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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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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第一,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第二,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第三,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第四,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等。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三、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第二,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第三,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第四,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三、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周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华法系在文化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儒、墨、 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儒家尤甚,具有【一贯性】和【包容性】。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各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而形成的。中国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法伦理关系,以及大一统集权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皇权至上;
②维护宗法伦理;
③引礼入法,法律不断儒家化;
④以刑为主,诸法并存。
我国固有的中华法系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至近代,由于国情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中华法系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今天【复兴】或【重塑】中华法系,对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四、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灿烂法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中华法文化底蕴之深厚、特点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经验之丰富、理性,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中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文化资源,既是标志其文明高度的丰碑,同时也是支持我国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和增强【文化自信】所必需的智库。
但是,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使得我国传统法文化中难免菁芜并存。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芜存菁,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