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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 4 章   1.不 ...

  •   1.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十)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十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未满十年的;
      (十二)三年内有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行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车辆管理所收到机动车所有人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3.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4.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或者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5.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6.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7.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8.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中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
      (二)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9.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10.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11.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2.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13.
      a.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b.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增驾小型汽车的,不属于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因此没有12个月的实习期
      1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5.申请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
      16.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17.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18.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 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4. 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在19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1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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