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寡妇继承制度参考《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 (白凯著),书中引用《大明会典》:
1,妇?夫亡??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择昭穆相当之?继嗣。
简单来说,无子嗣的寡妇不能继承,要跟组长商议选择人来继承,也就是议继,即寡妇决定权很小。
2,??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周亲,次及?功、?功、缌?,如俱?,?许择?远房及同姓为嗣。
即丈夫的亲侄在继承上有优先继承权,也就是应继。
3,若继?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其或择?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100年新添条文】
当应继者不被寡妇喜欢,可以选择喜欢的一位去继承,也就是爱继,这是后来增加的条款,寡妇决定权变大。书中有判例,为奖励寡妇守贞,多数时候会支持寡妇的选择,要么爱继者继承,要么对半分,不过对文雅不适用,因为她新丧,没有守贞这回事,也就没得奖励,所以女主说她赢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