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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每个人只做了一部分 11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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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上午九点二十分,法院召开第一次责任范围整理会议。
这不是宣判,也不决定任何人的最终罪名。会议只处理一个问题:已经固定的行为分别属于谁,哪些后果可以连接,哪些仍缺少主观证据。
独立保管人没有制作一张从裴述安直通公共通告的粗箭头。
他把材料分成五条路径。
第一条是贺临川的身份移除。
裴述安建立伪装页面、合成语音和后台死亡状态任务,又选择HLC-0311作为目标。贺临川按下的是临时暂停,系统执行的却是身份回收。现有记录能够证明裴述安知道前台与后台不一致。
第二条是六名使用者的记忆写入。
裴述安提供合成片段和任务结构,乔文岳选择真实账户、覆盖同意范围,并把两次退出改写成环境中断。两人都接触过“六加一”任务图,但证据尚不能证明乔文岳事先知道贺临川会被置入死亡状态。
第三条是权限分发。
方景和开放临时广域令牌,没有限制设备序列号,也没有处理权限范围警告。词典内容由裴述安密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景和读过其中的HLC目标字段。令牌使分发成为可能,仍不能据此推定他赞成每一项写入内容。
第四条是政策采用。
杜维真看过阶段评估,询问过退出如何计算,并把延迟复核建议粘贴进法律草稿。他知道方案作用于真实人员,也知道统一提示将取代逐项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知道六名使用者此前未经告知,或知道观察位就是闻知序。
第五条是对外数字。
裴述安复制第六会议室的结果页并删除模拟二字。政策秘书处沿用该页面发布通告,没有核对原始设备测试,因为根本不存在一场产生百分之九十九点八二通过率的真实测试。
五条路径在十月二十四日以后互相连接,却不是同一条行为。
裴述安的代理人首先提出,没有乔文岳写入六人,没有方景和开放权限,没有杜维真修改同意条件,项目就不可能扩大。结果由多人共同造成,不应由一个设计者承担全部责任。
乔文岳的代理人则指出,片段由裴述安生成,乔文岳接触的是去除姓名的任务槽位。他承认手动覆盖退出,不承认参与身份移除。
方景和仍主张自己只犯了权限管理错误。
杜维真的代理人要求把第六会议室的未告知刺激列入决定形成过程,并强调阶段评估对数据来源作了错误标注。
每个人都指出自己没有完成的那一部分。
法院没有因此把剩余部分分配给别人。
上午十点零五分,书记员调出10月23日晚的一组内部通信。群组只有裴述安、乔文岳和两名技术维护人员。方景和、杜维真及政策秘书处不在其中。
裴述安在晚上八点十四分发送:六项状态完成,观察继续,进入政策验证。
乔文岳回复:两项中途退出已重试,最终表可用。
十分钟后,裴述安将百分之百完成率写入阶段评估的生成规则。
这组通信能够连接第二条和第四条路径的数据来源,证明裴述安、乔文岳知道最终表掩盖过退出。它不能证明杜维真看过这组通信,也不能把方景和加入一个他没有参与的群组。
“如果每个人只做一部分,是不是就没有人对完整结果负责?”赵清和的代理律师问。
审理法官没有用一句共同故意回答。
“完整结果可以由多项独立行为共同造成。”他说,“确认因果关系,不要求先虚构所有人拥有同一目的。确认某个人的故意,也不能只因为完整结果需要他的那一部分。”
整理表随后增加两列:可预见后果与实际知情范围。
乔文岳不一定知道HLC身份移除,却知道真实使用者的退出被消除;方景和不一定知道词典内容,却能够预见无限定令牌会跨设备扩散;杜维真不一定知道秘密实验的全貌,却知道拟议规则会让未来使用者难以有效拒绝;裴述安不仅知道目标与结构,还在不同路径之间搬运结果。
这些差异决定后续举证,不能为了讲出一个整齐的阴谋而抹平。
会议还确认,委员会作为机构负有单独说明义务。政策秘书处发布数字时没有保存数据来源,没有要求独立复核,也没有在发现模拟性质后主动更正。即使暂时无法把这项失误归给某一名工作人员,机构也不能借人员分散逃避纠正。
上午十一点四十八分,法院作出三项临时命令。
委员会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公开更正草案;七名参与者分别取得与自己有关的数据使用说明;任何一方不得再把最终完成字段称为六人自愿完成。
命令没有要求提前公开七人的姓名,也没有允许委员会用保密义务隐藏测试性质。隐私保护针对参与者,不替实施者保守一个已经对公众产生影响的错误数字。
会后,五条路径被分别装订。
它们没有在最后一页汇成一个人的名字。
但每一册封面都留有同一项后果:一个活人被系统登记成不存在,六个人被写入不属于自己的熟悉感,一个观察者在不知情时帮助系统学习如何让他停止相信。
结果没有因为被拆开,就变得比原来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