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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应作者的要 ...

  •   应作者的要求,再8下户绝~~
    根据中国古代的父权制度,通常情况下,只有男子有继承权,女子则被排除在继承之外,因此,只要是户下没有儿孙,即谓“户绝”。
    如果父亲死了没有儿子,那么可以由祖父,叔伯(也就是父亲的兄弟)继承。如果叔伯有儿子想要继承遗产的话,则必须过继到本房承嗣才行哦!!!如果这个儿子是独子,允许同时继承两房的遗产,即所谓的“一肩挑两房”。
    中国封建时代对宗族看的很重,历朝律法都有对过继的明确规定,严厉打击过继非宗族子弟为子的行为。也就是说,要过继承嗣的话,只能在同宗子弟中选,以免混淆宗族血脉,流失宗族资产。
    以这种方法传继家产的时候往往使用遗嘱。遗嘱继产方式主要在户绝之家使用,并且经常与立嗣继绝合为一体,是因为遗嘱继承并不只是把遗产给了某个人,而是要求被遗嘱人与被立嗣人一样,在继承家产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要为遗嘱人养老送终、传宗接代和继立门户。所以,遗嘱经常与立嗣方式合二为一,即用遗嘱方式立嗣;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看,被遗嘱人也的确等同于养子了。《清明集》卷8把“遗嘱”一目放在“立继类”,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和事实。
    之前我已经提到过的对过继的限制,表面上限制的是继承人的选择范围,实际上限制的是家长在户绝情况下处分家产的权力——即使没有亲生儿孙,家长具有了家产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也不能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理。
    此外,遗嘱继承并不能随随便便就可以的,一般要举行隆重的仪式。以取得社会、ZF的认可。遗嘱的手续与通常的分家相似,在按照传统方式选中了被遗嘱人即继承人以后,用现成的格式(敦煌文书中就有唐代的遗嘱格式)拟好遗嘱文书,请族长和近亲,有条件的话请当地官员到场参加一个仪式并签字,以示认可。必须征得族人认可的原因也在于,在古人的观念中家产不是个人的,而是家庭的;既然是家庭的,若干年前也曾经是家族的,户绝资产应该在本家族的范围内传承;如果把家产遗嘱给女儿往往被带到婆家,遗嘱给赘婿、外甥外孙也等于剥夺了本族近亲子弟的潜在的继承权。所以族人的态度很重要,族中长辈或近支兄弟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同意后,遗嘱才可以顺利履行,也可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宗子弟前来争夺遗产的问题。
    所以林如海如果要过继承嗣的话,一般只能在三服的宗亲里选。可惜他们家四代单传,估计就算是五服的远亲都没人可挑,只有全给林妹妹了。当然,林如海想要延续香火的话还有最后一条路,那就是招婿入赘继承林家。
    自商鞅变法之后,随着“家富子壮则出分”便有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现象。将各代横向比较,赘婿的记载最多的是元代,这在《通制条格》和《元典章》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通制条格》卷3《户令》说:“目前作赘婿之家往往甚多,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革拨。此等之家,合令权依时俗而行”。官府无法改变,因为这已经成了“时俗”。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亲姻》说,元朝招赘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终身在女家,并且改从女方的姓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为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改姓,给女方父母养老送终后携带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为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夫妻结婚以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到女方父母去世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商定在何处安家,称为出舍婿。这是当时的习俗,也为官府所认同,元朝律令规定:“若招女婿,(须)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订立作赘文书;在孤女继承遗产的时候也曾经规定“候长大成人招召女婿,继户当差”……都反映出元朝时候的赘婿数量多,而且种类分明。当然,这种分类并不是从元朝才有的,在《宋会要》和《清明集》中也经常出现这些名目,至迟在宋代已经是这样了。
    可见如果林妹妹要招婿入赘继承林家的话,也要走一套严密的程序的。这些程序很多都是必须有林如海这个父亲做主的情况下才能完成的,毕竟那个时代婚姻要取得社会认可讲究的是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林如海一旦过世,林妹妹的终身决定权就不得不转移到贾府众人手中了!!!!
    这是原著中林黛玉悲剧的根源,她的终身没人为她做主,她的财产没人为她守住!!
    林如海是个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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