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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 6 章 ...

  •   材料分析: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明月公司,甲是控股股东并派人担任了明月公司的董事长,在经营过程中,甲多次将明月公司的资金无偿调用并且不做任何账务记载。债权人丙要求明月公司偿还贷款时,明月公司称无力清偿。

      问题: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
      答:可以。理由:因为甲滥用股东资格,抽逃资本,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1)
      理由:甲作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清偿的严重后果(2),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如果丙可以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如何列被告?
      答:公司和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
      路径一:丙先以债务人月明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获得生效的判决确认后,再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此时,甲是被告人,月明公司是第三人。

      路径二:丙对债务人月明公司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要求甲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务人明月公司和甲是共同被告。

      知识点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法条
      《公司法》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条解读
      (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表现:
      a、人格混同(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不做财务记载)
      b、过度支配和控制(比如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
      c、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实际投入资本和公司经营隐藏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注意:要和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区分开,资本显著不足是股东在成立之时就具有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
      d、公司清算过程中法人人格否认
      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情形:
      (a)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能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拖延、拒绝或者不作为;

      (3)抗辩
      A 非经营管理公司的小股东可以抗辩(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B因果关系抗辩(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和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架构:(确定原告和被告)
      1、债权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提起法人人格否认,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一并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此时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的债权没有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人民法院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拒绝追加,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后果:特定案件中特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
      要否认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依然需要遵循“滥用行为+损害后果=连带责任”的基本结构,但是在举证责任上,对于滥用行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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