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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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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光武帝之后为明章之治。
章帝之宋贵人生太子庆;梁贵人生和帝,窦皇后无子,养和帝为己子。窦皇后疾忌二贵人,数间于帝,渐致疏嫌。窦皇后先诬宋贵人挟邪媚道,宋贵人自杀,废太子刘庆为清河王。后来,窦皇后欲专外戚之势,陷害梁贵人之父,使其被诛,梁贵人忧死。
章帝去世,10岁的汉和帝即位。
窦太后临朝称制,窦氏外戚专权。
永元4年,也就是汉和帝即位的第4年,与清河王刘庆、宦官郑众和司徒丁鸿谋划,扫灭窦氏。
和帝在位共17年。邓皇后迎立汉殇帝,此时汉殇帝出生一百多天,改元延平。
邓太后临朝称制。
延平元年8月,殇帝去世。
邓太后与其兄车骑将军邓骘迎立安帝(刘庆长子,安帝即位当年12月,薨)。安帝即位时年13,改元永初。
邓太后临朝称制,邓氏外戚专权。
虞诩字升卿,东汉豫州陈国武平人也。
祖父虞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
虞经对虞诩报有很大期望:“东海于公高为里门,而其子定国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矣,虽不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为其取字升卿。
东海于公是西汉丞相于定国之父,任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
于公有这样的事迹。
东海郡有一个孝顺的寡妇,年少守寡,没有子嗣。她奉养婆婆非常勤谨,婆婆想让她再嫁,寡妇不愿。
婆婆曾对邻人说:“儿媳事奉我十分勤苦,可怜她无子守寡。我已老了,拖累她这个年纪轻的,可怎么好呢?”
其后,婆婆上吊自杀,她的亲生女儿向县吏告发说:”寡妇杀了我的母亲。”
县吏抓捕了寡妇,寡妇说她没有杀婆婆。
县吏查验审问后,寡妇无辜而服罪了。
此罪须将文书奏呈郡守府。于公看到文书后,认为寡妇奉养婆婆十余年,以孝闻名,必不杀婆婆。
太守不听,于公争辩却无用,乃怀抱文书,哭于郡守府,以疾辞官。
(一般郡府不会反对县廷的判决。于公或许早想辞官,此案为引子。)
最后,寡妇因罪被杀。郡中枯旱三年。
下任太守与于公卜筮干旱的原因,于公说:“寡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罪或许在这里吧。”
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表其墓,天立大雨,当岁丰收。
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东汉时,也有类似的事情。
孟尝字伯周,会稽上虞人也。其先三世为郡吏,并伏节死难。
尝少修操行,仕郡为户曹史。
上虞有寡妇至孝养姑。
姑年老寿终,夫女弟先怀嫌忌,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鸩其母,列讼县庭。
郡不加寻察,遂结竟其罪。
尝先知枉状,备言之于太守,太守不为理。
尝哀泣外门,因谢病去,妇竟冤死。
自是郡中连旱二年,祷请无所获。
后太守殷丹到官,访问其故,尝诣府具陈寡妇冤诬之事。因曰:“昔东海孝妇,感天致旱,于公一言,甘泽时降。宜戮讼者,以谢冤魂,庶幽枉获申,时雨可期。”
丹从之,即刑讼女而祭妇墓,天应澍雨,谷稼以登。
于公子于定国汉宣帝、元帝时任丞相。
虞经认为自己为吏近于于公,子孙亦可为公为卿。
虞诩12岁,能通《尚书》。
早孤,孝养祖母。孤指幼年父母双亡或父早亡,既事奉祖母,该是父母俱亡。
县举顺孙,陈国国相奇之,欲以为吏。
汉制,郡国佐官由中央任命;郡守、国相自辟属吏。
诩辞曰:“祖母九十,非诩不养。”国相乃止。
后祖母终,服丧结束,由太尉李修举荐,拜郎中(比300石)。
郎中属光禄勋,少则七八百人,多则二三千。
西汉太尉不常设,东汉改大司马为太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
李修在安帝永初5年-7年任太尉。
虞诩生年不详,卒于永和2年,即公元137年。
能孝养祖母,该为20岁上下。祖母多活几年,为祖母守孝1年左右。任命其为郎中时,年岁应在30上下。
另外,《陌上桑》言:十五府小吏,二十朝大夫,三十侍中郎,四十专城居。
所以,此时虞诩30岁左右,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