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可知唐代对亡故者的首选处置方式是“送还本乡”。
《军防令》:“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
《丧葬令》:“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
《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赙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
出征卫士若在行军途中亡故,其尸身和资财都交由同乡送回,若无同乡,则交由附近州县送回。若是“从行”的将士,则根据官职的高低赏赐一定财物助办丧事,相当于今天的安葬费,同时将领可以得到灵车,一般卫士也可以得到棺木,以便于把尸身“递送还家”。
唐朝称当官的人为官人