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12、第 12 章 ...

  •   中国政治制度史相关资料
      ①“汉承秦制”。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
      ②三省六部制。教学中应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立的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③宋朝的政治制度特点。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辽代“藩汉分治”,分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别统治汉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数民族。
      ④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元朝综合汉蒙政治制度,设立了中书省和枢密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同时又设置了统领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的机构宣政院。元朝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了新发展。
      ①郡国并行制与州郡县三级制。西汉初,郡设太守、国设相,作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区,州牧为州最高长官,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成为州郡县三级制。
      ②州县两级制。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隋朝与唐朝时,州设刺史,县设令。宋朝时,长官称知州、知县。自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这避免了唐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
      ③作为监察区设立的州、道及向行政实体的转变。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十三州。州设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逐渐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将道级监察长官固定为观察使,道成州县之上行政实体。宋朝时,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先后设平级四个机构,分掌军政、财政、司法和市场等事。它们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这有利于防止地方官独揽大权,因而强化了中央集权。
      ④行省制度的创立及意义。元朝在地方设置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对边远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进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1.原始资料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
      ──东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至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簒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时,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隋有内史、纳言(即中书令、侍中)是为宰相,亦有他官参与焉(即为兵部尚书参掌机事,又,杨素为右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亦尝为宰相。其间或改为纳言、内史、左相、右相、黄门监、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书令也。共有四员。其仆射,贞观末始,加平章事方为宰相,具《仆射篇》),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绩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道之际裴炎为正议大夫守侍中崔知温为正议大夫守中书令刘齐贤为中大夫守侍中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按此当以阶卑官高令所给禄秩同三品耳当时权时之制其后亦有阶卑为侍中中书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勅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以后,诏勅疑有不稳,必须执之),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晋司马彪 《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茍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梁沈约《宋书》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第02317页、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杨际平)
      2.课文注释
      皇帝制度
      汉代的皇帝制度由于天人感应说的影响,更增加了神秘色彩。西汉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感应之说,把天和人看作是同类,譬如,天有日月,人有两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则一身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于天人一类,因此感应是有基础的,不是偶然的。根据天人感应说,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量的神所主宰。至于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代天对地上实行统治的,所谓“天生民……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为如此,皇帝才称为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被说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因此,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是顺应了天意。皇帝也要从天命以行事,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违背天意,实际是不得违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任意妄为。董仲舒特别提出以灾异作为天意的表现,以灾异来制约皇帝的行为。譬如,风调雨顺之年是皇帝顺应天意的表征,灾异剧变则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预警。因此遇有灾异,皇帝要避正殿、撤、减服,朝会不奏乐,甚至下诏罪己,倾听百官意见,在政策措施上也要采取一些宽刑减赋之举。这从汉时起,直到明清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天人感应之说派生而来的。这种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起着两个作用:一是在灾异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时,可以借此缓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阶级也企图通过所谓的上天示警来为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权力。不过总的说来天人感应是膨胀皇权的理论,是把皇权和神权进一步联结起来的桥梁。
      汉代还进一步确立了皇位继承制度和对太子的教育制度。皇位继承制度是封建专制的皇统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汉初一些大臣认为,秦朝未建立预立储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从此,汉朝太子的预立与立嫡制度大体成为定制。汉文帝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弟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则侍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帝与梁王侍太后饮时曾说:“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太后与王皆心内喜。后景帝立栗太子,又废为临江王。太后遂欲以梁王为嗣,梁王亦求为嗣。为此景帝乃召爰盎诸大臣议事。爰盎等说:“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又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窦婴更争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于是景帝立胶东王彻为太子,这就是后来的汉武帝。
      中朝与外朝
      西汉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便宠信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这样,管理国家的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现了“内朝”与“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只执行政务的地位。
      “内朝”也就是“中朝”,《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关于“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康此注,最为分明”。钱大昕还认为内朝、外朝之分,汉初是没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将军权兼中外,又置前后左右将军,在内朝预闻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给事者,皆自托为腹心之臣矣。”钱氏说“史家未明言”。汉武临终前,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遗诏辅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遗诏。这件事无疑关系重大,它不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时也表明内外朝之分已经形成。
      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宰相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为天下政本所在。汉武帝要加强皇权专制,自然会与宰相制度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汉武帝便引严助、主父偃辈入值,参与谋议。自霍光辅政,至于东汉,遂成为外戚与宦官专政的局面。外戚当政者则加“将军”名号,宦官专权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论外戚还是宦官,都是作为内朝官而专朝政的。
      汉武帝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因而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继设有侍曹、二千石曹、户曹、客曹。诸曹尚书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担任,内朝近臣自大将军、太傅、侍中以下,常领录尚书事以参决朝政。而外朝的长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为内朝尚书台所侵夺。所以,汉武帝以后以至成宣年间,是尚书势盛,内朝权重,与外朝的相府形成权力转移交替时期。
      尚书本属于少府,从秦至汉武以前,不过是掌管往来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变成监察官之后,皇帝的诏令等事,也成了尚书的专责。武帝时期尚书发展成宫中的重要机构,置尚书四人,分四曹以主众务。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则主外国四夷事。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狱事。显然尚书已由公文的传达机关进而为公文的处理机关。而且处理的结果,并不经过丞相,也无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讨,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汉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内朝官的地位,使他们“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有时还让内臣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使“大臣数诎”。另一方面又压低丞相的地位。汉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狱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庆、公孙弘辈,只能装聋作哑,唯命是从而已。以至于讨论出兵边疆的大事,汉武帝竟说太尉“田蚡不足与计”。汉武帝如此重用内朝官,用近臣、内朝来压制宰臣和外朝,所以当他拜公孙贺为相时,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汉武帝为什么要把职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对他们盗权窃柄的顾虑;(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
      南面官与北面官
