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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求助 我该怎么做 ...

  •   关于交通事故的复核申请
      对于上次交通事故的认定签字,本人提请无效,因为本人是代父签的,肇事者的公公第二天特地到医院来,骗我父女声称交警中队催结案,我父亲当时还在岔河医院的病床上输水,只能由我跟其去,我父亲没有手机,当时并不知事故认定的结果,他是智力正常的公民,我只是女儿,在这世上,没有一个人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擅自替别人决定命运,我在未曾征求父亲的意见情况下签下了字,回到医院,我父亲表示不同意,因此本人提请上次的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记得当天在中队长宣布我父亲违反了要让右行道先走的规定时,我提出了质疑,现将当时路况说一下,当时的路况是:东西路是在人家屋后的直行路(孙桥村与双虹桥村这一线两岸居民是沿东西河线居住的)而这十字路口中的南北路是沿南北河而建,南北河在路的东侧,南北河上建有东西走向的桥,将东西河河北居民屋后的路连成了直线路,我父亲当时骑着电瓶车从居民屋后的路由西往东出路口,而由于右侧房屋侧角呈九十度,挡住了视线,无法看到南面来的车子,由于此路口经常出事故,有关部门在东西桥的北桥尾立有反光镜,我父亲是年届七十的□□产党员,一生信奉共产党,信任政府,看电视只看中央台,看剧只看战争片,因此他对政府立的这块反光镜无比信任,他跟我说,他过路口时一直盯着反光镜看,确定南面没有行人,当他启动车子时,突然从南面窜出一辆轿车,导致两车相撞,根据此叙述,我在百度上查到一段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些规定,根据此规定,完全可以推翻上面所说要让右行道先走的这条规定,下面就是这段文字: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我提醒各位,挡视线和反光镜是客观存在的既定事实,由此可证明我父亲绝无故意的行为,因此我父亲不应承担此次事故中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我再此提醒各位,根据现场照显示,车子相撞,我父亲的车子被撞得180度大旋转,我父亲被狠甩在地上磕得头流血的时候,她并没有立即停车,依旧向北行了一段路才停,因此我质疑她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并再次援引农村交通事故划分标准(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第5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时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本人恳求还我父亲以公道,判对方全责。
      在此次事件中,对方态度极其恶劣,她当时虽报警并叫了120,但却拒绝随车送我父亲,并拒绝付医资,只给了保险公司的联络方式要求我自己跟公司对接,经我苦苦哀求,其婆母才掏出二千元,并一再声明这二千元是借给我的,并且这笔钱在我父入院第二天时,她突然主动加我微信,要求我将检查单子拍给她,我还以为她好心要主动跟保险公司联系呢,就拍给她了,谁知第四天,她公公骗我去交警中队签字完事后,在回来的路上无意中说出她已通过这些票据从保险公司里将钱拿到手了,并嘱咐其公公不要再垫钱了,我父亲于第四天主动提出出院,钱都是由我们自付的。我发微信通知过,肇事者一家无人现身。
      入院第四天,其公公突然来医院,声称交警中队催结案,我于是跟其至中队,在中队长的调解下,我误以为此责任认定不会妨碍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会全额赔付此次事故中所带来的一切损失,虽然心中对同等责任并不认同,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才签下其实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名字,我父亲人尚在医院,对此认定结果内容一无所知,他并没有授权我在这样的认定结果下可以全权代表他签这个字!
      我现在对这事故有几点想说的1,挡视线和反光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请领导多多考虑此要素。2,机动车经过路口时,根据我父亲所诉说,我怀疑她未曾尽到鸣笛示警,减速慢行的义务,而且她本人就住在南桥尾,不可能不知此路口是事故常发地,有故意犯错的嫌疑,3,她只叫了120,借给我的钱第二天通过她的操作已拿到手,只有我和年届七十躺在病床输水的老父亲两人在医院,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在此事件认定中请将此考虑其中。4,其公公故意骗我去签字,很快就将车子拖去修了,我质疑其有急着毁灭某些证据的嫌疑,请领导在认定时也将其考虑其中!

      申请人:
      2020年10月21日
      我交了这申请才知要当事人签字,但从头到尾交警也没提醒过我,而且,他们始终认为认定没问题,但是如上所写的法律方面的文字都是我上网查的,难道这些被取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作废了?希望有懂法律方面的读者和朋友能帮帮我。拜托了!求求你们!
note 作者有话说
第17章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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