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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古代商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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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朝商税情况
指中国自先秦时期至明清历代政府对商品流通所征收的税。亦称租、课。狭义的商税指市税与关税;广义的商税包括山泽税、杂税课。但对盐、酒、茶等专卖商品所征的专税则另以专项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不包括在商税之内。
先秦
商税始于西周,最早是在市上征收,与使用市中地皮、度量衡器有关,尚非货物交易之税。山泽税亦已征收,但实质上是由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而征的一种租。
春秋时各诸侯国都征收商税:市税中除占用地皮、登记注籍等内容外,按商品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已成为主要部分。春秋初,在商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已出现关税;春秋后期更普遍推行,不仅边境有关税,内地交通要道也多设卡抽税。
山泽税仍在生产环节征课。关、市税的正常税率为2%,但往往提高,关税更常重征。战国时商税征收如前。唯秦国对外来商人免征关税,以示招徕,并借此换取各国商人对统一事业的支持。
南北朝
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关税。汉承秦制,关梁无阻。
两汉商税主要是市税(或称市租)和山泽园池产品的征课。
东汉末,军阀割据,各地又纷纷征收关税,税率颇重。
曹魏时明令皆收什一之税,西晋照收关津之税和市租。
南北朝时北方政权重在田租收入,至北魏孝文帝时还未开征商税。
北魏后期,始征市税。店舍分五等收税,并设入市税,一入市门就交一钱。
北齐时"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
但关税市租时征时罢,尚无定制。在南方,东晋和南朝政权则十分着力于商税的征收。
市税的主要部分即按商品交易额征收之税,称为"市估",有"输估"、"散估"之分。
"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者,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输估兼有契税性质,开后世契税之先例。
关税仍课十分之一。在津口渡头,以牛推轴托船过渡或以浮桥过渡者,征牛埭税或桁渡税。
隋唐
隋和唐前期,国家统一,再次废除关税,只收市卖之税。
安史乱后,肃宗时有临时性的征收关税之事,谓之"埭程"。
到德宗建中三年 (782),正式规定"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关津之税自此固定化。
德宗时还征收竹木茶税(1/10)和间架税(房屋税)、除陌钱(一切交易的钱物收付都扣5%的税),后因受强烈反对而不得不停罢。唐后期,地方也自置税场,征收过税。拥兵的藩镇,更设戍逻以征商贾。
五代时各地诛求商税,为唐后期情况的延续和发展。
宋元
宋代商税分为住税、过税两项。
住税为坐商住卖之税,税率3%,相当于过去的市税;
过税为行商通过之税,税率2%,相当于过去的关税;商税收入除支付地方经费外全数上解中央。
北宋前期,细碎物品免税,不准留难行旅,制止官吏勒索,但后来商税日趋苛烦,水产、五谷、竹木、书、纸、漆无不有税。北宋末致激起小生产者的反抗。
南宋时,各地以重征为务,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在收税之列,税额之外浮取更繁,致税场有"大小法场"之恶名。
正税之外,还有经制钱、总制钱、月桩钱、版帐钱等杂税,大大增加了商民负担。
元代商税,常课税率二十取一,以后提高。另有各种"额外课",如历日、契本、煤炭、鱼苗、漆、酵、荡柳、蒲苇、牙例、乳牛、羊皮等均有课;江河商船还要收船钞,税负苛重空前。
明清
明初减轻商税,三十取一,公布征税品名,零星物品和农具、书籍免税,竹木柴薪免抽分。但后来免税范围日益缩小。于关市正额商税外,为回笼贬值中的纸币,于宣德四年(1429)增加"市肆门摊税",令全国重要城中的店铺,依其营业种类以钞纳税。
