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打算在这段《人鱼岛银币谋杀案》【弥天大误】里面,解决掉前面被某位很美好的读者所说的让她讨厌我家小西维亚理由的——
奥哈拉事件。
真相这种东西,俺一直以为除了制造出这个真相的人是活该之外,其他的所有人都是很倒霉的事情。
但是其实我家女儿手上也确实不怎么干净……
在其位谋其职,私以为除了没有直接杀人之外,她的计划书确实是以杀害一部分人为代价,但是却会换得更多人活下去的机会这种事情的。
于是乎,关于西维亚和自己同窗兼一同翻墙出校违纪兼死党好友的萨卡斯基(赤犬)大将,以及八艘船上的平民之间,你认为自己会救一个自己熟悉,并且关系好的人,亦或者是一堆陌生人?
答案自然是显而易见的。
奥哈拉岛浅水海域的那几千亡魂不是摆来看的。
当然按照人数比例,以及前面那个这个论点来说,这是错误的。
但是请注意动画版(目前我只是看动画重温剧情,漫画的那是多久之前早就被遗忘的剧情了)里面出现的一点——
小罗宾逃出来恳求他们带她走,但是那些所谓的无辜平民却是为了自己的生命这最基本的利益,而拒绝了她的请求,于是在那个意义上,他们也是谋杀者。
即便他们是拿着《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也不可以。
犯下了谋杀罪,这就是同谋。
抱着“杀人者,必会被杀”的觉悟而活下去。
这就是西维亚的人生信条。
算是剧透了些东西……
这个谋杀案子,大概会在三到四章完结。
所以说在这个应该是欢乐爆笑的文里面插这种悲催的侦探案子真是自己找罪受……
总结一句关于奥哈拉事件被完全扭曲掉真相的我的理解——
如果说那八艘船不是罗宾干的这种威胁,那么就势必会说是谁干的。
这种罪,没什么人愿意顶缸的,所以势必会把萨卡斯基扯出来。
而他自然也不会是老老实实认罪服刑的那种人,所以势必会被那些宣扬着【言论自由】的记者们挖出来内幕——历史正文。
但是很明显的,历史正文是一种世界第一的危险存在——至少目前在WT的漫画里面,我个人认为最危险的物品。
所以自然是对于这一事情的真相绝对不能说出来,而且西维亚是抱着“如果你想解读出全部的历史正文,就必须把你能保护它们不被其他人知道的能力给我全部显露出来”这种目的而对于青稚的放水同样的放水了。
不然就看能为了找到继承海贼王血统的ACE而杀光全岛所有婴儿的这一狠下心来的举措,就可以知道——
如果海军本部的那些人想要杀掉一个年仅八岁,但是威胁性如此之大的小女孩,如果不放水的话,即便是恶魔果实的能力使用者,依旧不可能逃掉任何一位海军本部中将级别以上人的追杀的。
所以说,我做出以下一个论点——
海军本部的某些高层人员对于西维亚计划书里面的放水,是默许且视而不见的。
换言之——
他们似乎同样想看罗宾的能力底线到底在哪里,而确定是否能将历史正文原原本本的交给她而不受什么其他的牵扯。
这是个风险极大的赌局,但是目前看来,本文里面海军本部的那些人,似乎还是赢面甚大。
多谢大家看完我在这里的废话兼吐槽。
完毕。
2009年8月31日晚
附录:《1》关于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
故事发生在纪元前二世纪的希腊,一艘船遇到了海难,船就要沉了许多乘客纷纷落水。一名男子见到一块破碎的木板于是就拼命地抓住了它,这时,另一名男子也想要抓住这块木板,于是向这边奋力的游了过来。抓住木板的男子想“如果两个人同时抓住这块木板的话,木板是会沉下去的”。于是这名男子推开了游过来的男人,使他淹死了。
虽然得救的男子后来遭到了审判,但是并没有被问罪。后人称这件事为“卡尔奈亚迪斯的木板”。
在危险中因为保障自己的安全而害死了别人,在某些国家是无罪的,比如说日本(刑法37条“紧急避难”:为了自己能得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便牺牲了别人,也不会受到处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比如:汽车上有两个乘客,汽车刹车失灵,这时一边是悬崖,一边是一个人,撞人的话那个人必然死亡,不撞的话会掉下悬崖,这时司机选择撞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认定为避险过当。
碰到这种情况,法院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应该适用避险过当,但应当视情况予以轻判或缓刑。
主要是客体的区别,不是人数的区别,但是,如果人数到了一定的量,就质变了,客体就改变为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了,这时,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就比生命权大了。
比如:洪水的泄洪,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牺牲泄洪区的小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打开泄洪区堤坝的缺口,就是紧急避险。
另:
欧美法律界有一个经典的问题:3个探险家,A、B和C在沙漠中偶遇。A跟C有世仇,决定借机谋杀C,他偷偷在C的水壶里下了剧毒。B也想杀害C,但他不知道A已经有所行动。趁C没留神,B在C的水壶底凿了洞。不一会,里面的水就全部漏光了。因为缺水,当天晚上C死在了沙漠里,离营地只有一英里。谁是凶手?
你也许会说,A是凶手。但C是渴死的,跟A下的毒药无关。断定B是凶手也不容易。B把毒水从C的水壶里排掉,延长了他的寿命。要是没有B,C一喝下剧毒就会死亡,而不可能坚持到晚上。如果C早点赶到营地,他就不会死,那B就成了他的救命恩人。虽然C最终没有及时赶到营地,但那不是B造成的。社会学家以此为例,指出法律的局限性。从伦理道德角度看,A和B心怀歹意,都犯了不可推卸的道德罪。
--在关乎自己生死存亡的时候,法律可能是一句空话,但道德、职责、信念并不是一句空话。
--“好死不如赖活着”是一种信念,“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又是一种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