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和船主再度會面的伏筆是二十章就埋下準備的,只是當時沒想到會拖這麼久才用。順便說一下,臺灣法規中拾獲者可以要求的是百分之三十,不是本文的百分之二十。
【整理後記】
當初有學法律的讀者說從判例、陪審團這些可以看出是採用海洋法,以海洋法重視的本益比來說,穆和官司對手的本益比要求都都超出合理範圍,穆其實是用先斬後奏的行動震撼現場,讓所有人沒辦法在短時間攻破他的邏輯。
事後如果有人細想仍可以發現穆要求的本益比也不合理,還可以再上訴,所以要利用和解手段讓對方不會再上訴,可以說相當高明。
其實那是我瞎貓碰上死耗子,雖然我也懂一些法律常識,但這個案例是以前聽人講起某場民事糾紛,辯方主張單據不是實體,撿到鑰匙不代表撿到房子,最後勝訴方包個紅包給對方。
然後我潤色改編成這場官司,在人家沒分析前,其實我還沒把脈絡條理掌握得那麼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