      《辽史•百官志》说:“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南面官体制的确立,是辽国中央政权组织的重要特点。
      辽的北面官系统,由大于越府、宰相府、诸帐官、部族与属国之官组成。
      “于越”是契丹语,译音,又作“裕越”有如汉语的“太傅”,《续通典》说:“辽大裕悦拟太傅。”《续通志》说:“辽大裕悦如南面之有三公。”(《续通志•职官二》《太师、太傅》)太傅为三师之一,故《辽史•百官志》说:“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唐制,三公三师为训导、论道、顾问之官,为天子所师法,“非道德崇重者不居其位。”(《大唐六典》卷1《三师》)辽金多沿唐宋之制,大致亦如是。如《辽志》所说:“大于越府,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辽史》卷45《百官志一》)
      辽制,北面官如宰相、枢密、宣徽、大王院等机构,为北面朝官。值得注意的是,同为北面官,同一机关之中,又有北南院(府)之分。这是因为太祖初“分迭刺夷离堇(汉语:统军马之大王)为北、南二大王,谓之北、南院”的缘故。所以北面朝官如“宰相、枢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护卫,皆分北、南,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语辽官制者不可不辨”(《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辽国北面朝官,与唐代尚书六部相比,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二相府总之。虽无六部之名,却有六部之实。此外还有掌管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
      北面诸帐官分掌宫帐、皇族侍卫、政教事务。部族与属国之官则分掌辽国所属少数民族及有来往的属国事务。
      辽初,建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以为南面官,用以治营州之地。其后,渐设三师三公。既得燕云十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辽国官制,北面官由契丹贵族充任,南面官部分由汉人充任,“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国制简朴”,多沿“契丹旧俗”,虽事简职专,而权职极重。所谓汉制就是沿唐宋之制。(《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这种情况表明,辽由于地处长城内外,长城外各族以游牧经济为主,长城以南则是城郭以居的农业经济。辽的中央政权北南面官体制,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需要,“因俗而治,得其宜矣。”所以能够“得其宜”,是因为契丹统治者实行了“因俗而治”的正确原则,实行“一国两制”的做法,即一方面保留了旧的契丹族部落统治时期原有的制度,另一方面沿用唐、宋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国家政权组织的制度。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渊源于魏晋之行台。杜佑说:“行台省魏晋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贞观以后废。”(《通典》卷22《行台省》)金于中央置尚书省,在全国襟带之地又置行台尚书省,除不置尚书令外,一切官属与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于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于地方亦曰行中书省。此前的“行台”名义上为中央派出机关,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确立为地方行政制度。当时全国除中央中书省直辖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中部东部地区称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辖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个行省,其中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元的疆域十分辽阔,岭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南),管辖范围除了蒙古高原外,北边一直到北冰洋;东北地区由辽阳行省管辖,省区范围向东北延伸到库页岛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即台湾)。西藏虽未设立行省,但属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辖,并在西部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在东部设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设若干万户府;还设置驿站、军站、派驻军队、征收赋税,等等。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喇嘛教,国师八思巴就是吐蕃萨斯迦人(今西藏萨迦),因此元朝一代对西藏的统治与治理是很重视的。
      行省的主要职官,每省设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参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亲王充当,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尚书省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中枢机关。汉代设尚书台隶属少府,但自武帝以后即与闻政务,东汉更由其综理政务。魏始以尚书台为独立机构,国家正式政务中枢。刘宋时“曰尚书寺,亦曰尚书省”(《通典•职官四》),南朝梁时正式称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制度,尚书省成为执政的宰相机构之一,主要职任在负责指挥执行各项政策,领导六部行政。其首长称尚书令,后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职,遂不再复设,以左右仆射为首长。唐高宗时改称中台,首长则称左右匡政,随之又改称南省,首长仍称左右匡政。武周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长称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时曾改尚书省首长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处皇城,在太极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书省别称“南省”。至唐睿宗景云年间,尚书省降为中央的政务执行机关,不复有相府地位,其首长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号,即不再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尚书省首长左右仆射复为宰相,尚书省地位渐高于中书、门下二省。金代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为相府,尚书令总领纲纪,左右仆射为尚书省实际首长,为宰相之任。元代尚书省三置三废,基本上是中书省一省制,此后遂不复有尚书省之设。
      三省
      中国古代皇帝之下的三个最高政务中枢机构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合称。尚书省由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尚书台发展而来,南朝梁时正式称“省”。但其成为正式政务中枢机构后,又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时即以皇帝新的秘书机构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分割尚书省的权力。随着中书省权势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专制大权,晋时即将皇帝身边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参与机密,出宣诏命。魏晋南北朝时,三省之制业已形成。隋正式确立三省同为相府,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格局。唐进一步完善,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权力运行方式,确立了三省相互制约的政府体制。但由于最高权力始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最后决定权无不取决于皇帝,因此,事无巨细,遍经三省,往往流于形式,影响效率。故至中唐,由中书门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中书、门下二省渐趋合一。宋初虽置三省,但形同虚设,行政中枢为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又复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长官互兼,以尚书省为相府,实际上取代了中书、门下二省。辽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书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实行中书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亦被废。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务中枢机构。魏始置,以秘书监改称而来。其首长称中书令、中书监,出纳王命,权尊势隆。晋时有“凤凰池”之美誉。北朝中书省虽不及门下省为尊,但仍得参与密议,号称“西台”,其首长有“西台大臣”之称。隋初因避祖讳改内史省,以内史令为首长。与尚书省、门下省共为相府。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数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复称为中书省,唐高宗时曾改称西台,武周改称凤阁,唐玄宗改称紫微省,旋复旧称,其首长由内史令改中书令,再改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肃宗复称中书令。其下设有中书侍郎为副长官,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属之。集贤书院、史馆等机构归其统辖。因中书省职在秉承帝旨,参与决策军国要务,故其地位显要。自唐高宗后,政事堂设于中书省,更显其权尊势隆。但随着翰林学士院和枢密使参与决策筹划,中书省职权也多归其间。宋代中书省仅掌册文、复奏、考帐等事务,但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号称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丰改制,复唐三省之制,三省长官互兼,但以尚书省为重。辽初设政事省,旋改称中书省。金初亦有中书省之设,旋废去;元则以中书省总政务,为宰相府。其首长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长官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仅中书一省,故六部亦转归其指挥。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设中书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省,此后不复有中书省之设。
      门下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之一。由皇帝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设。秦汉有的加官,掌殿内文书往来和侍从皇帝,故称侍中。东汉时置寺隶于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边代皇帝披阅尚书奏事,渐有参与机密之权。晋始改寺为门下省,掌“尽规献纳,纠正违缺,监封玺书”(《通典•职官•门下省》),北朝尤重门下省,政出其间,其长官侍中为宰相之任,副长官黄门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称。隋沿置,与内史、尚书二省同为相府,其长官为避祖讳改称纳言,副长官仍旧,下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属官,并统城内、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损益。曾有东台、鸾台、黄门监之改称,其长官称侍中,并相应有纳言、东台左相、左相、黄门监之改称。又其官署所设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别称。下设给事中、门下录事、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等官,并统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在职权上,隋时三省尚无明确划分,唐则以门下省掌审议封驳。自唐高宗时门下省迁入禁中,与中书省渐趋合并,有中书门下政事堂之设。宋虽仍置门下省,但仅主朝仪等事务。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复唐制。在南宋时,三省长官互兼,中书、门下实为合一,权不及尚书省。辽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之。元明清皆无门下省之设。
      政事堂
      唐宋时期中央政务决策机构。出现于唐初,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唐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设于门下省,纯为宰相议政场所;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相议决军国政务的最高国务会议;自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后,政事堂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且以“中书门下之印”副署皇帝所发文书,有牵制皇帝之权。其自身组织分正堂和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的办公处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的秘书处,分设吏房、枢机房、兵房和刑礼房等机构。但自“安史之乱”后,外受节度使,内受翰林学士和宦官的交相牵制,权力发生转移。宋代初期“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文献通考•职官考一》),但因军政决于枢密院,财政统于三司,故其权远不及唐。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尚书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称,为宰相办公之处。
