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有蓄奴制度,主要来源有三个,一个是前朝俘虏,一个是罪臣家属,一个是自卖为奴。
元朝时候奴叫“驱口”,明朝不再使用这个称呼,而改称奴。
整个社会对奴的歧视是写进大明律的,比如奴为贱籍,良贱不可通婚,奴生的孩子还是奴,很难脱籍。主犯罪与奴,罪减一等,奴犯罪与主,罪加一等,总之不存在平等关系。
奴的存在形式不仅仅是家里伺候,还包括田地耕作,采桑织布,在外行商,只要主家允许,都可以从事,但是成果归主家。
因为将奴仆做为廉价生产力,明朝土地相当集中,为奴的人数也越来越多,造成了后期江南奴变,操戈索契。所以关于封建社会蓄奴一事,不必过度美化,剥削就是剥削,装饰的再华丽也是剥削,对你再好,本质也是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