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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祭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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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考古所见祭祀用玉和相关出土文献进行比较,则有两点现象值得注意:
其一,上述周代祭祀坑中出土的祭祀用玉种类较多,举凡圭、璧(包括发掘者所言的瑗和环)、璜、珩、珑(龙形佩)、玦甚至于残玉片和边角废料均可用作祭玉;而在包山楚墓M2出土的简书中,则明确指出以环、少环、玦、璧和琥等玉器献祭于太、后土、司命、司祸、大水、二天子和峗山等天神和地示{38},两者显现出一定程度上的呼应。
其二,侯马和曲村等地祭祀坑出土的玉器或见于祭祀坑底部的小龛中、或置于同坑所埋牺牲的底部,这种现象表明在瘗埋牲玉时必然是先放置玉器,然后才将牺牲置于坑中(图七);而有意思的是,秦骃祷病玉版记载掩埋牲玉时特别强调“壹璧先之”,而后才是各类牺牲。因为周人在馈赠礼物时常以轻物为先{39},而祭祀献神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馈赠,所以祭祀用品放置的先后秩序就非无意义的,而是反映了在上述祭祀中礼神用玉的重要性并不及同时所用的牺牲。
(三)祭祀人鬼的用玉
所谓的“人鬼”就是祖先神。在《诗经》的祭祀诗篇中,以祖先神为祭祀对象者占相当的比例{40},而周代金文所见的祭祖礼则多达20余种{41}。周人尤其重视对祖先神的祭祀,这是由周代高度发达的宗法制度所决定的。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肆献祼享先王,以馈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馈夏享先王,以尝秋享先王,以禴冬享先王。”郑注:“宗庙之祭,有此六者……肆者,进所解牲体,谓荐孰时也。献,献醴,谓荐血腥也。祼之言灌,灌以鬰鬯,谓始献尸求神时也。”贾公彦疏:“此六者皆言享之,对天言祀,地言祭,故宗庙言享。享,献也,谓献馔具于鬼神也。”
《诗•小雅•天保》:“禴祠烝尝,于公先王。”毛传:“春曰祠,夏曰禴,秋曰尝,冬曰烝。”禴祠烝尝,即周代宗庙的岁四时祭。董仲舒《春秋繁露•四祭篇》曰:“古者岁四祭。四祭者,因四时所生熟而祭其先祖父母也。”
从上述文献记载可知,周人在宗庙祭祀祖先神时所用物品主要是牺牲、酒醴和四季的应季食品而不须献玉。至于其中的原因,《周礼•春官•大司乐》贾公彦疏有明确解释,贾氏言:“礼之以玉,据天地;而祼焉,据宗庙。以《小宰》注‘天地大神,至尊不祼’,又《玉人》、《典瑞》、《宗伯》等不见有宗庙礼神之玉,是以知礼之以玉据天地,则苍璧礼天,黄琮礼地是也,而祼焉据宗庙,肆献祼是也。”由贾疏可知,因祭祀人鬼时有灌鬯而用九献,而祭祀天神、地示时均无灌鬯用七献,故祭天神、地示别有礼神之玉,祭人鬼时则否。
周代祭祀人鬼与祭祀天神、地示用玉上的差异,在某些考古资料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证实。如据包山M2出土简书的记载,墓主用于祭祀的祭品共有玉饰、衣冠、酒食和牺牲等四类,但玉饰均用于天神、地示而不及人鬼,反之,酒食多用于人鬼而基本不献祭于其他神祗{42}。然而,在传世和出土文献资料中也可以见到祭祀人鬼用玉的若干例证,兹举三例:
《尚书•金縢》载武王有疾,而周公“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
《左传•哀公二年》记载铁之战时,卫太子蒯聩临阵畏惧而祷曰:“曾孙蒯聩敢诏告皇祖文王、烈祖康叔、文祖襄公……敢告无绝筋,无折骨,无面伤,以集大事,无作三祖羞。大命不敢请,佩玉不敢爱。”
江陵望山一号楚墓出土简文中有多例祭祀人鬼用玉的记载,如简28“享归佩玉一环柬大王”,简106“归玉柬大王”,简109“圣亘王、邵王各佩玉一环,东宅公佩玉一环”{43}。
周人祭祀祖先神通常是在宗庙中完成的,上引《周礼•春官•大宗伯》所说的“六享”均是如此,至于周代有无墓祭——即是否在墓地中祭祀人鬼,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周礼•春官•冢人》的记载以及郑玄注,周代虽有在墓地举行的祭祀活动,但是为了掘地造墓而祭祀后土之神。如《冢人》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穴毳),遂为之尸。”郑玄注:“为之尸者,成葬为祭墓地之尸也。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穴毳)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冢人》贾公彦疏也说:“是墓新成,祭后土。”20世纪80年代,杨宽先生对此问题作为系统的考察,认为传统的“古不墓祭”说是真实可靠的,但同时也指出在遇到某些紧急事故如国家危亡时,周人也有在墓地祭祀祖先的礼仪,但这种墓祭制度的出现时间要晚在春秋战国之际{44}。近年来,由于晋侯墓地的数组墓葬均发现祭祀坑(图八),李伯谦先生据此认为这些祭祀坑“不仅证明西周时期确实存在墓祭,而且证明有专门针对某一特定墓主举行的活动。{45}”
正如李伯谦先生所言,从晋侯墓地祭祀坑的分布情况来看,这些祭祀坑的祭祀对象只能是某一特定的墓主而不会是后土。而在其中的部分祭祀坑则瘗埋有玉器,所见的器类有戈、璧、琮、璇玑(牙璧)等,某些玉器则与马、人等牺牲伴出,这些新资料是西周祭祀人鬼用玉的又一确凿证据。当然,目前所见的西周祭祀坑数量远少于西周墓葬,一些高等级的墓地如辛村卫国墓地、琉璃河燕国墓地、宝鸡鱼国墓地、张家坡井叔墓地均未见和墓葬时代一致的祭祀坑,这又反映出西周时期在墓地祭祀祖先神的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那么,以玉来祭祀人鬼在当时也自然是偶发的。
(四)祭祀过程中用来书写祷辞的玉简、玉版、玉圭和玉璋
