫要求“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童知意杀人时,当年的霸凌行为早已结束,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适用特殊防卫。若霸凌正在进行时还手致对方伤亡,则可能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认定,与本案完全不同。
四、私力救济的边界
我国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存在本身即宣告:任何个人无权以“讨公道”为由剥夺他人生命。即便曾有受害经历,也不能赋予其“行私刑”的合法性。
正确的路径应当是:霸凌发生时,保留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伤情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立即告知可信任的成年人,如父母、老师;向学校欺凌防控机构投诉;拨打一一零报警;申请伤情鉴定;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寻求专业心理咨询。
学校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接到举报后立即制止、调查、通知双方家长、对霸凌者依规惩戒、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干预。
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霸凌行为必须受理、调查、依法处理,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
以暴制暴不是正义,是另一场悲剧的开始。童知意案的结局——九条人命、一个死刑——是所有参与者共同酿成的惨剧,没有任何一方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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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零容忍——反对霸凌,反对杀人,共建法治校园
一、对校园霸凌的“零容忍”宣言
我们郑重呼吁。
学校必须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设立举报渠道,接到线索二十四小时内启动调查,对查实的霸凌者依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休学、转学、送专门学校,对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严禁以“调解和解”为名压制受害者诉求。
家庭方面,父母应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包括突然厌学、身上有伤、物品损坏、失眠噩梦,教导孩子既不霸凌别人,也不向霸凌低头。发现孩子受霸凌,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联系学校、报警,而非责骂孩子“怎么不欺负回来”。
司法机关方面,公安机关对涉霸凌警情必须出警、受案、调查;检察机关对符合追诉条件的依法追诉;法院对构成犯罪的霸凌者依法判刑。要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之“十二至十四周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条款,让“未成年”不再是免罪金牌。
社会公众方面,旁观者不应沉默,应记录证据、向老师或警方报告;网络平台应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建立网络欺凌预警与处置机制,及时屏蔽侮辱性内容。
对于受害者,我们要说:你的痛苦值得被看见、被正视。请相信,忍让换不来尊重,但合法维权可以。不要独自承受,不要以伤害自己或他人来“解决”问题。
一句话铭刻于心:校园应是净土,霸凌是毒瘤。发现霸凌请发声,遭遇霸凌请求助,实施霸凌必追责。
二、对故意杀人及一切暴力犯罪的“零容忍”宣言
我们同样郑重声明。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无论对方曾对你做过什么,都无权非法剥夺其生命。我国保留死刑,但严格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正是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体现。
以暴制暴是双重堕落。霸凌者堕落于先,复仇者堕落于后。童知意用九条人命“讨公道”,最终自己也走上被告席、被判死刑——这不是英雄叙事,而是刑事犯罪。
正当防卫有严格的边界。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采取必要防卫,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实施特殊防卫致行凶者死亡而不负刑责。但事过境迁后的“秋后算账”绝非防卫,而是谋杀。
法律是底线,不是枷锁。它既保护你不受霸凌,也禁止你成为杀人犯。当你觉得“只有杀了他们才能解脱”时,请先拨打法律援助热线、心理咨询热线——活下去,并让作恶者依法受罚,才是对自己最大的救赎。
三、从童知意案我们应汲取的教训
第一个教训是早期干预的重要性。若童知意小学时报警能得到认真处理,若她哥哥报案后警方深入调查而非仅以“无证据”结案,若学校建立了有效的欺凌防控机制,后续的九起谋杀或许可以避免。校园霸凌得不到及时干预,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个教训是心理健康不容忽视。长期受虐者极易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暴力倾向。学校应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对受霸凌学生进行长期跟踪辅导;对霸凌者同样需心理干预,根除其攻击性认知。
第三个教训是法治教育的缺失与补位。童知意身为法医,熟知尸体却不信法律能给她公道——这是法治信仰的崩塌。普法教育须从娃娃抓起,让未成年人明白“维权靠法、复仇非法”的道理。
第四个教训是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应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心理机构—社会组织”联动的校园安全网,确保任何一个孩子发出求救信号时,都有人听见、有人出手。
结语
童知意的故事是部分是虚构的,但校园霸凌的痛楚真实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真实存在,法律对两者的态度也真实存在——一端是零容忍打击霸凌,一端是零容忍捍卫生命权。
我写这篇长文,不是为了替童知意开脱,也不是为了替当年的霸凌者洗白,而是希望借这个极端假设让读者明白几件事。
霸凌不是“小事”。它可能摧毁一个人的一生,也可能成为催生更大悲剧的土壤,必须从源头遏制。
杀人不是“正义”。无论动机多么“可以理解”,非法夺走他人生命都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法治是唯一正道。唯有让霸凌者依法担责、让受害者依法维权、让心理创伤得到专业疗愈,才能阻断“受虐—复仇—毁灭”的恶性循环。
反对校园霸凌。反对故意杀人。反对以暴制暴。
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尊严与法治的阳光下成长——这是我们共同的底线,也是我们共同的期盼。
本文所涉童知意及其相关人物、情节均为前序虚构小说《报复:霸凌者相继死亡后》内容,仅用于法学假设分析;法律条文援引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具体案件量刑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