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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读书笔记 ...

  •   本来打算看点专业书,看点讲座,读读文书。。。。。。。。最后浅浅读了篇《社会契约论》,做一点摘记(暂时没有思考的脑子)。
      《论奴隶制》:奴隶制是一种不符合法律精神,荒诞无稽毫无意义的制度。没有任何人天然的对自己的同类享有统治权,强力亦不能产生权利,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统治一定是建立在协约的基础上的。成为他人的奴隶,不是给予,而是出售自己。那人民为什么会出售自己呢?国民并不为臣民提供生活所需,反而是臣民在供养国王,也就是臣民不仅要贡献自己的人身,还要奉献自己的财产。那国王能为臣民带来什么呢?社会的和平。那如果是暴虐的君主呢?是为了一己私利使自己的臣民陷入水深火热的君主呢?一个人将自己无偿的奉献给他人,这既不合法也毫无意义,是丧失了理智才会做的事情。奴隶的一切归属于主人,奴隶的权利也就是主人的权利,那奴隶就没有权利反对主人,同样,奴隶的一切权利都给了主人,这其中包括反抗主人的权利,主人自己反对自己岂不可笑。格老秀斯等人认为:奴隶制权利的一个起源,是征服者享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被征服者为了求生便用自己的人生自由作为交换。这种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不是从战争中产生的。因为战争是国家对国家发起的,两个人偶然在战场上成为敌人,并不是基于人或者公民的身份,而是作为保家卫国的战士而敌对的。国家的敌人只能是另外一个国家,而不是国家中的人民。战争的目的是摧毁国家,只要敌国的战士还持有武器保家卫国,便可以杀死他,但是如果他当下武器,身份就从战士变成了一个普通人,自然就没有再杀死他的权利了。任何势力没有像君主宣战就偷窃、杀戮、劫掠臣民的,这不是战争,是赤裸裸的强盗。战争没有赋予征服者杀死被征服人民的权利,自然就没有赋予奴役被征服者的权利。奴役“权”是无效的,奴隶制与权利本来就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
      《论最初的协约》:一群人哪怕先后被同一个人奴役,聚集在一起,但他们之间让人看到的不是人民与领袖的关系,而是主人与奴隶的关系,主人的利益与他人是割裂开的。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法则是建立在协约基础上的,事先的假设是至少存在过一次全体全票通过的决议,否则,为什么一百个人就有权代表另外不愿意的十个人呢?
      《论社会公约》困了,明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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