      六部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六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合称。秦汉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挥九卿执行,自尚书台上升为综理政务的中枢机关以后,其下分曹治事,至晋时,尚书台已备六曹,为六部之前身。隋确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礼、兵、民、刑、工六部为尚书省之下的政务执行机关。唐沿置,惟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讳改民部为户部。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礼》六官,排六部之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无尚书省之设,六部隶于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中书省后,六部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但自内阁权重后,六部行政,实受内阁变相指挥。六部首长均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唐、宋、元时期各部之下均设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称。司之长官称郎中,副长官称员外郎。明清时所设司数大增,并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太祖以南京为京师,成祖北迁后,南京仍保留一套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设,但仅在南京留都所属地区行使职权。六部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已趋详备,故得延续达千余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冲击下才予以改变。
      枢密院
      中国古代国家军政机关。唐中叶以宦官为枢密使,掌内廷枢机之任。五代后唐始称枢密院,掌军事。宋沿置,与中书省对掌文武二柄,合称“二府”。职在管理军籍、武官之升迁调转、军事机密、边防布置及作战计划。以枢密使为首长,另设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领枢密使;且枢密院已不再与中书省并列,地位低于中书省;为征战需要,两代均有行枢密院之设。此外,辽代亦有枢密院之设,但其制较为特殊。辽在北面官系统的北南宰相府下设有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在南面官系统中,初以枢密院兼行尚书省事,行政机关吏房、兵刑房、户房、厅房等,皆归其统辖。后尚书省独立,枢密院始作为纯军政机关存在,但其职任较轻,以掌管汉人兵马之政为主。明代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称。其职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为临时派充官。唐制规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前往审判,案完撤销。(2)专管财政之官。唐中期以后,社会动荡不安,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为加强财政管理,乃设立三司使,专管财政收支(三司包括盐铁、户部、度支)。后唐时,因三司权重,乃委宰相一人专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权更大,与掌行政之中书省,掌军务之枢密院形成政、军、财三权鼎立之制。三司使号称计相,一般设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罢斥后再充任三司使。元丰改制后,三司使职掌并于户部尚书,三司使乃废。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袭唐宋,根据实际需要,亦增设一些新机构,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由于元朝统治者崇信喇嘛教,大力推行宗教,因此主管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权势极大,宣政院下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设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均与枢密院共同决定。
      郡国制
      汉代地方政权组织。汉初,郡和王国同为地方高级行政区划,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王统治,实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国并行制。汉初建立了许多诸侯王国,本来的目的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但后来的发展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其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并进而觊觎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吴楚七国之乱以后,汉中央为了削弱诸侯王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诸侯王不复治国,而由中央置国相以治民,职如太守;后又令诸侯王仅衣食封国的租税,王国实际上和郡无异。隋以后,废国存郡,虽封王带有郡县名号,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师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明代曾分封诸王于各地,靖难之役后,也将权力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于春秋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秦统一全国后,以之为郡最高行政长官。汉景帝时改为太守。
      太守
      官名。本为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历代沿置,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隋代废郡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习惯上只作为刺史、知府的别称。
      郡尉
      官名。秦置,辅佐郡守,掌全郡军事。西汉景帝时改称都尉,东汉以后废。
      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刺史以六条巡察郡县,本为监察官。后改为州牧。至东汉时成为掌握一州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魏晋南北朝各州亦设,一般以都督、将军兼任。隋以后,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不再兼军事。宋以后以朝臣充知州,刺史为虚衔。明清则作为知州的别称。
      州牧
      官名。西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后时废时置。东汉末年,再改州牧,为一州最高军政长官,后都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的代表。两晋南北朝亦有此称,但多由将军、都督所兼有其名而无其实。唐宋时惟京师和陪都州由亲王兼任者称之。宋以后常借此名为知州的尊称。
      节度使
      官名。始见于唐睿宗时,以薛讷为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唐玄宗时在沿边地区设九节度使,赐给双旌双节,总揽一区的军、政、财、法事。安史之乱后,内地亦设立,辖境大小不等,因其权大,后多成为藩镇,并将此传于子孙或部下。至五代时废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权,节度使则成为勋阶。辽、金亦设,其权小于唐代。元代废。
      达鲁花赤
      元代职官体系中一种具有民族意识的制度。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制裁者、镇压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数行政机关及各级地方机关均有设置,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参用色目人,汉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达鲁花赤虽不是首席长官,但握有实权,在各级政权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宣慰司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道以总郡县,是行省和郡县之间的承转机关,掌管军民事务。亦有称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使,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为土官最高职衔。
      3.学术观点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①隋唐确立的三省制,魏晋南朝时已在游移发展中。
      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确立于隋唐,而三省的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秦汉。魏晋以来,三省已经成为当时中央统治机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组织规模、地位和作用都还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概括地说,魏以中书、尚书为主,两晋中书地位更加显要,门下也逐渐崛起,与中书分权。南朝三省长官大权旁落,但政仍出于三省。与唐代所确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晋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旧官制的残余并没有绝迹,三省以外的官吏参政偶有出现。录尚书事名义上管理尚书事务,事实上“职无不总”,凌驾于三省之上。三省还没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建立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因而容易造成个人擅权的局面。三省长官的职权也还不稳定,时有升降浮沉。因此,我们认为魏晋南朝三省还只是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中的阶段。
      ②认为以往关于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于门下省议政和中书省政事堂的起始时间,以及政事堂何时才有专印等问题,仍有可商榷之处。其新观点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于贞观十六年(642年)前后时期。
      ●宰相于门下省议政起始于唐初武德年间不是起始于隋代或北朝。
      ●门下省政事堂时期的结束与中书省政事堂的开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并不是开元十一年才有专印。
      ③唐代宰相人数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作用之显著,国内、国外历史影响之深远。
      唐代宰相的名称虽然屡有变更,但这种变更是有规律可循的。从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长或兼判、遥领三省之长者为相;武德六年到贞观二十三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为相;从贞观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相;从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灭亡,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相。经过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变革,从而趋于完善成熟。中唐以后,地方藩镇林立,朝中宦官专权,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坏,出现了“内相”“使相”,相权终于旁落,宰相制度趋于败坏。
      唐朝丞相选拔制度的特点。唐初,战功是选拔丞相的主要途径,从武则天统治直到终唐之世,科举制度,特别是进士科逐步成为主要途径。通过科举取士,经过吏治考试任官,再历经州、县,台省任职的锻炼考验,具备决断军国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寻用为相。入相之后,皇帝定期亲判其考课,评有等第。由此可见,唐代的选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办公的特点。唐朝的宰相不同于秦汉,多是他官兼职,或是丞相兼领他职,所以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相府,它是集体负责制,主要任务是帮助皇帝议决军国大政,或者拟订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权的其他部门发号施令。宰相议事决策,拟订重大政令的地方叫政事堂。关于其性质,史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综观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协助皇帝驾驭天下的议事决策机关,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凌驾于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关于宰相的上班制度,开元以前“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天宝末年以后,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为中书门下印后,中书令专断相权,从而产生了执政事笔的当国宰相。唐朝为了防止宰相专权,利用乡亲、门生故旧拉帮结党之弊,也为了提倡遵章办事,发挥宰臣的正常统治效能,还规定了必要的回避制度。对退休宰相,物质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政治上给予一些荣誉和特权。
