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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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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措施十分严厉
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被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枷号示惩。又称枷号示众。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不安本分者、劣迹确着者,一经查出,立即由提调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再有重犯者,则可延长枷号时间,
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乾隆五十七年四川学政戴均元奏称:“或有招摇滋事之徒,亦叠经访拿,随棚枷号示众,至文武生员内有不安分者,劣迹确著者,即行斥革。”乾隆五十七年湖北学政李长森奏称:“臣自到任以来,据府、州、县教官察报及经臣访闻者,俱当交地方官秉公讯结,计默革文武生员六十余名。以劣行注册、严伤教官查察能否改过自新者文武生员四十余名。”
三是杖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乾隆五十七年陕西学政周兆基奏称:“… … 请将杨纯、王允中拟杖责。又,于同州棚内考试邵阳县童生之日… 点名时查获童生雷憋迁、钟兆元、雷振华等三名各怀挟文字,请将该童等照例枷杖。各等情,均经臣批伤,严行发落,以示惩做。”
四是发配。对冒名枪替、重金雇请、计图分肥、舞弊情节恶劣者,惩罚是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直隶总督梁肯堂奏称:“查李人恒于科试之时胆敢雇请何廷振枪替代考,何廷振辄敢顶名入场……一无论有无立约口许虚脏,俱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之地充军。”对于罪责更加严重者,惩罚更重。“李仁恒、杨锡纯、李世同俱照雇请之生童及包揽之人并与枪手同罪例,应各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发烟瘴之地面充军,仍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充当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面刺烟瘴改发四字。”上述三人,发配、杖刑、刺字,已与命案要犯的惩罚相差无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