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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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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句嘴:关于贵妾的问题,其实感觉大家被春秋战国时的滕妾给误导了。
从元朝起妇女正式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开始,女性也丧失了对自己的所有权。具体表现在从明朝起“典妻”现象经常出现。
元之前,婚姻是结两性之好,元之后,婚姻则纯是增加男方的财产。所以,妻子成为了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丈夫可以随意买卖妻子,甚至出租收租金。
当然,卖妻这种事,可能元之前也有,但还是比较稀少并且遮遮掩掩。到了明,就公开化了,大家公开立“典妻”文书,一旦租期到期,丈夫可以凭文书索回妻子。这说明妻子被买卖出租,是个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哪里来的比贱妾可以尊贵点的贵妾啊!
妾的人身权比较高的时候,应该是宋朝。宋朝不承认终身的奴隶制,只承认劳工关系。所以不管是男女仆人还是妾,都是合同制,也有严格的合同期,到期不用赎回自己就恢复了人身自由。
比如妾,法定全同期最长是十年,到期,要么娶之为妻,要么放之为良民,要么改签侍女的契约。总之不能续期。
所以当时即有妾服役到期被转成侍女,也有侍女服役到期主人家不放人,于是占之为妾,目的都是一个,为了继续占有这个劳动力或这个泄欲对象的。
而元之后,被买卖的人口,人权下降,不但可以卖断终生、死生不究,还经常有一张契约上标着卖一个成年男子、后面标明包括他的妻子儿女的。
这个时期,妾无论是类比妻子地位还是类比奴仆地位,都是一样跟着下降的。
只不过有点家底的人家,让女儿到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家庭作妾时,多少也能帮她撑撑腰,主人家处置时要考虑到妾家亲戚会不会来闹事之类的。而从家奴或是单纯买入人口变成妾的,则完全没有前面这类顾忌而已。
但这两种身份不同的妾,不存在本质区别。毕竟,连三媒六聘立了婚书的妻子都可以典卖,怎么可能存在不能卖的贵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