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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概述 ...

  •   一、公司的概念
      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点
      (一)法人性
      1.依法设立
      2.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3.公司是一个组织体
      4.独立承担责任
      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相区别的主要标志。股东有限责任是建立在公司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的
      (二)营利性
      公司具有营利性,是指公司必须以从事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公司机关在实施公司行为时,即便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实施社会公益行为,也应首先确保公司的独立利益,从而维护公司的营利能力
      (三)社团性
      三、公司企业与其他法律企业形态的比较
      (一)公司与独资企业
      1.设立主体不同
      (1)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公司企业的投资人则既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
      (1)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设立
      (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等特殊公司形式外,公司成员具有复合性
      3.法律地位不同
      (1)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
      (2)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法人地位,由自己独立的财产、利益以及完善的组织结构并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4.财产关系不同
      (1)独资企业的财产由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并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公司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并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5.投资者对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1)独资企业的企业债务在追及效力上等同于企业主个人的债务,企业主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企业的债务由企业独立承担,公司投资者仅以其向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主体不同
      (1)独资企业的业主享有对内决定企业一切事项、管理企业经营和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
      (2)公司的经营管理器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的公司机关行使
      (二)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
      1.成立基础不同
      (1)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在于合伙协议
      (2)公司的成立基础在于公司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
      (1)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非法人企业
      (2)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属于法人企业
      3.财产归属不同
      (1)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2)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
      4.信用基础不同
      (1)合伙企业以合伙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
      (2)公司企业以企业的资本或资产为信用标准
      5.企业管理权行使的主体不同
      (1)合伙企业的管理权通常由全体合伙人行使
      (2)公司企业的管理权由公司机关行使
      6.出资人的责任形式不同
      (1)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2)公司企业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与合作社
      1.经营对象不同
      (1)合作社以社员为经营对象
      (2)公司以整个社会为经营对象
      2.对出资人的限制不同
      (1)合作社不能转让股金
      (2)公司可以转让股份或股本
      3.对注册资本额的要求不同
      (1)合作社对注册资本额不做要求
      (2)法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一定的最低数额的要求
      4.分配原则不同
      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为“限制股息”“盈余摊还”
      5.社员权行使原则不同
      (1)合作社一人一票
      (2)公司按出自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2.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3.公司法是具有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4.公司法是含有多个部门法规范的商法
      五、公司法的特征
      1.组织法特征
      2.行为法特征
      3.强行法特征
      4.制定法特征
      5.发展性与变动性特征
      六、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1.确保股东权益
      2.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股权平等原则:同种性质的股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
      (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四)利益均衡原则
      (五)权力制衡原则
      七、公司的类型
      (一)根据股东人数和股份流动性分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公司的区别
      (1)在股东人数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份人数无上限
      (2)在股权/股份流动性上。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约;股份公司股份转让通常无此限制,转让相对便捷、自愿
      (3)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二)以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为标准
      (1)封闭式公司(私公司、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2)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公公司、公开招股公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
      (三)根据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分
      1.总公司(本公司):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几个,只有本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分公司具有经营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四)根据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分
      1.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2.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五)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人合公司:以成员个人财产为责任基础的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须承担无限甚至连带责任
      2.资合公司:以成员出资所构成的资本为责任基础的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八、公司集体(集团公司):以某个公司为核心,若干公司以控股、信托或者合同关系为纽带组成大规模的企业联合体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企业):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外商投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中外双方依其合作合同而设立和经营的合同型企业
      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者投入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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