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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获全胜 ...

  •   在法庭外面的大厅里,我向Y和盘托出了自己这段时间以来做的功课。Y听到我说公司的法务对我的求助置之不理,齐总监明着对我讽刺打击,还有我咨询过的律师事务所都是要么不愿意接,要么报天价,眉头拧得越来越紧。
      他双手抱胸,将一只手的拳头一下一下地砸在另一个掌心里。这是他思考时的惯常动作。然后他突然之间舒展了眉头,说:“就这么着吧。就按你说的来。”
      “啊?”我没想到他这么容易就接受了。我问:“你相信我?”
      他居然笑了笑:“不相信你又能怎么办呢?”
      这倒是大实话。接下来他又说了一句更大的实话:“事到如今,也无非是一场戏呗。他们想看我做足套,我就做足套。我就当今天是最佳男主角好了。”
      我这才明白他真正的想法。他压根没相信我能帮他打赢这场官司。只不过对于最坏的结果,他都设想过了,换句话说,已经DOWN到底了,反而无所畏惧。还有,后来我发现他惯用的心理防御术,就是将生活中自己不想面对的场景当做是在演戏,是在完成角色,将之与自己真正的情绪隔离开来。他的这个习惯,后来也将我伤害到了想死的地步,这我们后面再说。
      说回到当时。我和他正准备踏进法庭,突然我的手机响了。打来电话的是一个我绝对意想不到的人:齐总监。
      齐总监指示我立刻让Y离开法庭,让原告缺席开庭,由原告方辩护人代理。
      我立刻明白齐总监这是为了保护Y,并且恨自己为什么一开始没有想到。在这个无论如何都将不会好看的场面里,Y当然还是不出现为好。况且,其实连我自己的内心也相信,能赢是撞大运,会输才是正常。
      我对Y说:“你还是避一避吧。”
      Y不解地看着我。
      我扬了扬手机:“徐总监打电话来了,他们还是顾惜你的。你不要出庭了,让我一个人去。”
      Y的回答是:“开什么玩笑。”拉着我的手,推开了法庭那扇沉重的大门。

      看得出,对方还是很重视这场官司的,一共来了三个负责人,一个律师,一个顾问。相比之下,我和Y的二人小组就显得很寒酸了。法官介绍过基本案情之后,示意原告方先进行阐述。
      法官和全体人员的眼睛转向我的那一刻。我的脑子里“轰”地一响。尽管事先已经准备了无数遍,可当这一刻真的来临的时候,一切还是显得那么不可思议。法官的眼睛是看不出表情的,被告方的眼睛是含着笑话和鄙视的,好像在怀疑对方怎么派了这么一个黄毛丫头来辩护。
      然后我看到了Y的眼睛。我一下子就冷静下来了。那是一双怎样的眼睛啊:善良、故作坚强,自暴自弃。我浑身的战斗力和母性都被这双眼睛激起来了。
      我“嗖”地站起来,准备好的辩词在脑海里清晰地浮现。先向法官问好:“法官老师、各位老师,被告方,你们好。我是原告今天的辩护人戴小晴。由我代表原告方进行今天的案情阐述和辩护。也许大家会奇怪,我这么年轻,又没有律师资格,为什么原告方会挑选我来进行辩护呢?”
      所有的人,包括他,都想不到我这样的开场词。许多双亮晶晶的眼睛好奇地看向我。
      我稍稍停顿了几秒钟,接着说:“法庭上相信:真理越辩越明。但是,中国也有一句俗话:清者自清。我方相信,今天的事实非常清晰,道理也很简单,无论谁来辩护,都会得到相同的结论。”
      我说到这里,听众席上发出了一阵轻笑,对方律师提出抗议,法官示意抗议无效,让我继续。
      我尽量站在客观的立场将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来龙去脉介绍了一遍,然后开始引用法典:“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本案的被告方未经原告方的同意,擅自欲将其形象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规定,有侵犯的嫌疑。由于原告方拒绝配合被告方的侵权行为,被告方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原告方的诽谤和侵权文章。”说到这里,我停下,征得法官的同意,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并接着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被告方在原告方的举证中,具有针对原告的捏造事实行为,具有散步这些捏造事实的行为,给原告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客观上已经触犯了刑法所定义的诽谤罪。除捏造事实的部分之外,被告方还涉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泄露并宣扬原告方的隐私,触犯了民法通则第140条有关侵害名誉权的规定。基于此,我们提出诉讼,并出示证据,指认被告方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触犯了诽谤和侵害名誉权两项罪名,我们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所有不法行为,在公开场所厘清事实、向原告道歉,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随着最后一个字铿锵有力地掉在空气里,我一气呵成地将这一大串陈词说完,然后我第一个看到的是他的眼睛。他的眼睛,和方才我没陈词之前大不一样了。现在这双眼睛好像突然有了生气,神采奕奕,又带着某种感动和不可思议。
      但一切当然没这么简答。面对我的指控,对方律师抓住两点进行辩护。一是在我们作为证据的那篇报导上,他们一直含糊其辞地将主角称为“某Y姓男性”,并未指名道姓,所以不能被视为是针对Y的。二是他们让Y手持未签约饮料拍的广告,是仅供内部使用的,根据广告法,这样就不构成侵权。
      对于第一点,我早就想到了他们会这样诡辩,当即指出诽谤罪的规定当中“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而且,我还出示了他们杂志的几个编辑、主编的微博截屏,虽然这些微博内容现在已经被他们删除了,不过截屏已经能够充分证明他们这篇文章针对的就是Y。还有当时网上热炒的一个有关Y的“扒皮贴”,我也找出了证据,证明是他们的人在背后推波助澜。
      他们的第二点我倒是没有想到的。还好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带上了我能想到的所有资料,包括当时和他们的拍摄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这次拍摄的照片将用于封面及内页,连具体的位置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他们“仅供内部使用”的说法不攻自破。
      在整整两个小时的时间里,我和他们针锋相对,你来我往地辩论了数个回合。现在想起来,自己真的是初生牛犊不怕虎,毕竟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常常有想不起适用法律条款的时候,每当这个时候,我就不得不用“我国法律规定”——好在我的论点有理有据,就算常识也足矣支撑,虽然辩护从专业角度上看有所欠缺,但道理自明。
      就这样,我们赢了官司。法院判决对方在公开场合向Y道歉,并在杂志上连登一个月道歉广告,停止一切对Y的不实报道和人身攻击,还有一个象征性的经济赔偿,但这不是我们看重的。
      巧的是,对方本以为胜券在握,所以一个劲想把事情搞大,还请了各路记者,结果却为我们的胜利做了宣传。我使劲浑身解数,用尽了一切人脉,保证这些报导全部见报了。
      我还抓紧时机在网上宣传了我们的胜利。我甚至花钱和资深的水军公司合作,在几大著名论坛发了帖子,把这个官司的原原本本八卦得一清二楚,再加上水军们煽风点火,群众的热情很快就高涨起来了,觉得Y是一个新时代的战士,不屈不挠,为正义而战,和他过去常常扮演的英雄形象不谋而合。
      Y的演艺事业,至此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来形容一点儿也不夸张。事情不断发酵的结果,是他在同一时间又接了好几部戏,虽然都是男二,不过相比起前段时间来的冷清,也很不错了。
      公司的高层对于这种结果也意想不到。齐总监私下对我说了一句:“小丫头,你挺可以的啊!”我以傻笑相对。
      最后的一件事,是我去找了被告杂志的高层,主动示好,和对方真正做到了法庭上和法庭下的握手言和。至此,这件事才算真正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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