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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梳理西方近代法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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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奠定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公共生活世俗化。
而西方近代世俗文化充分肯定人的理性在建构法律规范和社会制度时的决定性作用 ,宣扬“个体权利论”。
怎么用“人的眼光”看待历史和社会,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纷纷登上舞台,演说慷慨激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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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学派·
人的力量是巨大的,围绕“个人”本身,我们探究出一些道理。
理性主义毫无疑问是最根本的特征。但科学到来,神不再存在于我们的时代,同样,理性也不根植于神。
所以了,
我们认为自然法中所指的“自然”是人类共同具有的合理的精神!
继续深入讨论自然法,我们更愿意以人为主体,称他:人的“自然状态”。
人的自然状态是什么样的?
是黑暗的(霍布斯),还是自由平等的(洛克),亦或是人的黄金时代(卢梭)。
没必要去争执,我们只要确定一个事实(霍布斯先驱、洛克发展):即那些人类生而具有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洛克的自由观)、财产、追求幸福、平等…
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
怎么做?
把所有的权力和力量全都交给一个人或议会,来塑造伟大的利维坦(霍布斯)?
不,不。
我们要排除特权,排除针对个人的转让,实现条件同等(卢梭的公意论)。
于是——
我们决定通过契约,把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我们的国家(卢梭)!
可怎么去约束它呢?
打开工具箱,用良法来统治它吧!(恶法非法)
民主、宪政、分权与权力制衡(洛克、孟德斯鸠)…
·历史法学派·
我们否定理性,
我们主张法律是有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所形成的。
首先,比较世界各国,我们认为法律是“民主精神的产物”。(萨□□)
其次,研究历史脉络,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身份的法”向“契约的法”的过程。(梅因)
·分析法学派·
什么理性、历史,它们跟法律的紧密程度怎么能和实实在在的成文法相比。
我们呼吁,区分开立法学和法理学。(边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不是法律应该是什么,而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奥斯丁)
法律不一定是公意的行为,
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
综上可知,恶法亦法。
法律是什么,不应涉及对法价值判断的立场。
·哲理法学派·
就爱搞些抽象的。
我们不仅研究理想中的法,还要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去探讨法律和理性的关系,对实在法也做一些系统、抽象的分析。
理性虽然重要,但遇到自由,我们选择理性自由。
意志自由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法追求的根本目标也是人人自由。
所以理想中的法是什么?
法是能使各个人的意志依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与他人意志相协调的条件之总和。(康德)
自由理念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法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由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独特的法,一般经历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