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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不看,无聊章 ...

  •   宋元时期
      从9世纪末开始,果族内部矛盾逐步加深,藏区陷入长期的分裂割据状态,并形成“阿里王系”及(后藏)“亚泽”王系、(山南)“雅隆觉阿”王系和(前藏)“拉萨王系”等。它们各自为政,不相统属,有时还常常为各自利益互相侵袭劫掠,大小战争频繁。
      这一时期,佛教为藏区各阶层所接受,并逐步深入到藏族社会的各个领域,喇嘛教上层人物往往和当地首领紧密结合,互为利用,在藏族历史上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封建体制。在宋金时代,藏族各地方政权又加强与中央政权的联系,有些地方首领受到中央政权的册封。“茶马互换”等藏、汉贸易有了较大发展。
      1244年秋蒙古宗王阔端代表蒙古汗廷与西藏萨加派活佛萨迦班智达在这块土地上成功举行了“凉州会盟”。1271年蒙古大汗忽必烈定国号为元,乌思藏(今西藏中部、西部及其迤西地区)、朵甘等地成为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元帝国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从此正式纳入中国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元初,首次设置中央机构总制院(1288年改称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及西藏等地的军政事务。宣政院使(主管官员)一般由丞相兼任,副使由帝师举荐的僧人担任。
      在西藏清查民户、设置驿站、征收赋税、驻扎军队、任命官员,并将元朝刑法、历法在西藏颁行。任用藏族僧俗担当从中央到地方高级官吏。乌思藏、朵甘等地行政机构之设裁及官员的任免、升降、赏罚,皆听命于中央。
      划分西藏地方行政区域。元朝中央在藏族地区设了三个不相统属的宣慰使司,均直属宣政院管理,这就是藏文史书中所说的“三区喀”。就今西藏自治区的地域而言,当时分归其中两个宣慰使司管辖——今拉萨、山南、日喀则、阿里等地归乌斯藏宣慰司管辖;今昌都一带及那曲地区东部归朵甘宣慰司管辖。元朝在乌思藏等地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征收赋税,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乌思藏宣慰司设在萨斯迦(今西藏萨迦),下设13个万户府和若干个千户所,并征收赋税。元代的这一划置,成为此后西藏行政区划沿革的基础。
      明清时期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西藏地方的国家主权。
      明朝没有沿用元朝的职官制度,而是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封授制度。各地有代表性的政教首领人物,明朝均赐封以不同的名号,颁给他们印章和封浩,命其管理各自的地方,其职位的承袭须经皇帝批准,皆可直通名号于天子。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西藏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清朝统一中国后,藏族地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更为密切,清政府在中央设理藩院,负责西藏和蒙古地方事务。并正式策封了藏传佛教格鲁派两大活佛为□□嘛(1653年)和□□额尔德尼(1713年)。扶持了以□□嘛为代表的黄教势力,加强了中央对西藏的直接管理。1725年,清朝在西宁设置办事大臣,两年后又在拉萨设置驻藏办事大臣。1751年,清朝又在西藏设立了噶厦政府,政府中设四名噶伦,正式授权□□嘛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务,政教合一的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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