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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商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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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由于文献不足以及考古发现的文物有待于丰富和确凿论证,目前对于夏商法律制度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有限的水平。学界普遍认为,【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传说大禹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所谓“茫茫禹迹,划为九州”。
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还设【“九牧”】,作为管理九州的地方长官。
【王位世袭制】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从夏禹传位于其子启开始,王位世袭制取代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并最终导致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及国家的建立。
【夏启】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君主。国家机构和公共权力系统,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启建立夏朝至桀亡国,夏朝共历14世17王,400余年。
夏朝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同时还颁布【法令】,惩处违抗“王命”的行为和其他犯罪。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过程中,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并未因氏族制度的瓦解而削弱,而是以转化为家族与宗族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并愈加牢固和强韧。法的起源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显著特点:
第一,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主要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行制裁。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礼刑兼备】的特色。
第三,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二、 立法概况
(一)禹刑
夏朝政治法律制度处于国家文明的初创阶段。夏商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转化而成】的礼法。此外,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诸如启出兵讨伐有扈氏所颁布的《甘誓》等,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和令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托名为禹所作,故称“禹刑”,具体内容无可详考。后人曾有“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的追述,虽不能作为信史采信,但也大致反映了夏代法律的状况。
有关夏朝的文献记载多为后人追记,非常零散,如《孝经-五刑》称夏朝“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有“昏、墨、 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则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就是说,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这一原则以其强调【审慎用刑】的思想而为后世传颂。
(二)汤刑
商朝在政治上日趋成熟,国家机构逐步完备。随着国家政治的变迁(如盘庚东迁),商朝的法制经历了重大变化。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竹书纪年》中又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的记载。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其中,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的内容偏重于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命”】则是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晋书?刑法志》载:“殷因于夏,有所损益。”表明商朝在夏朝法制的基础上,罪名、刑罚以及司法制度等都有所发展。
《荀子-正名》亦曰:“刑名从商。”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同时又有新的创设,如《礼记王制》记载商有“乱政”和“疑众”等罪: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行为者,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三、刑事立法
(一)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五刑起源的记载最早见之于【《尚书》】,其中认为五刑最早源于【苗民】的说法较为流行,《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华夏族在征服苗民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常用的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蒙受耻辱。墨刑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也作【刖刑】、【骸刑】、【膑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椓刑,是破坏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宫刑早先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后来逐渐扩大适用,成为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宫刑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天统五年(569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夏商周三代死刑方法多样,手段残酷,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二)上述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种都属于“刻肌肤,断肢体”的【肉刑】,反映了早期社会刑罚【复仇主义】和【报应主义】的特点。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墨、劓、 剕、宫、大辟五刑,是中国上古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刑罚,沿用达数千年之久。
四、司法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商汤代夏便自诩“有殷受天命”,商朝后期随着王权的扩张,神权与政权日益结合。神权政治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禁忌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卜者、巫史参与司法,通过祭祀占卜活动求问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乃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见惯。同时,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二)监狱:圜土,羑里
史载“皋陶造狱,法律存”,表明【尧舜时代】即已有监狱出现。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禁罪人。《竹书纪年》明确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此外,夏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族首领汤于其中,故夏朝监狱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商因袭夏,监狱仍称【“圜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囹圄,所以拘罪人”,故【“囹圄”】也是监狱。《史记-殷本纪》还有商“纣囚西伯羑里”的记载,故后世史书也称商时的监狱为【“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