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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子:泉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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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双方表示孩子由张某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
二、 婚生之子刘小某由刘某扶养,张某自二 00 七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内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张某所有、西门子双门冰箱一台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 共同存款三十七万元,其中十八万五千元归张某所有,十八万五千元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五、 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张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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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北站在原告的辩护律师席上听着法庭的宣判,对面的被告低着头不发一语。这个前两天还在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女人,现在只是低着头。安北无法忘记法庭要求传唤孩子上庭,根据孩子意愿来决定将孩子判给谁时,她撕心裂肺的叫着不,和绝望的放弃抚养权的面容。那一刻安北有些痛恨自己,也有些同情对面的那个女人,安北想她是爱她的孩子的,很爱很爱的。
走出法庭时,脚下那些好像数不清的台阶让安北觉得晕眩,天空下着雨,空气湿湿滑滑的,低气压让原本就不太舒服的安北更加的呼吸困难,十几年前的记忆又一次的被从深处翻出,也是这样一个雨天,5岁的她站在法庭上听着法官把自己判给了母亲,那些高高大大的身影和那一张一合的口曾经是她日日夜夜的梦魇。
“你没事吧?”温婉如玉的询问让看着台阶思考的安北回过神来。
“没事,谢谢。”没有抬头,安北开始向台阶走去。
“你是安北?”声音再次发出。处于下方的安北停下脚步回过身点了点头,但目光却就此定主,再也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