      西晋的户调式 曹魏后期,政治日益黑暗,许多屯田被贵族和大官僚据为己有,残存在国家手中的屯田,其剥削程度不断加重,也不法继续下去,屯田客沦为私家的农奴或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和征发,于280年颁布户调式。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它包括课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课田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国家征收田租的亩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每亩纳粮八升。户调制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丁妇及次丁男半输。品官占田荫客制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制度,规定不同官品的占田和荫客的数量,但也用以限制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rrrr头下制帝后以下的贵族俘掳的汉人、渤海人奴隶,在契丹本土建立州县寨堡,从事农业生产,称为“头下”或 “投下”(见头下军州)。皇室(诸王、公主)和后族(国舅)所领有的头下,许创立州城。其他贵族不得建立城郭,但也领有自己的头下。头下军州的属户,多数是称为部曲的依附农民和依附牧民,少数是奴隶。朝还有由贵族建立的投下州。投下也作“头下”,是辽国诸王、公主、外戚、大臣以征伐所得俘虏和奴隶建立的“私城”。诸王、公主、国舅可创立州城,其余则为军、县或堡。州、县名额由朝廷赐与。投下户主要是战争中俘虏的汉人、奚人和渤海人。后期对外攻伐减少,公主所建投下州多以陪嫁的媵户设置。初期,辽太祖采纳韩延徽的建议,“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以故逃亡者少”。这是契丹统治者安抚俘虏和降人的方式,也是投下制产生的背景。它对安抚汉人、渤海人,发展辽国的农业、手工业起了很好的作用。投下州的官员,节度使由朝廷任命,刺史以下官由投下主以本主部曲充任。属国和属部官“大者拟王封,小者准部使”。大王、节度使任以契丹贵族或各部族酋长。头下军州制度早在辽朝建国之初就已创立,一般建立在农耕和游牧区的结合部。作为一种封建领主制,头下户与头下领主之间具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属于私奴和部曲。特奏名:是宋代开始实施的一项制度,即允许多次参加省试落榜的年迈举人另行奏名考试,考中后授予科举出身名分。特奏名是一种安慰性质的考试,特奏名的第一名可获得进士第五甲的待遇,其他一概授予低级的州县助教职务,而且只能担任一任(三年)官职。以后历朝特奏名的做法与此大致相似宗法制  宗法制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它有两个要件:一是社会管理权力按照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确定其继承权力,二是中央和地方是大宗和小宗的亲戚关系,中央和地方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靠“宗”的礼文化和一定的贡赋来维系和实现的。人类社会初期的氏族制是家长制,我们很难把家长制和宗法制相区分,大概是小和大的关系,或者是不同角度的称呼吧。家长制是较小的人类团体,宗法制是扩大的人类团体。 “宗”作为远古居民的社会生活,作为民族的起源,自然,在中国,中国人的社会管理思想就在这宗的内部,以及宗与宗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黄帝时代是宗法制的明晰时期,通常我们把周代当作宗法制的完善时期。皇帝制实行郡县制,封建制结束了。古代中央官制
      西周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eeeeeeeee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一步削弱。尚书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kkk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宰相制度居于核心地位,是连结政治制度各部分的中心环节。
      从宰相制度的兴废看,其起源甚早,而且复杂多变。其演变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萌芽期、创立期、鼎盛期、调整期、衰落期。春秋至秦为创立期。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其中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变化有:(1)世卿世禄体系被官僚体制冲击,形成了以官僚体制为主、世卿世禄为辅的政治体制。(2)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冲击,乡里制度、郡县制开始建立,形成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并重的体制。(3)中央集权开始形成。因为政事繁多,国君一人难以应付,就出现了以宰相为首的朝官集团。为适应这种政治体制变化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已普遍设立相职,建立起各自的宰相制度。各国招贤纳士,选贤用能,一批贤相名宰应运而生,活跃在周秦之际社会剧变的历史舞台上。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到秦始皇统一天下时,完整成熟的宰相制度便水到渠成,正式创立,成为后世沿袭相承的定制。春秋时期,以世卿、世大夫执政,当时所称的相,逐渐成为一个固定官名。到了战国,世卿制度被打破,相职在诸侯国内普遍设置。丞相作为官称,始于秦国,后来也被他国采用。由于春秋战国时期宰相制度的普遍实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时,便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秦朝的宰相仍沿袭统一前的叫法,称“丞相”。秦朝开始实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
      汉初至武帝时为鼎盛期。在秦统一中国、实行丞相制度后,相权日强。到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更是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萧何、曹参等一批名相出现,在西汉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在君相“坐而论道”之时,相权和皇权之间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由于相权的膨胀使皇权受到威胁,皇帝便想办法制约相权,宰相也就很快迎来厄运。仅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的百余年间,相权虽然很大,但宰相被杀的也达30多人。而且在汉武帝之后,由于加强了皇权,抑制了相权,相权就再也没有翻过身来。可见,宰相制度的萌芽和创立时期虽然很长,但它的鼎盛时期却很短暂,不足百年。在宰相制度走向鼎盛的汉朝,宰相已从一相发展到三公。其演变的特点是:(1)宰相人数多变。从西汉前期1人,到西汉后期和东汉时三公皆为宰相。(2)办事机构庞大。汉朝设丞相府(相国府),三公并相时期,宰相办公处称为“三府”:丞相府、大司马府、大司空府。最后改定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西汉丞相府属员多达300多人。(3)职责权限大。西汉时期宰相的职责无所不统、无所不包,几乎参与所有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还掌握选用官吏、总领百官朝议和奏事、执行诛罚、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封驳与谏诤等权,还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在两汉时期,宰相涉权之广、职权之重,是后代宰相无法比拟的。(4)出身杂。由于两汉选官途径广泛,宰相出身也杂,从布衣到宗室,各种出身都有。(5)相权开始受到皇权的制约,其主要措施就是提高尚书台地位。
      魏晋至宋为调整期。两汉时期,由于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迅速暴露,宰相制度很快便进入调整期。调整的核心是,皇权不断集中,相权不断被分割。但不同的君王有不同的特点和喜好,控制相权也就有不同的办法,因而宰相权力时而强化,时而又被弱化。第一次调整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内外朝的设立,皇帝开始靠身边的心腹办事机构控制相权,但心腹办事机构日渐坐大后,又形成一个实际的行政中心,分割甚至取代了相权,最后形成了互相消长的内外朝。在进入调整期后,宰相制也屡有变化,最重要的是多相并存、三省出现。曹魏时,凡任录尚书事、尚书令及尚书仆射者,便成为宰相,执掌政柄,但这时的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在名义上仍不失为宰相之号。至两晋时期,中书监、令便取代了宰相的职位。宋齐梁陈并相沿袭。这时所谓宰相,除录尚书事、尚书令、仆射及中书监、令外,还有侍中。北魏、北齐时,因魏晋以来的门下省逐渐发展起来,侍中权柄尤重。后周改制,以大冢宰为宰相,不久又置左右丞相。隋朝废三公,三省长官为相,称为“真宰相”。唐朝前期确立三省制,中后期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制。唐朝是宰相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宰相机构之变化与宰相名称之多变均较复杂。三省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时期逐渐形成的,到唐朝才真正得以确立。在唐代的中枢机构中,真正握有实权的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是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其长官称尚书令,左、右仆射为之副。中书省是秉承皇帝意旨掌管国家机要大事、发布政令的机构,其长官称中书令。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凡朝廷有军国大事,则中书出令(决策),门下封驳(审议),尚书受而行之(执行)。所以人们也简称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又因尚书省下设有六部,故习称“三省六部制”。唐初右仆射加“知政事”身份,参加政事堂会议,也是宰相。中书令迁右仆射,不加“知政事”亦为宰相。李世民继位后,尚书省的左、右仆射与侍中、中书令均成为宰相。从贞观元年起,以他官预宰相事便经常出现。一是以资格较浅的官员加“参议朝政”、“参知机务”、“参知政事”、“专典机密”、“参议得失”等名号而预宰相事;二是给一些资格较老的元勋功臣加“平章事”或“同三品”名号,使其可以继续预闻宰相事务。宋朝正副宰相同设,多相并行,编制也不固定,目的是分散相权。北宋沿袭唐代后期制度,设置中书门下省。在北宋前期,中书门下的长官为正宰相,亦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后来参知政事与正宰相基本无差别,使正宰相事权更为分散。宋太宗后,一相四参或二相二参是常事。
      元至清末为衰落期。因为宰相制度无论怎样调整,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都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所以从元朝开始,宰相制度便进入衰亡期。金朝罢中书、门下两省,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总揽政务。元朝开始是一省多相制,后改为两省多相制,又以中书省取代尚书省。明朝从废丞相到实行内阁制,使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官制发生了最重要的变革。明洪武元年设左、右丞相,丞相之下设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职,为其属员。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擅权挠政为名,杀中书省丞相胡惟庸,废丞相,使六部直隶于皇帝。废除宰相制后,相权被分于六部,国柄则集于皇帝一身。明成祖时,在洪武年间设立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阁臣权力虽比宰相权力小得多,但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清朝从三院长官到内阁大学士,再到军机大臣、总理大臣、内阁政务大臣,宰相权力日趋淡化,皇帝集权则达到极点。而随着清王朝的□□古代的宰相制也终于走到它的历史尽头。
      宗主督护制ggg宗主也叫做坞主或壁帅,是在「五胡十六国」末期南逃的豪强大族。他们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豪强的武装首领。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而佃客形同于农奴。北魏统一之初,只是消灭了一些敌对政权,对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无法根除。为了稳定统治,便于征徭征税,于是就采取妥协政策,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怯薛(Kešiq),是蒙古语轮番宿卫的意思。成吉思汗组建万人怯薛,充禁卫亲兵,兼有宫廷服侍和行政差遣职能。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设中书省、枢密院执掌军政事务。此后,怯薛的行政职能显著衰退,从事较单纯的宫廷服侍和宿卫的本职工作。然而,怯薛在内廷仍有影响御前决策、挟制宰相等某种形式之参预朝政的情形,成为元代政治的较突出的问题。
      侨州郡县是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