任何一种祭祀都是为了沟通神人,也就是要将祭祀者的愿望和希冀通过言语或文字的方式告知被祭祀的神灵,如《尚书•金縢》记载周公告“太王、王季、文王”的祝词就是书于“册”的,而周公在祷告完毕后还“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而有证据表明,在周代这种祷辞多书写在条形玉片上,对此李零先生已经有过详考{46}。这类条形玉片或称为简,如河南辉县固围村M1的祭祀坑中就出土无字玉简50枚;或称版,如李零先生考证命名的秦骃祷病玉版;或为圭,如山西侯马和河南温县出土的盟书就多载于玉圭,据《周礼•秋官•司盟》及郑玄注,周代举行盟誓时需书写“载书”两份,一份和牺牲同埋于坎,而另一份则藏在盟府以存档,侯马出土者即是举行盟誓时埋于坎者{47};或为璋,如著名的诅楚文就自言“箸(书)者(诸)石章(璋)”(图九)。而如李零先生所论,1931年在山东泰山蒿里山出土的唐玄宗、宋真宗禅地玉册以及后来道教所用的投龙玉简都是周代此类条形玉片的变体。毋庸置疑的是,相对于周代日常使用的竹简、木牍,此类玉质版牍在祭祀场合的使用,必然会增加祭祀所应具有的庄重和礼仪氛围。
三.相见礼中的用玉
周代贵族相见时有繁琐的礼仪,而相互之间馈赠礼物更是必备的仪节,而玉正是当时用来馈赠的礼物之一。以下分别就来宾对主人的赠与以及主人对来宾的回赠用玉作一探讨。
(一)来宾的贽见用玉
在周代,来宾赠于主人的礼物统称为“挚”,《礼记•表记》载孔子之语曰:“无辞不相接也,无礼不相见也。”郑玄注云:“礼谓挚也。”“挚”在文献中又作“贽”,所以有学者将这种来宾赠与主人礼物的礼仪统称为“贽见礼”{48}。
《左传•庄公二十四年》记载了鲁大夫御孙对周代男女贵族贽见用品的概括性描述:“男贽,大者玉帛,小者禽鸟,以章物也。女贽,不过榛、栗、枣、脩,以告虔也。”
《礼记•曲礼下》的记载类似:“凡贽,天子鬯,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贽匹,童子委贽而退……夫人之贽椇、榛、脯、脩、枣、栗。”
考之周代的具体贽见事例,则御孙所谓“大者玉帛,小者禽鸟”的说法是有相当依据的。如《左传•定公八年》记载“公会晋师于瓦,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鲁于是始尚羔”,这正表明范献子等晋卿向鲁定公行贽见礼时所用之物正是禽鸟等物。
西周的贽见用玉则多见于这一时期的铜器铭文中,兹举以下数例:
寓鼎:……寓献佩于王姒……
五年召伯虎簋:……余惠于君氏大璋,报妇氏束帛、璜……琱生则堇圭(于召伯虎)
六年召伯虎簋:……伯氏则报璧(于召伯虎)……
敖簋盖:…… 敖用报用璧用诏诣其佑子歆史孟……
觐礼其实也是贽见礼的一种,但它是最高级的贽见礼,贵族在觐见周王时就必备相关的玉器,《诗•大雅•韩奕》曰“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则韩侯觐礼所用之玉为其介圭;而裘卫盉则记载“唯三年三月既生霸壬寅王稱旗于丰,矩伯庶人取堇章于裘卫,才八十朋……”,则矩伯为了觐见周王而从裘卫处换取了价值八十朋的玉璋,由此也可见玉乃高等级贵族相见时所必备之物。
上述贽见事例中所涉及的玉器包括圭、璋、璧、璜和佩等类,而《周礼•秋官•小行人》记载诸侯行觐礼时享天子、王后需要“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璜以黼。”两相比较,大致可以知道《小行人》的这种记载其实是《周礼》编撰者将周代贽见礼加以理想化、系统化的结果。
(二)主人对来宾的回赠——宾玉
礼尚往来,来而不往则非礼也。既然宾之于主有“贽”,那么主人对来宾必有回赠,如据上引的寓鼎铭文,在“寓献佩于王姒”之后,王姒就“赐寓曼丝”,王姒的赏赐就是对寓的一种回赠。在西周时期,主人对来宾的这种回赠通常称为“宾”,对此王国维曾论曰:“古者宾客至,必有物以赠之,其赠之事谓之宾,故其字从贝,其义即礼经之傧字也……后世以宾为宾客字,而别造傧字以代宾字……宾则傧之本字也。”{49}而在西周金文中常见主人对来宾行“宾”礼的记载,如:
簋:师黄宾璋一马两,吴姬宾帛束……
大簋盖:睽宾豖璋、束帛……大宾豖(害夫)璋、马两,宾睽(害夫)璋、束帛……
史颂鼎:苏宾璋、马四匹、吉金……
在以上所列的“宾玉”事例中,虽然、膳夫豖和史颂等人的职责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是王之使者,身分为宾,而被宣王命的师黄、吴姬、睽、大和苏则是主人,故均须对各自的来宾馈赠礼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事例所见的玉器均为“璋”而不见其他器类,这种现象究竟是偶然的巧合还是有着某种必然,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据《仪礼•聘礼》,主国之君对于来宾的馈赠主要是“乘马束帛”,这正可以和上引西周金文所见的“宾”礼用物相呼应。但如史颂鼎铭文所载,苏“宾”史颂的礼物中尚有“吉金”,杨宽先生则据父鼎和小臣守簋等器铭证明西周时期用作“宾”的礼物还包括布和贝{50};而据《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的记载,在泓之战后,郑文公以上公之礼(鄉食)楚成王以报答楚人伐宋以救郑,而成王竟然“取郑二姬以归”,这里的二姬也有“宾”的意味。不过,总体来看,西周时期贵族之间“宾”礼所用的礼物确以玉、帛和马为主。
四.丧葬用玉
周人素重德孝两观念,德以对天,孝以对祖,故“有孝有德”(《诗•大雅•卷阿》)是贯通周代社会的道德纲领。正是在“孝”的观念指导下,周人发展出完备的丧葬礼仪,并形成了系统的丧葬用玉。
周人使用丧葬用玉的动机无外乎两点:首先,周人遵循“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礼记•中庸》)的丧葬习俗,所以死者的生前用玉通常被用作随葬之物;其次,周人视玉为精物,以玉随葬可以强健死者之魂,灵魂强健,则死者有知,而这又是沟通神人(主要途径就是祭祀)的前提基础{51}。
验之出土资料,西周时期的丧葬用玉主要包括饰棺用玉、玉覆面、(王含)玉、握玉、敛璧以及足端敛玉等类。以下就其特征分别加以概述。
(一)饰棺用玉
