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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 14 章 ...

  •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人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1、01号的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丙。
      理由:就01号房屋,甲先出卖给乙,在为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属于房屋的多重买卖,乙、丙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本题中,甲、乙之间以及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1),甲订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均由处分权,(1)但甲给丙办理了房屋的过分登记(1),因此,01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丙。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的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那些因素?
      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1)
      理由:甲将01号房屋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房屋的多重买卖,但多重买卖的事实不影响多重买卖中每一份买卖合同的效力。(1)

      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成立恶意串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1、具有损害的恶意,且需要达到意思主义的恶意成都,即不仅意识到将造成损害,且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2、须有串通。指双方均为故意,且有意思联络。3、合同成立及履行客观上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题中,丙虽知道甲已经将01号房出卖给了乙,但单纯的知情仅为观念上的恶意,不属于意思主义的恶意,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甲、丙尚不成立恶意串通(2)
      综上,本题中,甲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甲和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修改合同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甲乙之间对原合约的修改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1)
      理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01号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将01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变更为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的内容。双方受到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2)

      4、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1、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甲、丙关于01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前述分析,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因此,乙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甲交付01号房屋。因为甲乙已经变更了协议,甲乙的买卖合同内容已经变更为02号房的买卖合同,乙无权请求加交付01号房。因此乙的此行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第三项诉讼请求:请求甲承担延迟交付01号房的违约责任。因甲一房数卖致使甲不能按照约定向乙交付01号房,甲对乙构成延迟履行,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1)甲乙虽协议变更合同,但并未就甲延迟交付01号房屋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因此,虽已经变更房屋买卖合同,乙仍有权请求甲承担延迟交付01号房的违约责任。(1)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1)
      理由:甲乙关于02号房的买卖合同成立后,因清偿消灭之前,由于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整政策,导致乙无法通过贷款支付购房款,致使乙订立02号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政策调整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1)
      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若双方就此问题解决不能达成协议,乙有权追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02号房屋买卖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甲应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2)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理由:A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丁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张某不属于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即张某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若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A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1)
      因装修01号房,定做人丙与A公司成立承揽合同,因承揽人A公司因承揽致丁遭受损害,A公司应当对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定做人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定做人存在选任上的过错,丙应对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1)

      7、热水器的毁损,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由B公司承担责任。

      李某自B公司离职后,B公司请李某代自己向履行售后服务合同义务,李某属于合同债务人B公司的“履行辅助人”,李某因操作失误毁损丙享所有权的热水器,B公司应就履行辅助人李某的过失,与B公司自己具有过失一样,负同一责任。因此,对热水器的毁损,丙公司有权请求B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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