      侨州郡 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后,北方人口大量南迁,为应付大量南下移民,东晋南朝政权利用侨寄的方法,设立了众多的侨州、侨郡和侨县,以安置北方南迁来的移民。政府在流民聚居之地,按流民原籍之州、郡、县的名称设立临时性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以流民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和县令。侨州郡县原意本是寄寓,并无实土,侨州郡县的户籍亦只属于临时性质,著籍者可享受免除徭役的优待。侨州郡多在丹阳、晋陵、广陵等郡境内,侨州多以司、豫、兖、徐、青、并六州为名,侨郡、侨县更是不可胜数,由于侨州郡、县数目繁多,故此在行政管理上造成诸多不便,统属亦十分混乱。由于十六国时期北方曾发生过多次战乱,令致大量移民南迁,于是侨州郡越来越多,领土却越来越小,有时甚至会出现两郡同置一县和两州同治一郡的双头郡县,行政区划十分混乱。为解决问题,东晋南朝曾多次实行土断,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由是裁撤或合并一些流寓性的地方机构,许多侨州郡县被省并。但在省并的过程中,朝廷又往往把一些江南的县邑,转移给侨州郡管辖,使得侨州郡有了实际辖地,这样不仅没有彻底消除侨州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搞乱了长江中下游固有的地方行政系统
      隋代三省六部隋文帝即位后,废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朝廷的主要职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书、门下、内史;六部则指尚书省下设的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户部)、工部共六个朝政机构。三省的长官相当于宰相,彼此各有所职,分掌国家大政。内史长官为内史令,副长官为内史侍郎;门下省长官为纳言,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内史、门下二省设在宫内,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宫廷保卫,其亦有谏诤及匡正皇帝过失之责。尚书省的长官为左右仆射,是朝政的总管。尚书省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分别掌管国家日常行政,并参议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内另有较次要的秘书省、内侍省分掌政务,另又有御史台作为朝廷的监察机构。此外还有十一寺作为朝廷事务的执行机构。隋唐以后各朝官制名称虽有所变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
      隋代科举制为隋代通过考试选拔人材的制度。魏晋以来,均以「九品中正制」选拔、任用人材,由是导致门阀世族垄断朝政。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门阀世袭,故在开皇末年实行科举制,规定六品以下官吏须由尚书省吏部铨举,废除了传统的州郡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试制度,除有秀才、明经科外,炀帝时又加了进士科;进士只试策,明经除试策外还试经。这两种科目都适应了一般士绅的要求,通过考试,即可入仕。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门,只要有才就有机会跻身掌权的统治阶层中。后来唐代进一步完善科举制,起到奖拔寒庶、抑制门阀的重要作用
      按照金朝的法律,金人在汉地作官,得找一个通金人语言的汉人作通事,相当于现代的翻译官,从文件的草到处理各种政事都需要通事的介入]国的科举制度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贤能治国,为我所用;标准客观,竞争公平;立法护,稳定延续。其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统一了价值,延续了文化;推动了教育,培养
      了人才;稳定了政治,推动了发展。其负面作用表现为导致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脱离
      宗主督护制ggg宗主也叫做坞主或壁帅,是在「五胡十六国」末期南逃的豪强大族。他们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豪强的武装首领。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而佃客形同于农奴。北魏统一之初,只是消灭了一些敌对政权,对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无法根除。为了稳定统治,便于征徭征税,于是就采取妥协政策,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怯薛(Kešiq),是蒙古语轮番宿卫的意思。成吉思汗组建万人怯薛,充禁卫亲兵,兼有宫廷服侍和行政差遣职能。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设中书省、枢密院执掌军政事务。此后,怯薛的行政职能显著衰退,从事较单纯的宫廷服侍和宿卫的本职工作。然而,怯薛在内廷仍有影响御前决策、挟制宰相等某种形式之参预朝政的情形,成为元代政治的较突出的问题。
      侨州郡县是东晋南朝为流寓百姓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划。由于它是寄治在别的州郡境内,故称“侨”。其后经过[土断],许多寄治州郡获得实土。但因本是外地迁来,故继续称为侨州、侨郡、侨县。侨州郡gggg八王之乱和永嘉之乱后,北方人口大量南迁,为应付大量南下移民,东晋南朝政权利用侨寄的方法,设立了众多的侨州、侨郡和侨县,以安置北方南迁来的移民。政府在流民聚居之地,按流民原籍之州、郡、县的名称设立临时性地方行政机构,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以流民中的大族担任刺史、太守和县令。侨州郡县原意本是寄寓,并无实土,侨州郡县的户籍亦只属于临时性质,著籍者可享受免除徭役的优待。侨州郡多在丹阳、晋陵、广陵等郡境内,侨州多以司、豫、兖、徐、青、并六州为名,侨郡、侨县更是不可胜数,由于侨州郡、县数目繁多,故此在行政管理上造成诸多不便,统属亦十分混乱。由于十六国时期北方曾发生过多次战乱,令致大量移民南迁,于是侨州郡越来越多,领土却越来越小,有时甚至会出现两郡同置一县和两州同治一郡的双头郡县,行政区划十分混乱。为解决问题,东晋南朝曾多次实行土断,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由是裁撤或合并一些流寓性的地方机构,许多侨州郡县被省并。但在省并的过程中,朝廷又往往把一些江南的县邑,转移给侨州郡管辖,使得侨州郡有了实际辖地,这样不仅没有彻底消除侨州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搞乱了长江中下游固有的地方行政系统恶恶恶恶恶恶隋代三省六部隋文帝即位后,废除北周六官制,建立三省六部的中央官制。朝廷的主要职掌在三省六部。三省即尚书、门下、内史;六部则指尚书省下设的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刑部)、度支(后改户部)、工部共六个朝政机构。三省的长官相当于宰相,彼此各有所职,分掌国家大政。内史长官为内史令,副长官为内史侍郎;门下省长官为纳言,副长官为门下侍郎。内史、门下二省设在宫内,主管皇帝生活起居和宫廷保卫,其亦有谏诤及匡正皇帝过失之责。尚书省的长官为左右仆射,是朝政的总管。尚书省六部的长官为尚书,分别掌管国家日常行政,并参议朝政。除此以外,中央官制内另有较次要的秘书省、内侍省分掌政务,另又有御史台作为朝廷的监察机构。此外还有十一寺作为朝廷事务的执行机构。隋唐以后各朝官制名称虽有所变化,但基本上仍沿隋制。 kkkkkkkkkkk隋代科举制为隋代通过考试选拔人材的制度。魏晋以来,均以「九品中正制」选拔、任用人材,由是导致门阀世族垄断朝政。隋代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门阀世袭,故在开皇末年实行科举制,规定六品以下官吏须由尚书省吏部铨举,废除了传统的州郡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隋代的考试制度,除有秀才、明经科外,炀帝时又加了进士科;进士只试策,明经除试策外还试经。这两种科目都适应了一般士绅的要求,通过考试,即可入仕。由是就算是一般庶族寒门,只要有才就有机会跻身掌权的统治阶层中。后来唐代进一步完善科举制,起到奖拔寒庶、抑制门阀的重要作用 hhhhhhhhhhhhhhhhhhh按照金朝的法律,金人在汉地作官,得找一个通金人语言的汉人作通事,相当于现代的翻译官,从文件的草到处理各种政事都需要通事的介入]国的科举制度主要表现出三个特点:贤能治国,为我所用;标准客观,竞争公平;立法护,稳定延续。其作用和价值主要体现在:统一了价值,延续了文化;推动了教育,培养
      了人才;稳定了政治,推动了发展。其负面作用表现为导致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脱离
      ①“汉承秦制”。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
      ②三省六部制。教学中应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立的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③宋朝的政治制度特点。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辽代“藩汉分治”,分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别统治汉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数民族。
      ④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元朝综合汉蒙政治制度,设立了中书省和枢密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同时又设置了统领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的机构宣政院。元朝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了新发展。
      ①郡国并行制与州郡县三级制。西汉初,郡设太守、国设相,作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区,州牧为州最高长官,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成为州郡县三级制。
      ②州县两级制。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隋朝与唐朝时,州设刺史,县设令。宋朝时,长官称知州、知县。自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这避免了唐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
      ③作为监察区设立的州、道及向行政实体的转变。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十三州。州设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逐渐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将道级监察长官固定为观察使,道成州县之上行政实体。宋朝时,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先后设平级四个机构,分掌军政、财政、司法和市场等事。它们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这有利于防止地方官独揽大权,因而强化了中央集权。
      ④行省制度的创立及意义。元朝在地方设置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对边远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进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1.原始资料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
      ──东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至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簒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时,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隋有内史、纳言(即中书令、侍中)是为宰相,亦有他官参与焉(即为兵部尚书参掌机事,又,杨素为右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亦尝为宰相。其间或改为纳言、内史、左相、右相、黄门监、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书令也。共有四员。其仆射,贞观末始,加平章事方为宰相,具《仆射篇》),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绩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道之际裴炎为正议大夫守侍中崔知温为正议大夫守中书令刘齐贤为中大夫守侍中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按此当以阶卑官高令所给禄秩同三品耳当时权时之制其后亦有阶卑为侍中中书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勅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以后,诏勅疑有不稳,必须执之),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晋司马彪 《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茍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梁沈约《宋书》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第02317页、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杨际平)
      2.课文注释
      皇帝制度
