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故事:
甲犯故意杀人罪,熬呀熬,熬到了第十九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天,没忍住,偷了一辆车,又过了六年,被警方逮捕了。
据刑法总则规定:
1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断)
2 追诉期的计算为: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五;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经过二十年仍需须继续追诉的,得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
说这么多,回到最初的故事,也就是说甲即便熬到了最后一天,可他又犯了盗窃罪,那么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得从盗窃之日起从新计算了(盗窃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了六年不再追溯,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故意杀人罪可判无期或死刑,即故意杀人罪仍没有过追诉期
程正生是个文盲,只知道杀人犯法,杀两人犯“俩法”(数罪并罚的问题太复杂,不讨论了),所以他激动的一匹。
我就试着给他解释解释,大家看看就好!
PS:那啥,无证驾驶要被抓的,凑合看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