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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9/Day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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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佳/行政法)主观每日一题1
我的答案: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
1.撤销张某驾驶证的性质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类型。因为行政处罚需要惩戒性且惩戒性需要包含两个要素:(1)具有惩戒目的(2)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但是撤销不具有惩戒性,所以不是行政处罚,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
2.禁止张某3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禁止张某3年内参加驾考申请驾驶证的行为减损了张某的权益且具有惩戒性,所以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Summary: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②(李佳/行政法)主观每日一题2
我的答案: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丙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群里。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某交警大队吊销了张某的驾驶证,属于《行政处罚法》第63条第3款规定的吊销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张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张某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的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张某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Summary:逻辑混乱……1.定位+抄2.联系材料进行分析3.得出结论(按照这个来);另外只写关键点即可,这题就是想表达吊销要听证。
③(真题/刑法)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
我的答案:
(一)甲和乙(共同犯罪部分):甲与乙共谋入室抢劫,甲(携带水果刀)负责入室抢劫,乙负责在外望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构成抢劫罪。但甲入室抢劫时,将刀收起来,表示“不拿走东西”,甲构成犯罪中止;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因此乙也构成抢劫罪犯罪中止。
(二)甲(单独犯罪部分):
1.甲要求丙脱光衣服给他看,丙不从,甲于是用刀威胁,后又摸了丙的□□,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制猥亵罪;
2.在丙背对甲脱衣服时,甲乘机将丙的手表拿走,以平和手段获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此时抢劫罪的形态已经完成(中止)。
(三)乙(单独犯罪部分):本案中,乙仅有和甲的共同犯罪,即盗窃罪,不构成其他犯罪;至于乙事后的将表出卖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时候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主犯),乙是帮助犯(从犯)。
2.甲乙的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住所。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3.甲乙虽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罪。
2.甲拿走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拿走手表的行为是通过平和手段实施转移占有,而不是通过暴力等强制手段实施转移占有。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理由是,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帮助作用,但乙并不明知甲此后的盗窃行为。
2.乙的行为不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帮助犯。
3.乙出卖手表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乙误以为在销售自己与共犯抢劫的财物,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
Summary:加重情节没写;犯罪形态答得不对;说理论证太少;对乙的分析不全面。
④(真题/刑法)王某组织某□□性质组织……
我的答案:
1.(1)吴某构成诈骗罪:吴某故意输错POS机的数额,欺骗刘某,刘某没有注意到,错误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2)吴某构成盗窃罪:吴某故意输错POS机的数额,交给刘某结账,刘某没有注意到而支付了30000元,刘某仅有处分3000元的意识,没有处分30000元的意识,不属于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因此吴某不构成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2.王某、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王某、刘某欲劫持吴某还钱,并捆绑吴某,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王某、刘某要求吴某返还合法财物,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绑架罪。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为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
王某不对武某的死亡负责,王某仅有与其他三人共同伤害武某的故意,但王某并未实施具体行为,并且对林某、丁某携带枪支不知情。后两人开枪致武某死亡属于实行过限,超出王某(故意伤害)的故意,王某对于武某的死亡不负责,也不成立犯罪。(当头一棒:王某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是其他人也是仅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是过失致人死亡)
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刘某教唆林某、丁某教训武某,是教唆犯,虽然本人并未实施具体行为,但是对林某、丁某携带枪支知情,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林某、丁某开枪致人死亡,刘某也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人共同向武某腿部开枪,但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并致武某死亡。两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有伤害、教训武某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无法查明击中武某的子弹是谁射击的,但部分实行,全部负责,二人均需要对武某的死亡负责,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参考答案:
1.关于吴某的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数额是27000元。理由是,刘某在主观上只有处分3000元餐费的意识,没有处分27000元的意识,因此吴某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诈骗罪,数额是27000元。理由是,刘某具有处分27000元的意识。
2.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
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针对武某的行为。
(1)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但是,二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二人对死亡结果均须负责,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二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任,均质构成故意伤害罪。
(2)刘某:刘某指使林某、丁某开枪,属于教唆犯。无论是林某还是丁某导致武器死亡,其死亡结果都需要刘某负责,因此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3)王某:王某指使刘某、林某、丁某实施故意伤害,属于教唆犯。无论是丁某还是林某导致武某死亡,其死亡结果均需要王某负责,因此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
(4)王某、刘某、林某、丁某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
Summary:财产犯罪数额没写明;存在观点展示的场合没有观点展示(只展示了一种观点);正犯没有写明,共同犯罪也没写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写得不准确,得写清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