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复奏制度确立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凡是死刑判决必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可执行。至隋朝确定死刑须经三次复奏方可执行。到了唐朝,规定更加详细。凡是地方死刑判决,必须复奏三次,提请皇帝决定。唐太宗时期规定京城死刑五复奏,地方三复奏。如果不复奏就执行,官员判处流两千里。但是,犯恶逆以上罪名、部曲奴婢杀主人的,只需复奏一次。
徒三年:徒刑是古代新五刑的一种,是劳役刑。
纵囚:司法官的渎职枉法罪名的一种,指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罪而不论。始于秦朝。
大不敬:唐律将以言辞抨击侵犯皇权的行为表述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归入十恶中的大不敬。大概意思就是指责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