在周代高度发达的丧礼中,棺椁制度占有重要的地位。棺椁重数和棺椁饰物成为死者身分地位的标志物之一。西周时期最主要的棺饰是荒帷,《礼记•丧大记》对此有详细的记载: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锦褚,加伪荒,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戴六,被六。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大夫戴前后玄,披衣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缁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士戴前后缁,二披用。”
如《仪礼•既夕礼》郑玄注:“饰柩为设墙柳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贾公彦疏曰:“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也。”
设置荒帷或墙柳之目的,《周礼•天官•缝人》郑玄注有明确解释:“孝子既见启棺,犹见亲之身,既载饰而以形,遂以葬,若存时居于帷幕而加文绣。”可知荒帷的设置乃是对死者生前居室中帷幄一类设施的模仿,但另一方面,在出殡时荒帷等棺饰还可起到“以华道路及圹中,不欲众恶其亲也”的功用(《礼记•丧大记》郑玄注)。
从《丧大记》的相关描述来看,荒帷自身也带有某些饰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鱼跃拂池”的“鱼”以及“齐五采五贝”的“贝”。而有意思的是,在很多西周墓葬,尤其是高等级墓葬如茹家庄M1伯墓、张家坡井叔墓、虢国墓地M2001虢季墓及M2011虢太子墓、晋侯墓地的晋侯及其夫人墓的棺椁之间确可见到玉石鱼和玉石贝等物(图一○)。依据张家坡井叔墓地出土的此类器物,张长寿先生将其视为墙柳上的饰物,这无疑是正确的{52}。
在目前所见资料中,出土这类器物的西周墓葬以晋侯夫人墓M113时代最早,约在穆王前期,但其同组的晋侯墓M114却不见此类器物,而M114的年代略早于M113,约在昭王晚期{53};类似的现象也见于宝鸡(弓鱼)国墓地,穆王时期的茹家庄M1和M2出铜鱼等物,而该墓地中其他时代更早的伯墓则不见此类器物,由此可以判定饰棺用玉的使用上限就是穆王早期。
西周中晚期至两周之际是这类器物最为盛行的时期,这在张家坡井叔墓地、晋侯墓地和虢国墓地表现得极为显著;饰棺用玉在东周墓葬中也很流行,但在器物的构成上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西周时期以铜鱼、玉鱼、蚌鱼和玉石贝等器物最为常见,而春秋晚期以后则代之以滑石环、璜或珩以及骨石珠,而鱼形器和玉石贝则基本不见。如上文所论,墙柳其实是对墓主生前居室帷幄的模仿,因此,墙柳缀饰的不同其实反映了两周时期居室帷幄饰件的发展变化。
据上引《丧大记》,使用棺饰的主要是君(诸侯)、大夫和士等贵族阶层,而目前出土玉石鱼、玉石贝等棺饰用玉的墓葬确实多为贵族墓,一般的平民墓葬基本不见,这表明《丧大记》的记载自有所本;当然,各类墓葬出土的玉石鱼、玉石贝的具体数量又明显不合于《丧大记》的记载,由此可知更可能的史实是西周时期高等级贵族使用饰棺玉器的频率和数量在总体上高于低等级贵族,但其中当无某种定制。
(二)玉覆面
在一些高等级的西周墓葬中,常见用多件玉石器缝缀在丝织物上并组合成脸部五官的玉覆面,这是西周丧葬用玉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目前的资料而言,西周时期的玉覆面是诸侯一级贵族的专用之物,如它们主要出土于张家坡井叔墓地、虢国墓地M2001虢季墓以及晋侯墓地等(图一一)。但少数大夫一级的贵族墓葬如张家坡墓地M303、M2、M327{54}以及虢国墓地M2006{55}也有覆面的构件,但很显然,大夫级贵族墓使用玉覆面者的机率远不如前者。
有证据表明玉覆面的起源应在西周中期的共王时代。在已知出土玉覆面的西周墓葬中,时代最早者为张家坡M157井叔墓,时代约在共懿时期;在晋侯墓地中,时代最早的几座墓葬如M114、M113,M9和M13均未出玉覆面,而西周晚期的晋侯和晋侯夫人墓则均出;类似地,尽管宝鸡竹园沟和茹家庄的多座伯墓等级很高,但因为其时代最晚者也在穆王时期,所以未见一例使用玉覆面者。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出土玉覆面的西周墓葬中,墓主身分明确者多是姬姓贵族,如井叔、虢季和晋侯等位均是如此;此外,玉覆面在周原地区也颇流行,如在黄堆老堡M25{56}和岐山贺家村M110{57}这两座被盗的西周墓中均有玉覆面构件的残留。同时联系到在东周秦楚墓葬中均缺乏使用覆面的例证,作者认为玉覆面应是周人所特有的丧葬习俗。
进入东周时代,玉覆面开始趋于平民化;尤其是春秋晚期以后,三晋两周地区的平民墓开始普遍使用用石片拼组而成的覆面,至此玉覆面原有的礼制意义丧失殆尽。而玉覆面在两周时期的发展和衰变,实际上反映了“周礼”自形成到崩溃的轨迹。
(三)琀玉
据文献记载,周人有在死者口中放置口含物的习俗,如:
《周礼•地官•舍人》:“丧纪,共饭米,熬谷。”
《荀子•礼论篇》:“丧礼者……饭用生稻,(口含)以槁骨,反生术矣。”
除了谷物、枯贝之类,玉也用作口含物,并有“饭玉”和“含玉”的区别,如:
《周礼•春官•典瑞》:“大丧,共饭玉,含玉,赠玉。”郑玄注云:“饭玉,碎玉以杂米也。含玉,柱左右及在口中者。”按照郑玄的解释,饭玉是为杂米而设,故其形体碎而小;含玉则是为了从两侧和中间来撑开口腔,故其形体完整且较大。但《周礼》所载的制度多带有理想化色彩,而要在考古实物中分辨两者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又因《说文•玉部》释“(王含)”为“送死者口中玉也”,故可将置于墓主口腔内的玉器统称为“(王含)玉”。
《公羊传•定公五年》何休注曾称:“含,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但这种说法颇不合于考古资料,概括而言,西周墓葬所见的(王含)玉具有如下几点明显特征:
