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在封建社会,包括风气相对开放的唐代,依旧是“夫为妻纲,父为子纲”。
《唐律》明确规定,“妻犯夫,罪加一等;夫犯妻,罪减二等。”民间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打死或打残了,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官府根本懒得管。
虽然唐代有“和离”,但丈夫依然拥有单方面的“七出”权,“三不去”也并没有改变其在婚姻中的主导权。
且在实际操作中,女性要离婚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谓的“自由”“地位高”,仅限于上层女性,比如“妻管严”房玄龄的妻子,出身顶级门阀范阳卢氏,当然底气十足。而广大底层妇女依然背着重重的枷锁,被当作劳动力和生育工具。
而子孙对祖父母、父母,仅仅是辱骂,就要被处以绞刑。只要有殴打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害,都要被处以斩刑。
像女主这样持刀威胁父亲,即使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依旧会被归入“十恶”重罪中的“恶逆”,杀无赦,即判死刑后遇到大赦天下,也不在其列,依旧要被处死。
不过这些一般是民不举官不究,家庭内部自己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