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户部》记载:
“凡天下户口、田土、贡赋、钱谷、出入之事,皆掌于户部。其掌判之法,依式而行。”
白话解释:唐代的户口管理、土地分配、税收贡品、钱粮收支等所有财政事务,都由户部统一掌管。具体的管理方法按照规定的制度执行。王府作为皇室宗亲的府邸,其财务也受到类似制度的约束。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
“王府置记室参军事一人,掌府内文书、财计之事。”
白话解释:唐代王府设有记室参军这一官职,负责管理王府内的文书工作和财务账目。王妃作为王府女主人,其院子(东院)的支出和收入都应记录在案。
《大唐会要·王府官》记载:
“亲王食封,以户部为账,府内自置主事、录事、司仓、司户等职,掌仓廪、钱帛、租税之事。”
白话解释:亲王(皇子)的食封(俸禄封地)由户部统一记账,但在王府内部也设有各种官职,如主事、录事、司仓、司户等,负责管理仓库、钱帛、租税等事务。
唐代资产处置制度
《唐令拾遗·杂令》记载:
“凡王府器用、玩好、珍奇之物,不得私相市易。其有损坏、失用者,具状申户部,听旨处置。”
白话解释:唐代规定,王府中的器皿用具、玩赏之物、珍贵稀奇的物品,不能私自交易买卖。如果有物品损坏或不再使用,需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户部,等待皇帝的旨意进行处理。
《唐律疏议·杂律》记载:
“诸监临之官,私役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白话解释:唐代法律规定,监管官员(包括王府官员)如果私自役使监管范围内的财物、奴婢、牛马、车辆船只等,要按照租赁价格计算价值,按照收受所监管财物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