第一,几乎任何一种西周玉器器类均可用作(王含)玉,而以何种玉器为(王含)其实并不具备等级意义;
第二,(王含)玉常与海贝伴出,而某些(王含)玉则专门制作成贝形,显然,这是因为贝乃当时的货币,含贝包含有赠与死者财富的意味;
第三,因为(王含)玉放置在死者的口腔之中,所以多用器体较小的玉器,或者将器形较大者打碎后再用作(王含)玉;
第四,不仅高等级墓葬使用(王含)玉,相当数量的平民墓葬也见这类玉器,由此可知使用(王含)玉是西周时期各阶层普遍流行的丧葬习俗。
所谓的握玉就是指握于墓主手中的玉器,这也是西周墓葬中常见的一类丧葬用玉。和(王含)玉类似,西周握玉在器类的选择上也无定制,但以长条状器物如玉管、玉鱼、柄形器以及玉圭等物较为常见,而这显然是为了便于握在死者手中而不具有其他更深的内涵。此外,西周墓葬中墓主手握若干海贝的现象也十分常见,而握贝和含贝都应是财富的象征。
(五)敛璧
在上文的有关论述中,我们已经讨论了西周玉璧的诸多礼仪功能,而在西周时期,玉璧还是重要的丧葬用器。
玉璧在西周墓葬中的分布颇为复杂,或在墓室填土、或在棺椁之间,或在棺椁盖板上,但最为常见者则是放置在墓主胸腹部或压在墓主的背下,如:晋侯墓地M8墓主胸部有玉璧1件、背下又压着璧2件和玉钺1件{58}(图一二),晋侯墓地M93墓主胸腹部有玉璧6件{59},而虢国墓地M2001墓主肩背之下也压有玉璧6件{60}。很显然,这些玉璧都是在袭敛过程中放置在死者身体周围的,故可称之为“敛璧”。这种敛尸用璧在两周时期流传有绪,尤其是自战国中晚期以后,一些高等级贵族墓开始使用十余件甚至数十件带有双身龙纹的玉璧敛尸(图一三),这一传统在西汉时期得以继承,汉代诸侯王墓常见用璧敛尸再著玉衣的现象{61}。
《周礼•春官•典瑞》称:“驵圭璋璧琮琥璜之渠眉,疏璧琮以敛尸。”从考古实物来看,尽管圭璋璧琮琥璜等类器物均见于周代墓葬,但最为常见的敛尸用玉仍推玉璧。自新石器时代以降,璧就是古代中国最为常见的玉器造型,而且这一传统延绵不绝,那么,我们的先民为何如此钟情于玉璧,这确实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敛尸用璧,固然是因为璧的造型扁平而易于袭敛,但除了这种单独的“技术性”因素之外是否尚有更深层次的含义,无疑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事实上,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但遗憾的是迄今未有得到广泛认同的意见{62}。
(六)足端敛玉
在有些西周墓葬中,墓主的足端也放置有少量的玉器。因为在文献中缺乏对此类玉器的记载,所以姑且称之为“足端敛玉”。虢国墓地的发掘者依据该墓地M2001的有关出土资料认为其中尚可分别为脚趾夹玉和踏玉,但这种区分很难具有普遍意义{63}。
从现有资料看,虽然使用足端敛玉者多为等级较高的墓葬,但一些低等级墓葬也见在墓主足端放置少量圭状石片的现象。和(王含)玉、握玉类似,西周墓葬所见的足端敛玉在器类上较为随意,如以晋侯墓地为例,M113晋侯夫人足端放置镂空玉片两件,但M114晋侯墓则不用足端敛玉;M91晋侯墓在足端有玉圭两件,而其夫人墓M92则为玉版两件;M8晋侯墓的足端敛玉有玉琮2、柄形器1、戈1和玉板2件,而其夫人墓M31则是小玉圭1组10余件和条形玉片2件。周代墓葬所见的这类足端敛玉,不论其器类如何,我们认为都是为了为死者提供“物精”之用;而有学者注意到东周墓葬中墓主所踏之玉多饰有勾云纹,并据此认为这些玉器具有“托著墓主升天”的功用{64}。这一现象和意见无疑值得注意,但还有待于更多资料加以证实。
从以上的概述可以看出,玉器在西周时期的礼仪活动中确实得到广泛的运用,可谓是“无玉不成礼”。尽管中国古代玉器自其出现伊始就具有深厚的宗教、礼仪意义,如新石器时代的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均有发达的玉礼器和玉敛葬,但如果考虑到西周时期是所谓“礼乐文明”形成和完备的时代,或者说它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历程的“轴心时代”(Axial Period){65},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西周时期的玉文化实乃中国古代玉文化的一座高峰,因此,洞察西周玉器的礼仪功能,必将有助于深入了解周文明乃至整个华夏文明的真谛。
注释:
{1}如《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礼记•中庸》:“吾说夏礼,杞不足征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
{2}王国维:《释礼》,《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近年有学者对王国维关于“礼”字的阐释有所补正,如裘锡圭先生指出“礼”本是一种“用玉装饰的贵重大鼓”;而郑杰祥先生认为“礼”字“意即古人在鼓乐声中以玉来祭享天地鬼神之状”。参看裘锡圭:《甲骨文中的几种乐器名称》,《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2辑;郑杰祥:《释礼、玉》,见田昌五主编《华夏文明》第一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虽然以上诸说对于“礼”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均承认“礼”与“玉”相关。
{3}这一方面的代表著作有:齐思和:《周代锡命礼考》,《燕京学报》第32期,1947年;张光裕:《金文中册命之典》,《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十卷下册,1979年;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黄盛璋:《西周铜器中册命制度及其关键问题新考》,《考古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3年;黄然伟:《殷周青铜器赏赐铭文研究》,《殷周史料论集》,香港三联书店,1995年。
