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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一罪的类型 实质、法定 ...

  •   一、实质的一罪
      指对那些从外观上看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本质上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总称。
      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持续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要件
      ①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②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③必须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持续一定时间。
      ④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①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②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③在继续犯行为持续期间参与犯罪的,成立共犯。
      ④继续时间的长短,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①概念: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②特征:
      A.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B.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C.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
      2.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个别情况下数罪并罚。
      3.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也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数个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排斥其他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况。
      ①形态不同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是产生一个结果。
      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②法条发生关联的原因不同
      法条竞合(永恒的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即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导致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
      想象竞合(临时的竞合)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③是否具有包容关系不同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犯罪构成包容彼犯罪构成的关系。
      想象竞合,不存在此种关系。
      ④法律适用不同
      法条竞合,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解决。
      想象竞合,依照“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解决。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①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基本犯不一定是结果犯,基本犯主观故意,过失皆可)。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因果关系)。
      ③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立结果加重犯(法定性)。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指那些本来是数罪,但立法者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从犯罪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因而不再须要实行并罚。
      法定的一罪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
      集合犯:职业犯,营业犯
      结合犯:A罪名+B罪名=AB罪名,A罪名+B罪名=C罪名
      (一)结合犯—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1.结合犯的概念
      数个原本独立的性质各异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结合犯的要件
      ①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犯罪。
      ②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1.集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还是将其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种类
      职业犯—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行为的犯罪赌博罪。
      3.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应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
      指可以评价为数罪的多个单纯的一罪,由于犯罪行为之间的特殊关系,最终按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完成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连续犯的条件
      ①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行为。
      ③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按照不同情况,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如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只能在该罪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或者依照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多次抢劫)。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行为人实施某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包括两种情形:①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2.牵连犯的要件
      ①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②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③牵连犯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密切联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牵连犯的处断
      ①刑法没有规定的:从一从重处断。
      ②刑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吸收犯的要件
      ①必须具有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
      ②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③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种:
      Ⅰ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Ⅱ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Ⅲ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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