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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它与她与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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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它与她与他
书记员念完基本的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打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到这里,一场硬战拉开了帷幕。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情况。”
审判长:“请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宋伟宸一脸骄傲的回答:“姓名宋伟宸,中国国籍,汉族,1987年7月1号生。工作单位是念美银行厦门分行经理。报告完毕!”
审判长:“请坐,请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那被告磕绊的从嘴里吐出字:“额……我叫……汪腾……”,他脸上满满的虚汗,紧咬着自己的嘴唇,我估摸着他是第一次上法庭吧。磕绊了五分钟,终于把这“30几个字”给说完了。
主持人审判长:“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代理权限。”
“我的姓名是吴捷铃,工作单位在海浩律师事务所分部。我的代理权限为起诉与应诉。报告完毕。”
到对方律师说话了: “我的姓名是何玉棉,工作单位在……报告完毕。”
审判长:“原告, 对代理被告出庭立诉的的诉讼代理人资格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我和对方律师异口同声的说。
随着法槌敲下的声音审判长说了一句,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原告代理人阐述观点。”
“我方观点认为,被告汪腾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车辆,导致自己车追尾原告宋伟宸先生的车,致宋伟宸先生的妻子李晓晓女士早过预产期十天左右分娩。现已过失伤害罪起诉被告汪腾先生。要求被告汪腾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人民币,李晓晓女士住院观察费用1.3万人民币,另外,出生婴儿后续观察与治疗费用2万人民币。和报修车辆的1.4万人民币共计10.7万人民币。报告完毕。”
审判长:“被告有无异议,是否接受原告所提出的条件?”
“被告有异议,并且不接受原告所提出的条件。我方认为在车祸发生的时候李晓晓女士的孩子还没有出生,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当时李晓晓女士的孩子并没有出生我方不同意赔付给孩子的后续医疗费用。另外,我方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索赔过高。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出关于李晓晓女士的精神鉴定报告,再进行分析。李晓晓女士在医院的所有花费,我们可以全权承担,所以我们最终将赔付宋伟宸先生六万块钱人民币。报告完毕。”
审判长:“被告是否反驳?”
“原告代理人吴捷玲进行反驳,按照被告在里面所说刚出生的婴儿,不能算自然人。那婴儿是否是在李晓晓女士身体内?如果是的话,李晓晓女士属于自然人,她本身享有公民应该所有的权利。那这个婴儿也属于李晓晓女士的部分,如果不是因为被告汪腾先生追尾原告宋伟宸先生的车,这个婴儿不会受伤。这种和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是,是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的。再说根据2021年民法典新规,只要有出生证明的,一律算作自然人。虽然这个孩子还未上户口,但他依旧拥有公民合法权利。反驳完毕。”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吴捷铃所列举出的民法典,确实是最新的法律规定。此案应判被告汪腾赔付10.7万元人民币,给予原告宋伟宸先生。被告是否有异议?”
那汪腾被吓的一身汗,一只手就紧拉着何玉棉的衣角。何玉棉站起来:“报告审判长,有异议我们可以赔付原告宋伟宸先生损失。但我要求对方代理人拿出精神鉴定证书、车辆鉴定文件……根据证书和文件判断,我方是否该赔付10.7万人民币的高额赔偿。”
审判长:“原告是否能满足被告要求?”告
“小陈。”我对陈曼曼悄悄的说。
“我们这边准备了所有被告要求的证书。我现在可以上交吗?”陈曼曼沉稳的发言,倒是令我对她有一点刮目相看,不像是之前我见到的那个呆呆的“小朋友”。
“可以。”审判长批准了。 “书记员,请你开始审查。”
十分钟过去,“报告审判长,根据我们的审查,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都在合理范围之内。”书记员对审判长说。
“被告是否有异议?”
“无异议,被告汪滕先生接受原告宋伟宸先生所提出的赔偿金额!”何玉棉沉不住气了,讲话都大呼气的出。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笔录签字,如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经书记员同意可以另页补正。现在休庭。”棒槌声传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出法庭”
书记员:“请旁听同志按秩序退出法庭。”
走出法庭,我看到了那个的汪腾,他捂着嘴,我听见他硬憋着的哭声,他颤抖的肩膀努力不让哭声发出来。
“每次走出法院,我都会怀疑自己是什么十恶不赦的罪人。”我点了一根烟,跟旁边的陈曼曼诉说着。
“法律就是为了帮助人,你帮助了宋伟宸先生和李晓晓女士,不是吗?”陈曼曼同我讲着。
“我记得汪腾那个公司的经理好像是你表姐,对吧?”我问着陈曼曼
“是的,怎么了嘛?”陈曼曼问着我
“没事。”我搪塞了过去。我本想让陈曼曼帮汪腾涨点工薪,但这么一想我是否太自私了?又或者是我太大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