{4}关于此段之记载,文献所见颇异,如“赤鸟”有作“赤乌”和“赤雀”者;而“衔珪”也有作“衔圭”或“衔书”、“衔丹书”者。说详吴毓江:《墨子校注》,中华书局,1993年。
{5}此器在发掘简报中未收,但录于上海博物馆编:《晋国奇珍——山西晋侯墓群出土文物精品》,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2002年。
{6}周原扶风文管所:《陕西扶风强家一号西周墓》,《文博》1987年第4期。
{7}如孙华先生认为晋侯墓地M63:58这件器物的“戈形器与鸟之间必存在着某种内在的关联”,并引《非攻篇》的“赤鸟衔珪”以佐证之,参看孙华、□□誉:《神秘的王国——对三星堆文明的初步理解和解释》,巴蜀书社,2003年;但此类玉器的造型也可以通过“因料施工”的制作工艺来解释,即玉工根据玉料的形制,从充分利用玉料的角度出发来设计此种造型的器物,如此,则与所谓的“赤鸟衔珪”传说无任何牵扯。有关“因料施工”制玉工艺的论述可参看吴棠海:《认识古玉——古代玉器制作与形制》,中华自然文化学会,1994年。
目的都是为了沟通神人。周代祭祀遵循“尚臭”的原则,即通过气味来感召神灵,这在《礼记•郊特牲》中有明确的记载:“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殷人尚声,臭味未成,條荡其声。乐三阕,然后出迎牲。声音之号,所以诏告于天地之间也。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鬰合鬯,臭阴达于渊泉。”不过,因祭祀对象的不同,在具体的沟通方式上也还存在着差异,那么祭祀使用玉器的方法和器类也各有特点。以下分别予以讨论。
(一)祭祀天神的用玉
按《周礼》的记载,周代祭祀天神主要有禋祀、实柴和槱燎三种方法,如《春官•大宗伯》曰:“以槱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郑玄注曰:“槱之言烟,周人尚臭,烟,气之臭闻者。槱,积也。诗曰‘芃芃棫樸,薪之槱之。’三祀皆积柴实牲体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烟,所以报阳也。”由郑注可知,如果抛开禋祀、实柴和槱燎可能存在的差别不论,则此三者都是通过积柴燔燎而使烟气上达于神这一方法来祭祀的,故《尔雅•释天》迳言“祭天曰燔柴”。
这种燔燎的祭祀方法所需之物共有三类:柴薪、牺牲和玉帛。柴薪是燃料,其中并无宗教上的含义,如《诗•大雅•樸》说“芃芃棫樸,薪之槱之”,是以棫树、樸树为柴薪;《大雅•旱麓》说“瑟彼柞棫,民所燎矣”,则是以柞树、棫树为燔燎之物。
在禋祀等燎祭中,只有牺牲和玉帛是燔燎的对象。燔燎牺牲的目的主要是取其臭,将牺牲置于柴薪上燔燎,其状况大致相当于今天的烤肉,自然香气四溢。
燔燎用玉,则和玉气的洁净有关。周人祭祀特别强调祭祀的洁净,不洁之祀,不如不祀,如《说文》就释“禋”为“祀也。一曰精意以享为禋。”《诗•小雅•楚茨》也特别强调祭祀时“尔牛羊”。在周代,玉被视为“精物”,乃是最为润洁之物,燔燎牺牲所产生的“臭”掺杂着玉的润洁之气,正可以满足祭祀在“臭”和“”这两方面的要求。
当然,无论是牺牲还是玉帛,不仅为祭祀提供了气臭,它们同时也是贡献给祭祀对象的礼神之物。至于祭祀时用何种玉器燔燎,因“玉石俱焚”的缘故而很难见到其实物,而只能从有关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中探寻,如《诗•大雅•云汉》是周宣王祭天祈雨之诗,其首章诵曰:“靡神不举,靡爱斯牲。圭璧既卒,宁莫我听?”由此可知宣王以圭、璧为燔燎之器;又,《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何休注云:“燎者,取俎上七体,与其圭宝,在辨中置于柴上烧之”,这又是仅以玉圭为燔燎的对象;而《吕氏春秋•季冬纪》高诱注云:“燎者,积聚柴薪,置璧与牲于上而燎之,升其烟气”,则以璧为所燎之玉。
考古资料中,则以山东地区的两处发现最为重要。一例是1975年在山东烟台芝罘出土两组玉器,各有圭1、璧1、觽2,有研究者推测为秦始皇祭祀“阳主”的遗存{27};另一例则是1979和1982年在山东荣成市的成山头发现的两组玉器,其中一组包括谷纹璧1、素面圭2,另一组则有双身龙纹玉璧1、谷纹璜(珩)和素面玉圭各1件,此两组玉器的性质,有研究者推测它们分别是秦皇汉武祠日的遗物(图六){28}。但需说明的是,即使上述玉器确是祀日的遗迹,但它们是瘗埋的结果,而非燔燎的残余;虽然祭祀方法有异,但据此也可窥周代祭祀天神用玉之一斑。
(二)祭祀地示的用玉
和祭祀天神类似,周代祭祀地示时也包括略有差别的祭法三种,《周礼•春官•大宗伯》说:“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简而言之,血祭、貍沈和疈辜这三种祭法的核心都是通过瘗埋牲玉于坎或沉牲玉于川泽来祭祀神灵的,所以《尔雅•释天》概括为“祭地曰瘗埋”。
这种埋沉之法,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有很多的证据,其中《左传》最为多见,这里称引几条重要的记载:
文公十二年:“秦伯(秦康公)以璧祈战于河。”
襄公十八年:“晋侯(晋平公)伐齐,将济河,献子以朱丝系玉二珏,而祷曰‘齐环怙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好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将率诸侯以讨焉,其官臣偃实先后之。苟捷有功,无作神羞,官臣偃敢无复济。唯尔有神裁之。’沈玉而济。”
襄公三十年:“八月甲子,(游吉)奔晋。驷带追之,及酸枣。与子上(驷带)盟,用两圭质于河。”
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宝圭沈于河。”
在出土资料中则以两件“秦骃祷病玉版”最为重要。玉版上的朱书文字,经过李零先生的考释,大体可以通读{29}。其文记载秦骃因长期身患重病而往华山祭祀,故“秦骃敢以介圭、吉璧吉纽,以告于华太山”,而在秦骃“能自复如故”后再次到华山还愿,其祭祀所用之物,是“用牛牺贰,其赤七,□□□及羊、豢,路车四马,三人壹家,壹璧先之。□用贰牺、羊、豢,壹璧先之”。而据考证,祭祀者秦骃就是秦惠文王;而“复(覆)华大山之阴阳”的祭祀方法,实即把玉和牺牲等祭祀用品同时掩埋在华山的南北{30}。