      汉代的皇帝制度由于天人感应说的影响,更增加了神秘色彩。西汉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感应之说,把天和人看作是同类,譬如,天有日月,人有两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则一身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于天人一类,因此感应是有基础的,不是偶然的。根据天人感应说,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量的神所主宰。至于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代天对地上实行统治的,所谓“天生民……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为如此,皇帝才称为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被说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因此,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是顺应了天意。皇帝也要从天命以行事,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违背天意,实际是不得违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任意妄为。董仲舒特别提出以灾异作为天意的表现,以灾异来制约皇帝的行为。譬如,风调雨顺之年是皇帝顺应天意的表征,灾异剧变则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预警。因此遇有灾异,皇帝要避正殿、撤、减服,朝会不奏乐,甚至下诏罪己,倾听百官意见,在政策措施上也要采取一些宽刑减赋之举。这从汉时起,直到明清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天人感应之说派生而来的。这种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起着两个作用:一是在灾异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时,可以借此缓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阶级也企图通过所谓的上天示警来为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权力。不过总的说来天人感应是膨胀皇权的理论,是把皇权和神权进一步联结起来的桥梁。
      汉代还进一步确立了皇位继承制度和对太子的教育制度。皇位继承制度是封建专制的皇统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汉初一些大臣认为,秦朝未建立预立储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从此,汉朝太子的预立与立嫡制度大体成为定制。汉文帝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弟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则侍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帝与梁王侍太后饮时曾说:“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太后与王皆心内喜。后景帝立栗太子,又废为临江王。太后遂欲以梁王为嗣,梁王亦求为嗣。为此景帝乃召爰盎诸大臣议事。爰盎等说:“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又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窦婴更争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于是景帝立胶东王彻为太子,这就是后来的汉武帝。
      中朝与外朝
      西汉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便宠信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这样,管理国家的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现了“内朝”与“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只执行政务的地位。
      “内朝”也就是“中朝”,《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关于“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康此注,最为分明”。钱大昕还认为内朝、外朝之分,汉初是没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将军权兼中外,又置前后左右将军,在内朝预闻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给事者,皆自托为腹心之臣矣。”钱氏说“史家未明言”。汉武临终前,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遗诏辅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遗诏。这件事无疑关系重大,它不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时也表明内外朝之分已经形成。
      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宰相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为天下政本所在。汉武帝要加强皇权专制,自然会与宰相制度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汉武帝便引严助、主父偃辈入值,参与谋议。自霍光辅政,至于东汉,遂成为外戚与宦官专政的局面。外戚当政者则加“将军”名号,宦官专权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论外戚还是宦官,都是作为内朝官而专朝政的。
      汉武帝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因而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继设有侍曹、二千石曹、户曹、客曹。诸曹尚书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担任,内朝近臣自大将军、太傅、侍中以下,常领录尚书事以参决朝政。而外朝的长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为内朝尚书台所侵夺。所以,汉武帝以后以至成宣年间,是尚书势盛,内朝权重,与外朝的相府形成权力转移交替时期。
      尚书本属于少府,从秦至汉武以前,不过是掌管往来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变成监察官之后,皇帝的诏令等事,也成了尚书的专责。武帝时期尚书发展成宫中的重要机构,置尚书四人,分四曹以主众务。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则主外国四夷事。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狱事。显然尚书已由公文的传达机关进而为公文的处理机关。而且处理的结果,并不经过丞相,也无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讨,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汉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内朝官的地位,使他们“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有时还让内臣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使“大臣数诎”。另一方面又压低丞相的地位。汉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狱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庆、公孙弘辈,只能装聋作哑,唯命是从而已。以至于讨论出兵边疆的大事,汉武帝竟说太尉“田蚡不足与计”。汉武帝如此重用内朝官,用近臣、内朝来压制宰臣和外朝,所以当他拜公孙贺为相时,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汉武帝为什么要把职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对他们盗权窃柄的顾虑;(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
      南面官与北面官
      《辽史•百官志》说:“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北南面官体制的确立,是辽国中央政权组织的重要特点。
      辽的北面官系统,由大于越府、宰相府、诸帐官、部族与属国之官组成。
      “于越”是契丹语,译音,又作“裕越”有如汉语的“太傅”,《续通典》说:“辽大裕悦拟太傅。”《续通志》说:“辽大裕悦如南面之有三公。”(《续通志•职官二》《太师、太傅》)太傅为三师之一,故《辽史•百官志》说:“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唐制,三公三师为训导、论道、顾问之官,为天子所师法,“非道德崇重者不居其位。”(《大唐六典》卷1《三师》)辽金多沿唐宋之制,大致亦如是。如《辽志》所说:“大于越府,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辽史》卷45《百官志一》)
      辽制,北面官如宰相、枢密、宣徽、大王院等机构,为北面朝官。值得注意的是,同为北面官,同一机关之中,又有北南院(府)之分。这是因为太祖初“分迭刺夷离堇(汉语:统军马之大王)为北、南二大王,谓之北、南院”的缘故。所以北面朝官如“宰相、枢密、宣徽、林牙,下至郎君、护卫,皆分北、南,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语辽官制者不可不辨”(《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辽国北面朝官,与唐代尚书六部相比,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北南二相府总之。虽无六部之名,却有六部之实。此外还有掌管文翰之事的大林牙院。
      北面诸帐官分掌宫帐、皇族侍卫、政教事务。部族与属国之官则分掌辽国所属少数民族及有来往的属国事务。
      辽初,建汉人枢密院兼尚书省,以为南面官,用以治营州之地。其后,渐设三师三公。既得燕云十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辽国官制,北面官由契丹贵族充任,南面官部分由汉人充任,“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国制简朴”,多沿“契丹旧俗”,虽事简职专,而权职极重。所谓汉制就是沿唐宋之制。(《辽史》卷45《百官志•总序》)这种情况表明,辽由于地处长城内外,长城外各族以游牧经济为主,长城以南则是城郭以居的农业经济。辽的中央政权北南面官体制,正是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需要,“因俗而治,得其宜矣。”所以能够“得其宜”,是因为契丹统治者实行了“因俗而治”的正确原则,实行“一国两制”的做法,即一方面保留了旧的契丹族部落统治时期原有的制度,另一方面沿用唐、宋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国家政权组织的制度。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渊源于魏晋之行台。杜佑说:“行台省魏晋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贞观以后废。”(《通典》卷22《行台省》)金于中央置尚书省,在全国襟带之地又置行台尚书省,除不置尚书令外,一切官属与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于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于地方亦曰行中书省。此前的“行台”名义上为中央派出机关,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确立为地方行政制度。当时全国除中央中书省直辖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中部东部地区称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辖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个行省,其中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元的疆域十分辽阔,岭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南),管辖范围除了蒙古高原外,北边一直到北冰洋;东北地区由辽阳行省管辖,省区范围向东北延伸到库页岛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即台湾)。西藏虽未设立行省,但属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辖,并在西部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在东部设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设若干万户府;还设置驿站、军站、派驻军队、征收赋税,等等。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喇嘛教,国师八思巴就是吐蕃萨斯迦人(今西藏萨迦),因此元朝一代对西藏的统治与治理是很重视的。
