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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履行地 ...

  •   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目的:界定一个明确的管辖法院,避免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及事实披露程度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同,因此明确有权管辖的法院。
      而当中的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当中的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认为第二十二条应当属于一般原则性条款,那么二十四条应当是特殊性条款,但第二十三条则是原告所在地管辖,那么整体看,其实二十二条和二十四条是并列的,并无谁是一般与特殊,那么这样再看,二十四条应当属于补全整个地域管辖的各分项。参照下面二十五条至三十三条,都属于扩大管辖权的范围。

      那么针对扩大管辖权的范围,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究竟是想要扩大内核是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权范围呢?还是想要扩大内核是原告所在地的管辖权范围呢?

      我个人认为,应当都不属于,单纯应该只是想要扩大连接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范围。

      那么这就引申到一个问题了,如今网络发达,多是通过网络即可达成合作意向并连同物流便捷,合同签定方均可不移动自身即可进行交易。那么如何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就会在诉讼中涉及到一个合同履行地的确认问题了。

      而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合同各方均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以货物买卖合同为例:甲交付货物即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货物交付地是否就属于合同履行地呢?乙支付货款亦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那么货款接接收地是否就属于合同履行地呢?那么货物交付地就属于乙方所在地(若乙方接收货物时即在原地并无另外指定非所在地的其他地方)、货款交付地就属于甲方所在地了。

      而实际在实务案件一方支付货款后,未收到货物,诉求退款时中,仅使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要求去对方所在地起诉。那么这就和民间借贷案件不一致了。但这就涉及到合同履行地到底是一个扩大解释还是只是一个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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