同年开始,在运河沿岸设立钞关,以钞征收船料税(按船大小计征),又称钞关税。其后纸币继续贬值,由收钞而来的这两种新税都改收银两,不予取消。
此外,各地还设河泊所征收鱼课。
明中叶在北京九个城门征收门税,并设工关收税,恢复竹木抽分。
开矿则按三十分之二或按承包额纳税。至万历中更派出太监为税监矿监,于各地密设税卡,重征叠税,乱指矿脉,横征敛,以致酿成连绵不断的城市民变。
清初一度减轻商税,禁止各关违例征收及迟延勒索之弊,乾隆时还整顿税关,多次减免关税,减轻市税性质的落地税。
但中叶后吏治大坏,贪污盛行,税官胥吏需索,花样百出,杂敛多于正课。
商税的变化及其利弊 在中国历史上,商税由征于市而税及关,而且关税愈益受到注意,这是地区间贸易日益发展的反映。
市税则由征于城而税及乡,并且后者数额愈益增多,这是商业向农村深入发展的结果。
由轻而重,大凡各王朝新建,商税一时能有所减轻,尚有利于中小商人的经营和商业的发展;以后政治腐败,财政困难,商税日益加重,阻碍了商品正常的流通,以至加剧社会矛盾。
这已成为一种有规律的历史现象。
其他
为征收商税,历代都有专设的税务机构,对收税官吏"悬之利禄,许以功报"。奖惩之制,比较之法,也益严密。
有时更实行包税制,由私人以家财作保,立额包征。
如南朝的市估津埭税以至鱼税都有由包税人征收的。
包税人相互竞争,增额求包,将负担转嫁给商民,更加重了商税的弊病。
宋代在农村征收的商税占到全部商税收入的半数。这部分税收(坊场钱)也包给私人,称为"扑买",其弊亦很严重。
宋以来商税在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
北宋仁宗庆历五年(1045),商税年收1970万贯,大于盐课和酒课收入。
元天历时诸路商税(不包括额外课)收入共达93.9万余锭(一锭合银50两)。
清中叶常关税定额 400万两,工关税40万两,落地税85万两,再加芦课、鱼课、矿课,契、牙、当税等,共收入580余万两,但实际征收远远超过定额,有人估计不下六七千万两。
(二)逃*税的惩罚
1.各朝概况
历史上每个朝代对于偷漏行为都有不同的惩罚机制。
汉朝时期,奖励举报,凡查实偷税者,除没收其全部钱财外,还要罚戍边一年。
到了唐朝,凡是隐瞒房产不报者,隐瞒一间杖60;偷逃市场交易税100文,杖60,罚2000文。
官员监禁失职者,处以笞刑或杖刑,违期不缴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刑.
宋朝打击偷税更为严酷,贩私者根据数量处以相应杖刑,超过一定数额处死后示众。
元代对偷漏税严重者,除杖刑外兼处两年刑期,财产一半充公。知情不报杖打100。
明清时期主要以罚款为主,但清朝只要偷税,就要处以偷税额3倍~5倍的罚款。
2.以宋朝为例
宋代对于偷税漏税的打击力度还是不小的,而且设有专门的税务机构。《宋会要辑稿》记载:“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宋代查税的比较严的有银器和马匹,因为这两种东西与国家边防息息相关。而且,宋代还设立了举报制度,不仅有官员监督,也受理民间举报,举报者能获得相当丰厚的奖赏。
比如,臣僚随行的银器行李可以免税,但是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否则夹带之物两份官府没收,一份给纠告者作为奖赏。如果将银子寄与藩部首领,事情就比较大了,犯事者的家财尽数没官,犯事儿的脏物则奖给举报者。不想受罚就要老实交税,获得凭证才行。
景德三年诏令:“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一般的漏税货物则不至于全部没收,通常是三分抽罚一分,罚金一半没入官府,一半作为奖赏。
需要称重量的货物,商税院有专门的量具,想少报数量可不容易;买卖牲口的,如牛、驴、骡、马、骆驼等动物,当日就要登记,纳税印契,超过时间就要罚款。
如果在屠户在城外私自宰杀猪羊,只要查出来,也要按照偷漏税来判,还要“追毁宰杀什物”。
如果商税院的官吏敢于同流合污,查出来也要受到惩处。
看起来收税的项目有些多,还要专门跑一趟都商税院,是不是进城卖什么都要收税。
其实不然,制定者也增加了许多人性化的规定。比如,货物价值在一千钱以下的竹木、席箔、簏物等小本生意,在城门处查验交税就可以,一千钱以上则是在商税院交钱。
村民进京卖东西,货物价值在百钱以下的,也免税。官员出行带了很多行李衣物的,只要不是用来售卖的,依旧免税。因此,古代偷税漏税的惩罚措施还是很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