      行省的主要职官,每省设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参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亲王充当,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尚书省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中枢机关。汉代设尚书台隶属少府,但自武帝以后即与闻政务,东汉更由其综理政务。魏始以尚书台为独立机构,国家正式政务中枢。刘宋时“曰尚书寺,亦曰尚书省”(《通典•职官四》),南朝梁时正式称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制度,尚书省成为执政的宰相机构之一,主要职任在负责指挥执行各项政策,领导六部行政。其首长称尚书令,后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职,遂不再复设,以左右仆射为首长。唐高宗时改称中台,首长则称左右匡政,随之又改称南省,首长仍称左右匡政。武周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长称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时曾改尚书省首长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处皇城,在太极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书省别称“南省”。至唐睿宗景云年间,尚书省降为中央的政务执行机关,不复有相府地位,其首长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号,即不再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尚书省首长左右仆射复为宰相,尚书省地位渐高于中书、门下二省。金代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为相府,尚书令总领纲纪,左右仆射为尚书省实际首长,为宰相之任。元代尚书省三置三废,基本上是中书省一省制,此后遂不复有尚书省之设。
      三省
      中国古代皇帝之下的三个最高政务中枢机构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合称。尚书省由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尚书台发展而来,南朝梁时正式称“省”。但其成为正式政务中枢机构后,又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时即以皇帝新的秘书机构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分割尚书省的权力。随着中书省权势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专制大权,晋时即将皇帝身边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参与机密,出宣诏命。魏晋南北朝时,三省之制业已形成。隋正式确立三省同为相府,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格局。唐进一步完善,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权力运行方式,确立了三省相互制约的政府体制。但由于最高权力始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最后决定权无不取决于皇帝,因此,事无巨细,遍经三省,往往流于形式,影响效率。故至中唐,由中书门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中书、门下二省渐趋合一。宋初虽置三省,但形同虚设,行政中枢为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又复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长官互兼,以尚书省为相府,实际上取代了中书、门下二省。辽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书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实行中书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亦被废。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务中枢机构。魏始置,以秘书监改称而来。其首长称中书令、中书监,出纳王命,权尊势隆。晋时有“凤凰池”之美誉。北朝中书省虽不及门下省为尊,但仍得参与密议,号称“西台”,其首长有“西台大臣”之称。隋初因避祖讳改内史省,以内史令为首长。与尚书省、门下省共为相府。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数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复称为中书省,唐高宗时曾改称西台,武周改称凤阁,唐玄宗改称紫微省,旋复旧称,其首长由内史令改中书令,再改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肃宗复称中书令。其下设有中书侍郎为副长官,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属之。集贤书院、史馆等机构归其统辖。因中书省职在秉承帝旨,参与决策军国要务,故其地位显要。自唐高宗后,政事堂设于中书省,更显其权尊势隆。但随着翰林学士院和枢密使参与决策筹划,中书省职权也多归其间。宋代中书省仅掌册文、复奏、考帐等事务,但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号称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丰改制,复唐三省之制,三省长官互兼,但以尚书省为重。辽初设政事省,旋改称中书省。金初亦有中书省之设,旋废去;元则以中书省总政务,为宰相府。其首长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长官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仅中书一省,故六部亦转归其指挥。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设中书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省,此后不复有中书省之设。
      门下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之一。由皇帝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设。秦汉有的加官,掌殿内文书往来和侍从皇帝,故称侍中。东汉时置寺隶于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边代皇帝披阅尚书奏事,渐有参与机密之权。晋始改寺为门下省,掌“尽规献纳,纠正违缺,监封玺书”(《通典•职官•门下省》),北朝尤重门下省,政出其间,其长官侍中为宰相之任,副长官黄门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称。隋沿置,与内史、尚书二省同为相府,其长官为避祖讳改称纳言,副长官仍旧,下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属官,并统城内、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损益。曾有东台、鸾台、黄门监之改称,其长官称侍中,并相应有纳言、东台左相、左相、黄门监之改称。又其官署所设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别称。下设给事中、门下录事、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等官,并统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在职权上,隋时三省尚无明确划分,唐则以门下省掌审议封驳。自唐高宗时门下省迁入禁中,与中书省渐趋合并,有中书门下政事堂之设。宋虽仍置门下省,但仅主朝仪等事务。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复唐制。在南宋时,三省长官互兼,中书、门下实为合一,权不及尚书省。辽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之。元明清皆无门下省之设。
      政事堂
      唐宋时期中央政务决策机构。出现于唐初,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唐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设于门下省,纯为宰相议政场所;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相议决军国政务的最高国务会议;自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后,政事堂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且以“中书门下之印”副署皇帝所发文书,有牵制皇帝之权。其自身组织分正堂和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的办公处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的秘书处,分设吏房、枢机房、兵房和刑礼房等机构。但自“安史之乱”后,外受节度使,内受翰林学士和宦官的交相牵制,权力发生转移。宋代初期“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文献通考•职官考一》),但因军政决于枢密院,财政统于三司,故其权远不及唐。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尚书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称,为宰相办公之处。
      六部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六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合称。秦汉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挥九卿执行,自尚书台上升为综理政务的中枢机关以后,其下分曹治事,至晋时,尚书台已备六曹,为六部之前身。隋确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礼、兵、民、刑、工六部为尚书省之下的政务执行机关。唐沿置,惟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讳改民部为户部。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礼》六官,排六部之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无尚书省之设,六部隶于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中书省后,六部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但自内阁权重后,六部行政,实受内阁变相指挥。六部首长均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唐、宋、元时期各部之下均设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称。司之长官称郎中,副长官称员外郎。明清时所设司数大增,并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太祖以南京为京师,成祖北迁后,南京仍保留一套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设,但仅在南京留都所属地区行使职权。六部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已趋详备,故得延续达千余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冲击下才予以改变。
      枢密院
      中国古代国家军政机关。唐中叶以宦官为枢密使,掌内廷枢机之任。五代后唐始称枢密院,掌军事。宋沿置,与中书省对掌文武二柄,合称“二府”。职在管理军籍、武官之升迁调转、军事机密、边防布置及作战计划。以枢密使为首长,另设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领枢密使;且枢密院已不再与中书省并列,地位低于中书省;为征战需要,两代均有行枢密院之设。此外,辽代亦有枢密院之设,但其制较为特殊。辽在北面官系统的北南宰相府下设有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在南面官系统中,初以枢密院兼行尚书省事,行政机关吏房、兵刑房、户房、厅房等,皆归其统辖。后尚书省独立,枢密院始作为纯军政机关存在,但其职任较轻,以掌管汉人兵马之政为主。明代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称。其职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为临时派充官。唐制规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前往审判,案完撤销。(2)专管财政之官。唐中期以后,社会动荡不安,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为加强财政管理,乃设立三司使,专管财政收支(三司包括盐铁、户部、度支)。后唐时,因三司权重,乃委宰相一人专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权更大,与掌行政之中书省,掌军务之枢密院形成政、军、财三权鼎立之制。三司使号称计相,一般设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罢斥后再充任三司使。元丰改制后,三司使职掌并于户部尚书,三司使乃废。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袭唐宋,根据实际需要,亦增设一些新机构,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由于元朝统治者崇信喇嘛教,大力推行宗教,因此主管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权势极大,宣政院下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设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均与枢密院共同决定。
      郡国制
      汉代地方政权组织。汉初,郡和王国同为地方高级行政区划,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王统治,实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国并行制。汉初建立了许多诸侯王国,本来的目的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但后来的发展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其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并进而觊觎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吴楚七国之乱以后,汉中央为了削弱诸侯王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诸侯王不复治国,而由中央置国相以治民,职如太守;后又令诸侯王仅衣食封国的租税,王国实际上和郡无异。隋以后,废国存郡,虽封王带有郡县名号,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师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明代曾分封诸王于各地,靖难之役后,也将权力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于春秋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秦统一全国后,以之为郡最高行政长官。汉景帝时改为太守。
