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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 9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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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如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人员伤亡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是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除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军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处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然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害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许可或者批准,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