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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明清两朝女 ...

  •   明清两朝女性地位的下降,和元朝的一个制度有很大关系,就是寡妇对自己嫁妆和子女的所有权。
    元之前,中国各朝都承认寡妇可以再嫁,并且可以带走自己的私产和子女。当然,也有改嫁但没带子女的,具体事例不必分析了。仅就法律承认妇女对自己的财产有支配权,而不会因为婚姻就丧失这个权利这点,女性从经济基础上来说是有保障和底气的。
    但蒙古这个游牧民族,为了保证家族财产的完整性,是奉行兄死弟承的,包括妻子财产子女。也就是说,一个女人一旦嫁人,她从生到死、从手上的镯子到生下的子女,再也不可能离开这个家族。假如想再嫁,就只能光着身子出门吧。元律上是专门规定了再嫁女不能带走自己嫁妆子女的。
    这个制度,让女人变成了一件财产,于是女性丧失了本来就不多的社会地位,也丧失了再嫁的可能性。为了活下去不饿死,女性只能选择守寡。
    而悲催的是,明清两朝也继承了这个规定。
    当然,明朝还是比清朝强一点,虽然宣传朱熹理学,但仅仅是从社会风气而不是政治统治这个层面上去宣传的。所以女性从财产上不自由,但社会风俗还是比较宽容的对待再嫁问题。
    清朝则为了奴化愚民化,以政治的角度来推行理学。恨不能把所有的汉人都变成傻子,以免被赶回东北老家。于是全民被洗脑,傻乎乎的以为做节妇就是一人守寡全家光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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