      太守
      官名。本为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历代沿置,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隋代废郡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习惯上只作为刺史、知府的别称。
      郡尉
      官名。秦置,辅佐郡守,掌全郡军事。西汉景帝时改称都尉,东汉以后废。
      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刺史以六条巡察郡县,本为监察官。后改为州牧。至东汉时成为掌握一州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魏晋南北朝各州亦设,一般以都督、将军兼任。隋以后,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不再兼军事。宋以后以朝臣充知州,刺史为虚衔。明清则作为知州的别称。
      州牧
      官名。西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后时废时置。东汉末年,再改州牧,为一州最高军政长官,后都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的代表。两晋南北朝亦有此称,但多由将军、都督所兼有其名而无其实。唐宋时惟京师和陪都州由亲王兼任者称之。宋以后常借此名为知州的尊称。
      节度使
      官名。始见于唐睿宗时,以薛讷为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唐玄宗时在沿边地区设九节度使,赐给双旌双节,总揽一区的军、政、财、法事。安史之乱后,内地亦设立,辖境大小不等,因其权大,后多成为藩镇,并将此传于子孙或部下。至五代时废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权,节度使则成为勋阶。辽、金亦设,其权小于唐代。元代废。
      达鲁花赤
      元代职官体系中一种具有民族意识的制度。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制裁者、镇压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数行政机关及各级地方机关均有设置,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参用色目人,汉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达鲁花赤虽不是首席长官,但握有实权,在各级政权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宣慰司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道以总郡县,是行省和郡县之间的承转机关,掌管军民事务。亦有称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使,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为土官最高职衔。
      3.学术观点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①隋唐确立的三省制,魏晋南朝时已在游移发展中。
      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确立于隋唐,而三省的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秦汉。魏晋以来,三省已经成为当时中央统治机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组织规模、地位和作用都还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概括地说,魏以中书、尚书为主,两晋中书地位更加显要,门下也逐渐崛起,与中书分权。南朝三省长官大权旁落,但政仍出于三省。与唐代所确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晋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旧官制的残余并没有绝迹,三省以外的官吏参政偶有出现。录尚书事名义上管理尚书事务,事实上“职无不总”,凌驾于三省之上。三省还没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建立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因而容易造成个人擅权的局面。三省长官的职权也还不稳定,时有升降浮沉。因此,我们认为魏晋南朝三省还只是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中的阶段。
      ②认为以往关于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于门下省议政和中书省政事堂的起始时间,以及政事堂何时才有专印等问题,仍有可商榷之处。其新观点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于贞观十六年(642年)前后时期。
      ●宰相于门下省议政起始于唐初武德年间不是起始于隋代或北朝。
      ●门下省政事堂时期的结束与中书省政事堂的开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并不是开元十一年才有专印。
      ③唐代宰相人数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作用之显著,国内、国外历史影响之深远。
      唐代宰相的名称虽然屡有变更,但这种变更是有规律可循的。从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长或兼判、遥领三省之长者为相;武德六年到贞观二十三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为相;从贞观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相;从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灭亡,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相。经过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变革,从而趋于完善成熟。中唐以后,地方藩镇林立,朝中宦官专权,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坏,出现了“内相”“使相”,相权终于旁落,宰相制度趋于败坏。
      唐朝丞相选拔制度的特点。唐初,战功是选拔丞相的主要途径,从武则天统治直到终唐之世,科举制度,特别是进士科逐步成为主要途径。通过科举取士,经过吏治考试任官,再历经州、县,台省任职的锻炼考验,具备决断军国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寻用为相。入相之后,皇帝定期亲判其考课,评有等第。由此可见,唐代的选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办公的特点。唐朝的宰相不同于秦汉,多是他官兼职,或是丞相兼领他职,所以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相府,它是集体负责制,主要任务是帮助皇帝议决军国大政,或者拟订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权的其他部门发号施令。宰相议事决策,拟订重大政令的地方叫政事堂。关于其性质,史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综观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协助皇帝驾驭天下的议事决策机关,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凌驾于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关于宰相的上班制度,开元以前“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天宝末年以后,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为中书门下印后,中书令专断相权,从而产生了执政事笔的当国宰相。唐朝为了防止宰相专权,利用乡亲、门生故旧拉帮结党之弊,也为了提倡遵章办事,发挥宰臣的正常统治效能,还规定了必要的回避制度。对退休宰相,物质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政治上给予一些荣誉和特权。
      达鲁花赤
      蒙古、元朝官名,即掌有实权的最高长官。蒙古语,意为「镇守者」,或译「宣差」。蒙古征服其他民族和国家后,在许多地区、城镇及非蒙古军队都设达鲁花赤监治。元朝建立后,在路、府、州、县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官署都设有此职。一些兼管军民的安抚司也设达鲁花赤。军队中除蒙古军、探马赤军外,其他各族军队在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均设有此职,以监理军务。京城宝钞库、军粮提举司、各大寺院总管府、营缮司等重要官署也设达鲁花赤。诸王所属投下所设达鲁花赤由诸王自行任命。元世祖至元二年(1265年)规定,各路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或个别出身高贵的色目人担任,汉人、南人一律不能出任此职。
      政事堂
      中国唐宋时期宰相议事的地方。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唐初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是当然宰相。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唐中宗即位后,移政事堂于中书省。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但其后仍有称为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后晋时,又曾改名为政事厅。
      政事堂后分列五房:吏房、枢机房、兵房、户房、刑礼房,分理众事,供职者称为堂后官都是吏员,地位极为重要。
      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设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职权,是最高行政机构。政事堂下设舍人院,有知制诰或直舍人院,负责撰拟诏旨。还设孔目、吏、户、兵礼和刑等五房,分曹处理事务。元丰改制,中书所辖职事,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宰相、执政的议事办公处,仍设在原政事堂正厅,改称三省都堂,通常只称为都堂。此后宰、执的办公处设于尚书省的都堂,有时也称之为中书或政事堂。
      枢密院
      官署名称。中国唐代宗永泰年间始置枢密使,以宦者为之,掌承受表奏。五代时后梁设崇政院,改枢密使为崇政使,知院事,改用士人。后唐庄宗同光初年改崇政院为枢密院,崇政使为枢密使,与宰相分秉朝政,其权愈重,宋代枢密院与中书省同管军事机密、边防等,掌握文武大权,并称二府,即政府和枢府,同为最高国务官署,长官合称宰执,宰即宰相,执即执政;枢密院设十二房,分曹办事,十二房为:北面房、河西房、支差房、在京房、校阅房、广西房、兵籍房、民兵房、吏房、知杂房、支马房、小吏房。辽代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及汉人枢密院(掌管汉族地区的兵马)。元代枢密院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遇有战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明太祖时,废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
      门下省
      中国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 。初名侍中寺,是宫内侍从官的办事机构,后来发展成为与尚书省、中书省鼎足而立的三省之一。其称为门下省,始自西晋。门下省的组织历代不尽相同,但均以侍中为其长官,黄门侍郎 (或称给事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为其副。门 ,指皇宫内门,因其门户漆以黄色,故又称黄门。至唐代,其下属有给事中、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等官职。这些官职大都来源于汉代宫廷侍从。门下省所统的下属机构,历代也不一致。侍中权重位高,在唐代前期是真宰相,宰相议政的政事堂,最初也设在门下省,以后才移到中书省。侍中具有封驳权,即对皇帝颁发诏书的审核权。黄门侍郎职掌与侍中相同。唐代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门下侍郎或中书侍郎为本官。给事中职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具体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地位至为重要。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等官,职掌侍从规谏,实际上是位望通显而无具体职事的闲职,仅用来作为高级官吏的荣誉衔 。门下省在宋代形式上还存在,实际职权已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成为寄禄虚衔。辽代南面官系统中有门下省,职掌、官名、员额与宋制略同。金废除门下省。元代以后,门下省不再设置。
      殿廷
      科举考试中的最高一段。皇帝亲临殿廷,发策会试中式的贡士,称殿试。也叫“廷试”、“廷对”。源于西汉时皇帝亲策贤良文学之士,始于武则天天授二年于洛阳殿前亲策贡举人,但尚未成定制。宋开宝八年,太祖于讲武殿策试贡院合格举人,并颁定名次,自此始为常制。太平兴国八年,将殿试后的进士分为五甲。元无殿试。明清殿试后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