除此之外,同属秦系文字的三篇诅楚文也是祭祀地示时有埋沉之法的重要证据,据郭沫若的考释,此三篇文字开首均是“又秦嗣王敢用吉玉宣璧,使其宗祝邵(鼓咎)布(敫心)于丕显大神厥湫(亚驼、巫咸)”{31},这里的“吉玉宣璧”显然就祭祀所用的沉玉而言。
沉于川泽的玉器,当然无迹可寻;但埋于祭祀坑中的玉器,考古发现中则不乏其例,仅在晋都新田附近就有以下多处:如1965年在浍河北岸发掘的侯马盟誓遗址{32}以及近年在侯马西南张{33}、新田路{34}、(厂虎)祁{35}、西高村{36}等地所发掘的晋国祭祀遗址,均见瘗埋有牺牲和玉器的祭祀坑;而在天马-曲村遗址发掘的58座战国祭祀坑中,埋有玉器者共计12座{37}。
簋所载的玉环是周代常见的佩饰用器,而天子或诸侯赐臣属以玉环在周代并不罕见,如《左传》昭公四年和三十二年就分别记载鲁昭公赐仲壬和子家子玉环。
《尔雅•释器》谓:“肉倍好,谓之璧。好倍肉,谓之瑗。肉好若一,谓之环。”但如据此标准鉴别出土器物中的璧、瑗、环,学者常感束手无策,以致夏鼐先生主张将此三者总称为璧环类,或简称为璧{18}。经对若干周代玉器“肉”、“好”比例的测定,笔者认为周代玉环孔径与器径之比大致为1:2,玉璧的孔径与器径之比约为1:3,而“瑗”则可能是后起的名称{19};此外,“瑗”除了用作器名外,它也是某种玉料的专称,如《广韵》就释“瑗”为“玉名”。综合考古和文献资料,可知《尔雅•释器》对璧、瑗、环的划分不甚可靠。
毛公鼎和番生簋两器铭所载的“玉(王荼)”乃唐兰先生所隶定,唐先生并以“玉(王荼)”为诸侯所执之笏{20}。据文献记载,周代天子、诸侯、大夫各有所执之笏,但同物而异名,如:
《大戴礼记•虞戴德篇》:“天子御(王廷),诸侯御(王荼),大夫服笏。”
《礼记•玉藻》:“天子(王廷),方正于天下也。诸侯(王荼),前诎后直,让于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王荼)。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
《左传•桓公二年》杜预注:“(王廷),玉笏也,若今之吏之持薄。”
《说文•玉部》:“(王廷),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
《广雅•释器》:“(王荼)、(王廷),笏也。”
如果“玉(王荼)”确如唐兰先生所释,倒可以和上文所讨论的周代命圭制度相呼应,但另一方面,释“(王荼)”为圭,也有与情理不通之处。因为命圭乃被册命者身份地位的象征,为其最重要的瑞器,那么它在毛公鼎和番生簋两器铭罗列的赐物中无疑当居于前列,又如何能够屈身于玉环这样的佩饰用器之后?唐兰先生注意到两器铭中“玉环玉(王荼)”均与“朱芾葱衡”相连,所以他以玉环为系在衡上的玉佩,而玉(王荼)则是插在大带或腰带上的笏。但从“(王荼)”在两器铭所赐之物的位置考之,它应是和玉环一样系在衡上的饰物而不太可能是王所赐的瑞圭。事实上,在文献中“(王荼)”也有它解,如《广韵》:“(王荼),美玉名”,《集韵》也谓:“(王荼),美玉。”按古人对于玉料的鉴别颇为注重,所以《说文•玉部》不仅有“璿”、“琳”等“美玉”,但也有“石之次玉”和“石之似玉”者多种。所以综合来看,毛公鼎和番生簋铭文中的“(王荼)”应按《广韵》、《集韵》释作“美玉”或是以美玉制作的某种佩饰用器为妥。其实,不唯“(王荼)”是一种美玉之名,在《说文•玉部》被释作“大圭”的“(王廷)”在《广韵》中也被释为“玉名”。据此我们似可以推测周代的圭惯用“(王廷)”和“(王荼)”一类的玉料制作,以致这类瑞圭又可称为“(王廷)”和“(王荼)”。
在目前所见的周代金文中,因册命而赐玉的事例仅上引四例,严格上讲,圭瓒和璋瓒还不能算作玉器,而玉环、玉(王荼)又仅见于毛公鼎和番生簋,而毛公、番生所获赐物中有少许的佩饰用玉可能和其格外尊崇的地位相关,所以总体而言,周代册命不以赐玉为通例。
(三)册命礼中被册命者的堇玉
在周代册命礼中,被册命者在“受(命)册佩以出”之后有固定的“反入堇章”的仪节,这是研究周代册命制度者都注意到的问题。如在西周晚期铜器颂鼎、颂簋、颂壶以及善夫山鼎的铭文中,都记载颂和山在受王册命后“反入堇章”;再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晋文公受命后“受册以出,出入三觐”,郭沫若认为其礼即等同于颂鼎的“受命册佩以出,反入堇章”{21};而据陕西宝鸡眉县杨家村铜器窖藏出土的四十三年(来辶)鼎铭文,作器人(来辶)在受王命后“受册佩以出,反入堇圭”{22}。
上引西周铜器铭文中被册命者“反入堇圭”与“反入堇章”之间的区别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张光裕先生在讨论金文中的册命之典时曾经指出:“……圭是最贵重的符信,故多为对地位尊贵者或地位尊贵者本身所执用。使用璋之身份较低,或对身份较低者所用……因此觐见天子时或因受册命而觐见,其‘执圭’与‘执璋’的不同,无非也是表示身份之高下,以及礼的差异而已。”{23}如果仔细考察颂鼎、善夫山鼎和四十三年(来辶)鼎铭文所揭示出此三人的身分地位,则张氏此说似可以作进一步的界定——在颂、山和(来辶)三人中,(来辶)的职掌是“官司歷人”,属于司寇一类的人物,大致可以归入大夫一级的贵族;而山为膳夫,颂的职掌近于膳夫山而略轻,其地位都是士级贵族,由此或可以推断在西周时期圭为大夫的瑞器,而璋为士人所执{24}。
关于西周和春秋时期周王赐予臣属“命圭”而臣属向周王“堇璋”、“堇圭”的实质,有学者认为就是相关文献如《国语•晋语九》所说的“策名委质”——周王的赐圭为“策名(命)”,臣属的堇玉为“委质”;而正是通过此种方式,周代的君臣关系得以确立{25}。从这个角度审视,则周代册命礼中的用玉行为所蕴含的礼仪意味可谓浓厚。
二.祭祀用玉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祭祀在周代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周代祭祀的对象,《周礼•春官•大宗伯》概括为天神、地示、人鬼三大系统,如其中叙述大宗伯之职乃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而考之《诗经》的祭祀诗篇,可知《周礼》的这种概括是符合周代史实的{26}。
