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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战辉收养“小不点”,违法么? ...


  •   作为《感动中国:2005年度人物》的洪战辉,其事迹、其精神,确实震撼了当今中国人的心灵。即使是我等年龄与其父辈不相上下的人们,对他也是钦佩有余,赞赏有加,唏嘘不已。然而,自从去年媒体报道他的事迹伊始,我就留意他收养“小不点”的细节,心中逐渐形成了一个节。我暗自思忖的是他收养“小不点”的合法性,他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时至今日,报道洪战辉的新闻难以数计,文章已结集成书,话剧也搬上了舞台。然而所有的宣传却未能解开我心中的谜团。《郑州晚报》是洪战辉家乡的报纸,该报2005年12月6日的《河南大学生带着捡来的妹妹求学12年》的报道,应该是采访深入、实事求是的。从网上调出仔细研读后,我终于确认了自己的判断,即:洪战辉当年收养“小不点”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从报道内容得知,洪战辉的父母均不具备收养“小不点”的条件,也没有收养“小不点”的主张。因此,才有了洪战辉“不管怎样,我不送走这个小妹妹了……你们不养,我来养着”的表态。也就是说,“小不点”的收养人是洪战辉而不是洪战辉的父母。
      收养“小不点”的时间是1994年的农历12月23日,按公历算,应是1995年年初了。而此时,经国家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已经有两年半多的时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岁。”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登记。”
      对照以上条款,无论是洪战辉的父母或他本人均不具备“收养人”的条件,更重要的是,所有报道均未提及洪战辉收养“小不点”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得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即使当时洪战辉找不到“小不点”的生父母,视“小不点”为弃婴,他收养“小不点”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举动。
      从记者的报道看,洪战辉后来是知道“小不点”的生父母下落的。收养此类婴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而洪战辉收养“小不点”时既无协议又无公证,后来也没有补办相关书证,更不知“小不点”的生父母后来是否又有生育。这同样是违法的行为。
      当然我的这些分析凭借的只是媒体特别是《郑州晚报》披露的信息,如果洪战辉收养“小不点”时得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批准,而媒体报道时完全疏忽了这一切,那就该当别论了。希望洪战辉本人能够解释一下。
      洪战辉含辛茹苦、自强不息,将一个弃婴带大、培养成了一个健康快乐的少女,为中国年青一代树立了光辉的榜样,这是人所共知,谁都抹煞不了的。即使我指出他当年的举动属于违法的行为,作为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无须负法律责任的。时过二十多年,今天无论是法律或公众舆论,都能够取得不应细究的共识。我只所以还是说了,主要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试想想,如果有能力收养的人们,不经民政部门许可即可自主收养孤儿或弃婴,那将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造成多大的冲击啊!

      (长沙:何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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