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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豺狼发现到:他当时-当局者迷地忽略了一点:那就是他以他身为犯罪者的“行事标准”去衡量警方所以认同这个说辞——

      但事实上:警方跟他是“不同”的——警方并不是犯罪者。

      所以,自己以“犯罪者的标准”去看待“警方行事”——也是“不正确”的。

      即:如果真要分析判断牛局长对他的这套说辞本身之“真实性”-是否“真可信”的话:

      自己不该用自身的那套标准去理解衡量它——而是该用“警方的标准”去做判断。

      那么……真以“警方的标准”来评判这套说辞的话——又如何?它真能“成立”吗?

      豺狼闭目,以手臂为枕、面壁侧躺在牢房内床榻上沉心思量——答案在脑中迅速呈现:

      很明确——它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犯罪者行事可不择手段以达成目的;但是警方不能——因为警方是“执法者”。

      豺狼虽然对警务工作者的具体职业守则不了解;但对执法者“必须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法律常识还是听闻过的。

      ——所谓“必须维护司法公正”,简单说就是指:

      执法者在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同时,其自身也同样受到“法律”准绳制约:

      不能枉法乱来而让法律失去其本身——之所以能成为“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让大众都自觉遵纪守法的“存在”意义与效用。

      更白话说就是:执法者不是犯罪者。

      执法者本身: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比任何人都更守法——执法者才有资格去行使法律赋予其身的执法权利。

      如果反之……执法者也像犯罪者那般-为达办案目的而不择手段、目无法纪地妄为:那么靠这些违法手段与方式取得的“罪证”以及抓捕的“罪犯”——也都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不能凭此将对方入罪令其接受法律制裁。

      ——这就是动物城警方作为“执法者”和豺狼作为“犯罪者”两者之间:在行事原则与行事标准上最本质的区别。

      …当豺狼不再当局者迷地意识、也认清到这一“区别”后:豺狼也同时醒悟到了:牛局长那套说辞是在对自己说谎——他被骗了。

      因为若真按照那套说辞去做——动物城警方就是在“制造罪案抓罪犯”。

      而这种“办案方式”:就算是以豺狼这位犯罪者的行事标准来看:它也明显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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