瑞玉,但历代学者对其形制却有着不同的认识{8}。20世纪80年代,夏鼐先生著文考证圭是条形片状且有三角形尖首的一类玉器{9},因这种形制的器物不仅合于汉碑上所见的圭,也多见于考古实物,所以这一意见已被学术界普遍接受。
在考古资料中,有一类器物和尖首圭的形制十分接近,这就是玉戈。一般而言,区分圭、戈的主要标准仅在于戈有一个明显的内部,而圭则无。但事实上,很多小型戈的内部并不明显,和圭很难区别。20世纪50年代在上村岭虢国墓地出土400多件石戈,其中既有内部明显者,也有在援、内交界处的两侧各刻出一凹槽以显示援、内者,更有援、内不分而呈圭状者,由此发掘者认为“圭、璋可能即从石戈演变而来”{10};夏鼐先生也认为“玉圭……实际上是武器类的戈,仅柄部不显明区分。”{11}因此从本质讲戈与圭并无区别,两者仅存在着制作工艺上区别,简言之,圭就是简化了内部的戈。而有内部的“戈”和无内部的“圭”在很多墓葬中共存,如虢国墓地M2011外棺盖板上整齐叠放着小石戈和小石圭87件,它们“方向一致,周围有苇编与木灰痕,原应有盛装或包裹在某种箱匣之内”{12},由此也可证明这些所谓的石圭和石戈并无根本的区别(图二)。
那么,戈与圭为何异名而同实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戈”的名称在周代文献中很常见,如:
《尚书•牧誓》:“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诗•秦风•无衣》:“修我戈矛,与子同仇。”
很显然,这些戈都是指实用的铜戈;玉戈不可能用于实战,而当是礼仪用器。在周代,当某种日常用器被用于礼仪和宗教场合时,它们通常被赋予新的名称,这在《礼记•曲礼下》罗列有多项,如:
“凡祭宗庙之礼,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刚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鸡曰翰音,犬曰羹献,雉曰疏趾,兔曰明视;脯曰尹祭,(高木)鱼曰商祭,鲜鱼曰(月廷)祭;水曰清(氵條),酒曰清酌,黍曰薌合,粱曰薌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豊本,盐曰鹹;玉曰嘉玉,币曰量币。”
由此推断,当一件形状为“戈”的瑞玉完成后,为区别于其日常用器以示珍重,故被赋予新名而称为“圭”。
玉圭(含“玉戈”,下同,不再注明)在西周墓葬中大量出现,但如果抛开器形上的细微差别不论,则西周时期的玉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器体长度超过20厘米的大型玉圭;另一类则是器体长约10厘米的小型玉圭。毫无疑问,西周时期的瑞圭只能从前一类器物中寻求,而事实上,据作者的统计,这种大型玉圭主要见于周王朝大夫和列国诸侯这一级别的贵族墓中,另有少量的列国大夫级贵族墓也见使用{13}。
这类大型玉圭在西周墓葬中的分布也很有规律,大抵见于两处:一是棺椁之间或棺椁盖板上;二是墓主的胸腹部。见于棺椁之间或棺椁盖板上者,通常数量较多,而且多与鸟形的薄铜片伴出,此类圭鸟组合的器物前人或称为“山”字形器、或称为椁饰,皆误,它们其实就是周代特有的丧葬用器翣的首部{14}(图三)。而见于墓主胸腹部者,不仅没有鸟形铜饰,而且多数情况仅有一件,那么,这一类的玉圭,即使并不一定就是周王所赐的命圭,但将其视为墓主身分地位象征的瑞信也不至大谬(图四)。
(二)册命礼中的其他赏赐玉器
“命”与“锡”是密不可分的,故凡册命必有赏赐。《韩诗外传》载天子赐诸侯之有德者:“一锡车马,再赐衣服,三锡虎贲,四锡乐器,五锡纳陛,六锡朱户,七锡弓矢,八锡鈇钺,九锡秬鬯。”{15}考之周代的册命金文,可知上述记载当有所本,但不似礼家所言之整齐划一。除了上述赐物和前文所讨论的命圭,周代册命礼中尚有其他赏赐的玉器,这在周代册命金文中颇见其例,如:毛公鼎铭载王册命毛公时的赐物包括“祼圭瓒宝”和“玉环玉(王荼)”,番生簋盖铭文记王赐番生“玉环玉形(王荼)”,师询簋铭文载王赐师询“圭瓒”,卯簋盖铭则记荣伯册命卯并赐他“瓒璋四穀”。
毛公鼎所谓的“祼圭瓒宝”其实就是师询簋的“圭瓒”,而卯簋盖的“瓒璋”实即文献中常见的璋瓒,两者都是周代重要的祼器。关于其形制功能,文献中有很多记载,如:
《诗•大雅•旱麓》:“瑟彼玉瓒,黄流在中。”毛传:“玉瓒,圭瓒也。”郑笺:“圭瓒之状,以圭为柄,黄金为勺,青金为外,朱中央矣。”
《左传• 昭公十七年》:“郑裨灶言于子产曰:‘宋、卫、陈、郑将同日火。若我用斝玉瓒,郑必不火。’”杜预注:“瓘,珪也。斝,玉爵也。瓒,勺也。”
《礼记•祭统》:“君执圭瓒祼尸,大夫持璋瓒亚祼。”郑玄注:“圭瓒、璋瓒,祼器也。”
《周礼•春官•典瑞》:“祼圭有瓒,以肆先王,以肆宾客。”郑玄注:“郑司农云:‘于圭头为器,可以挹鬯裸祭,谓之瓒。’”
《周礼•考工记•玉人》:“祼圭尺有二寸,有瓒,以祀庙。”郑玄注:“瓒如盘,其柄用圭,有流前注。”《玉人》又载:“大璋、中璋九寸,边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黄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有缫,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马。”郑玄注:“三璋之勺,形如圭瓒。”
据上引相关文献记载,圭瓒和璋瓒各由柄和勺两部分组成,柄为玉质而勺为金(铜)质;以玉圭为柄者称为圭瓒,以玉璋为柄者则称为璋瓒。不过从考古资料来看,以玉为器物之柄,在周代是十分罕见的,所以笔者曾经推测所谓的圭瓒和璋瓒或可能是指瓒的柄部呈圭形或璋形,而并不是说分别以玉圭、玉璋为瓒的柄部{16};而柄部呈圭状的铜斗、铜勺类器物在西周时期是十分常见的,如扶风庄白一号铜器窖藏就出土数件{17}(图五)。
中国素称礼仪之邦,“礼”是华夏文明的基本特征,《左传•定公十年》孔颖达疏云:“中国有礼义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华、夏,一也。”
