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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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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基本原则
1.定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形式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2.意义: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法的最佳效果。因此他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促进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并更好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与法治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型各个险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内容:①禁止溯及既往(事前)②排斥习惯(成文)③禁止类推(严格)④刑法法规的适当(确定的)#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不禁止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民族身份、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使用刑罚。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具体体现: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2.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法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法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分有重型也有轻型。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型。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五、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刑罚只及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
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刑法第22~24条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排除了翻译表示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
3.保障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多的尊重人权,最全面的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