“礼”之起源尚矣,唐代杜佑曾谓:“故自伏羲以来,五礼始彰。尧舜之时,五礼咸备。”(《通典》卷四十一《礼一•礼序》)将礼之萌芽上溯到伏羲时代,不免茫昧;但“讲礼”的孔子经常将“夏礼”、“殷礼”和“周礼”并称{1},据此可知礼之形成至少不能晚于三代。而若论三代之礼,则又以周礼最为完备发达,其前有周公的“制礼作乐”,继之以孔子的“克己复礼”,而以荀子的“礼论”殿其后,“礼”实已成为周文明的核心。
虽然孔子曾经质疑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论语•阳货》),但在古代中国“礼”和“玉”密不可分也是不争的事实,以致王国维论定“礼”之本义即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3}。正因为“礼”与“玉”之间存在如此密切关系,所以在西周时期各类礼仪场合均有玉的身影;而研究西周时期的礼仪用玉,也必将有助于了解当时的礼乐文明。
西周时期的“礼”涉及当时社会的各个领域,所以“周礼”是一个极其庞杂的体系,如《礼记•中庸》就号称:“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记•礼器》也说:“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而《大戴礼记•本命》则说:“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对于这种传统的“三百三千”之礼通常有两种分类:
一是按照具体的仪节分类,此种分类又有“六礼”、“八礼”和“九礼”之别。
六礼——《礼记•王制》:“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
八礼——《礼记•礼运》:“孔子曰:‘……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又,《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另外,《仪礼》十七篇也可以分别归为冠、昏、丧、祭、射、乡、朝、聘八礼之中。
九礼——《大戴礼记•本命》:“礼义者,恩之主也。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也。”
二是将各类具体礼仪进一步系统化的吉、凶、宾、军、嘉“五礼”分类法:
“五礼”的划分方法源自《周礼》,《春官•大宗伯》载其职掌为:“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
在其他文献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
《尚书•尧典》:“舜修五礼。”伪孔传:“修吉、凶、宾、军、嘉之礼。”
《礼记•祭统》:“礼有五经,莫重于祭。”郑玄注“五经”为:“谓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
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各有优劣,但鉴于考古资料所见的西周玉器多为某项具体仪节中的遗留,所以本文采用前一种分类方法,着重探讨西周时期册命、祭祀、相见和丧葬等礼仪活动的用玉情况。
一.册命礼中的用玉
《左传•定公四年》载子鱼之语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此语扼要地揭示出周人克商后大规模推行分封制度的史实。而举凡封建诸侯、命官授职,均需举行特定的锡命礼;因锡命必有策,故其又多称为策(册)命。近代学者依据出土金文,已经基本复原了周代的册命礼{4}。
综合传世和出土文献资料,周代册命礼中的用玉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王所赐的命圭
命圭是西周册命礼仪中最为重要的瑞器,它是被册命者身分地位之象征,因此在文献中屡屡提及,如:
《诗•大雅•崧高》载周宣王封其母舅申伯于谢时谓:“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
《国语•吴语》载晋大夫董褐之语曰:“夫命圭有命,固曰吴伯,不曰吴王。”韦昭注:“命圭,受锡圭之策命。”
《左传•僖公十一年》记周襄王册命晋惠公之事为:“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受玉惰。”杜预注:“诸侯即位,天子赐之命圭为瑞。”
册命时周王所赐予的命圭事实上就是被册命者的符信,《周礼•考工记•玉人》郑玄注云:“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而《诗•大雅•韩奕》所谓“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正是韩侯朝觐周宣王时执圭以往的实录。
在周代,非但一般贵族或职官的册命与命圭密切相关,大者如周人之受天命也以玉圭为其祥瑞。《墨子•非攻下》记载商纣无道,“天不序其德”,而“赤鸟衔珪,降周之岐社,曰:‘天命周文王伐殷有国’”{5}。墨子的说法固然有其虚妄之处,但据此也不难理解瑞圭在周代礼器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而在一些高等级的西周贵族墓如晋侯墓地M633以及扶风强家一号墓{6}均可见到圭、鸟合体的玉器造型,这种器物和上述“赤鸟衔珪”的传说是偶然的巧合还是历史的必然,目前尚未有定论{7}(图一)。
成书于战国晚期或汉初的《周礼》对此种命圭制度有更系统化的描述,如《春官•大宗伯》曰:“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而《考工记•玉人》则对各种瑞圭的尺度有详细的记载:“玉人之事,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谓之桓圭,公守之;命圭七寸,谓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谓之躬圭,伯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